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名詹姓農,生前申請農舍,取得建照,畢生積蓄230萬,拿來蓋房子,完工前三河局發現位置河川區域內,開罰205萬。
他要領錢買肥料,發現帳户凍結,不動產查封,10幾天後含冤而,太太10天後跟著走了。
事隔三年,行政院撤銷這張罰單,家屬要求國賠蓋房子,拆房子損失。
卓蘭鎮詹錦章昨説,接任後發現承辦員當年確有疏失,造成農權益受損;家屬提告月底會有判決結果,公所會負責且賠償,官員究責待定讞檢討。


完工前8天, 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巡防員2018年3月,認定建物蓋河川管制區,《水利法》河川區域內不能有地上建築物,行文苗栗縣府、卓蘭鎮公所要求撤照和恢復原狀。
2018年7月裁罰205萬元,令2個月內回復原狀。
詹提訴願駁,未繳罰款。
詹先生2018年11月要領錢買肥料,發現帳户凍結不動產查封,家屬説他此鬱鬱寡,11月19號病逝,10天後太太跟著走了。
第三河川局副局長張稚煇説,辦退罰款,農舍位置確在河川管制區,雙方認知釀憾事。
卓蘭鎮詹錦章昨説,接任後發現承辦員當年確有疏失,造成農權益受損;家屬提告月底會有判決結果,公所會負責且賠償,官員究責待定讞檢討。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稱農業用地範圍如下:
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上開分區內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二、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土地。
三、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各種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農業用地使用土地。
前項第一款所定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申請前應補註使用地類。
但位屬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土地,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
業用地管制,並依林業用地申請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休閒農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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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本辦法稱農業設施之種類如下:
一、農作產銷設施。
二、林業設施。
三、保育設施。
四、水產養殖設施。
五、畜牧設施。
六、休閒農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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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綠能設施。
第七條: 申請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坐落農業用地土地面積百分之四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百分之四十限制:
一、畜牧法申請畜牧設施。
二、都市計畫法申請農業產銷設施。
三、依本辦法申請農業生產設施、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
四、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興建農舍農業用地,其農業設施及農舍興建面積,應一併納入農業設施總面積計算。
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依法取得容許使用農業設施,得受第一項所定百分之四十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