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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是法院進行,因為法院是有罰款權力,事人做證造成威懾,這讓事人做假證之前思前想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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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途徑維權過程中,有時候,事人達到自己想要目的,不惜手段地做證,特別是偽造簽名製造出一些文件,遇到這種這種情況,只有進行筆跡鑑定才可以事情。
那麼,筆跡鑑定是怎麼做呢?來説,筆者建議仲裁階段做筆跡鑑定,什麼呢?因為仲裁是沒有罰款權力,沒有罰款權力不能事人造成威懾,所以,來説,仲裁階段接觸到證據是很多。
筆跡鑑定是法院進行,因為法院是有罰款權力,事人做證造成威懾,這讓事人做假證之前思前想後。
另外一個法院做筆跡鑑定,會進行搖珠確定一家司法鑑定,這樣,於雙方事人是公平,這樣杜絕了單方面自己去找一家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因為自己去找鑑定機構,會讓事人產生懷疑,會不是會鑑定機構?確定鑑定機構後,會讓雙方到法院讓事人法院和對方事人面前書寫檢材,書寫檢材是要左手寫,右手寫,要寫,中速,;要站著寫,坐著寫,蹲著寫;書記員地現場打一些文章,文章裏面分開摻著姓名裏面,意思是讓事人有喘息機會,要讓事人頭腦反應不過來,不能刻意地作假,寫檢材後,鑑定原件封存,留以後法院送司法鑑定機構做筆跡鑑定。
接下來,法院讓事人到銀行繳交鑑定費用,鑑定簽名三個字費用是3600元,到銀行繳交後,將票交到法院,然後正式交由司法鑑定進行鑑定工作,鑑定時間是三個月內結束,這個鑑定花費時間是不計算入訴訟時間,所以什麼有案件要打幾年才可以結案,途中出現各種因素是影響著案件結案時間。
訴訟中,各方爭議會涉及地法律以外專業知識,這種專業知識超出訴訟各方和法官知識或經驗範疇且於法院審理案件有幫助時,訴訟各方需要法院提交專家證據來支持自己主張或抗辯。
於內地和香港法律制度,專家證據使用和處理上存在差異。
本文香港訴訟中專家證據制度做介紹。
民事訴訟程序而言,專家角色是“符合任何規則規定下,任何人傳召民事法律程序中作證人,而該人合資格某項有關聯事宜提供專家證據,該人該項有關聯事宜意見可接納為證據。
”(《證據條例》第58(1)條)。
香港法律項下,專家證據要求有法律規定。
相關規定主要是《高等法院規則》第38號命令和附錄D以及《證據條例》第5部分。
訴訟各方事人可以提交各自專家證據,可以“由單一共聘專家提供證據”(《高等法院規則》第38號命令第4A條規)。
同時,《高等法院規則》第40號命令,法庭有管轄權委任法庭專家“涉及法律或釋義問題任何事實或意見問題,進行查訊並作出報告”。
應當注意是,考慮是否批准提交專家證據時,法院專家是否合資格審查並沒有要求。


延伸閱讀…
事實證據,事方可以證據披露程序中自行法院提交。
而專家證據來説,事方需要方或者法庭批准,才可以提交。
《高等法院規則》第38號命令第36條規則規定,訴訟案件中提交專家證據需要“經法庭許可或所有各方”。
而《高等法院規則》第38號命令第4條規,法庭有權專家證人數目給予限制。
香港訴訟程序中,狀書提交期結束後(Close of Pleadings),訴訟各方需要交換證據及設定時間表問卷(timetabling questionnaire)。
交換設定時間表問卷時,訴訟各方要提出是否準備提交專家證據。
如果訴訟各方是否提交專家證據不能達成,則需要申請法院做出命令。
此時,法院案件管理角度考慮是否予許可。
法院考慮是否批准事方提交專家證據時,需要考慮相關專家是否“合資格某項有關聯事宜提供專家證據”(《證據條例》第58條)。
其次,法庭需要考慮相關專家證據是否和訴訟程序有關,是否有助於法院一個或多個爭議問題做出決定。
應當注意是,考慮是否批准提交專家證據時,法院專家是否合資格審查並沒有要求。
延伸閱讀…
(23/12/2010, HCA 2639/2008) 一案中,於原告對被告專家證人資格提出質疑時,法官認為當在案件中間程序階段(interlocutory stage) 時,如果法院需要決定一個人是否具有適合作專家相關專業技能,除非可以看出其專業技能並相關或者專家是不合適,事方選擇專家是應該接受。
專家資質疑問,應該留給審判法官來決定。
如果可以證明專家專業技能存在問題,他提供證據效力會他是否作為專家案件產生影響。
1. 只有在相關情況下,法院會允許專家證據; 避免不必要專家證氾濫是法院案件管理上一個職責;2. 法院不僅需要審查狀詞,還要考慮文件及證人陳述,確定有爭議證據問題;4. 如果問題能夠事實證據和中得出推論而確定而且專家證據並沒有幫助,專家證據應允許;5. 如果一方事人試圖專家提出一個泛的問題,應提交一份專家報告草稿,協助法院評估相關性和必要性;法官同時指出必要性來説,複雜事問題並意味着需要專家證據。
如果相關問題可以通過常識解決,即使相關專家證據是專家證據類型,法庭可能會拒絕批准提交專家證據許可。
筆者最近處理一個案件中,於案件涉及多間公司複雜銀行來,法院申請相關銀行提交法證會計(Forensic Accounting)專家報告。
該案件中,法庭審閲了需要處理問題後,認為相關問題可能需要專業知識來處理,雖然爭議相關事實問題複雜,但是事各方可以直接相關事實證據(銀行單據及賬務資料)做出自己判斷,此法院拒絕批准提交專家證據許可。
雖然專家證人訴訟事方聘請並支付費用,但是香港法律項下,專家證人“有責任其專長範圍內事宜,協助法庭。
”而此種法庭責任是凌駕性,要凌駕於聘請或付費他人任何義務。
(《高等法院規則》第38號命令第35A條規)因此,專家證人有義務其專業領域內協助法院處理案件,而不能罔顧事實偏袒聘用自己當事方。
,《高等法院規則》附錄D中規定了專家證人法庭責任包括:“2. 專家證人負有凌駕性責任,關乎其專長範圍事宜公正無私及獨協助法庭。
“(a) 他閲讀本行守則,並受其束;否則,該專家證人報告會採納作為證據。
專家證人需要做出屬實申述核實專家報告。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該專家報告不得接納證據 (《高等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第7條規)。
本人相信本[述明正予核實文件名稱]所述事實屬實,而(如適用話)其中表達意見屬地持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