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生效】1996年出生屬什麼生肖 |WIPO |商標法1996 |

【1996生效】1996年出生屬什麼生肖 |WIPO |商標法1996 |

1996年是農曆丙子年,鼠年,所以,這年出生人屬相為鼠,2020年是屬鼠人本命年,今年24週歲。

和屬鼠人生肖是牛、猴、龍,屬相鼠和這幾個生肖結合能夠享福。

十二生肖年份查詢,並不是農曆春節分界,而是二十四節氣中立春分界點,因為陰陽五行學説來講,立春才是一年開始。

立春每年2月4日或5日。

屬鼠人性格保守,但擅長社交,富有幽默感和觀察力,是個人。

環境適應力,做事積極,多才多藝,自負。

天生具有領袖氣質,善用謀略,常為了達到目標而不擇手段。

屬鼠人天性,勤勞而且注重積蓄,沒有衣食憂。

愛情抱有憧憬,期望找一位心意相通伴侶。

宜配:龍,猴,牛大吉,婚後能心心相印,富貴,享福。

解釋:子鼠與丑牛六合,因此找個屬牛對象,此乃上上婚配。

其次是申猴辰龍三合,故宜找個屬猴或屬龍,此乃上婚配。

忌配:馬,兔,羊,不能富家,災害並,凶煞,骨肉分離,不得安寧。

陽曆(公曆)時間:1995年2月4日15時241996年2月4日21時15分 農曆乙亥年(豬年,此時出生屬豬)
1996年2月4日21時151997年2月4日3時4分 農曆丙子年(鼠年,此時出生屬鼠)
注意:生肖劃分存在着以上兩種劃分方法爭議,我們查詢,生肖是中國農曆時間,即每年“立春”進行劃分,第一種劃分方法。

出自三命匯通論,是算命一種。

山頭火五行算命中年命一種,六十甲子納音中,應乙亥、丙子年。

即生於乙亥、丙子年人,是“洞下水”命。

化解方法是枕頭中放置,“法體鹽”製作護身符可以化解
女命:個燥,有破夫運勢;夫緣差,防婚後夫家運勢有退敗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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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甲子我國夏代已有,發掘出來大量甲骨卜辭寫有“戊午”字。

到了春秋戰國時期百家爭鳴,三道九流中陰陽道歷代陰陽五行、風水相術作為學派研究主要內容,因為秦代焚燒坑儒、漢代擺出百家獨尊儒術。

五斗米道農民起義團登上歷史舞台,取代陰陽教。

並以老子祖師,原本陰陽教陰陽師沒落大部分漢唐日本來華學者東渡。

這什麼道教有風俗,這是尋訪原來陰陽教留下研究成果。

各種流行説如“盜墓筆記”、“鬼吹燈”,其中描述了大量尋求古代秘寶、秘術情節,其中體現尋找陰陽教學者研究成果。

丙子是洶湧氾濫水,不怕眾土剋制,惟嫌庚子壁上土,是中見鬼,兩者相見禍患無窮。

《五行要論》説:丙子自旺之水,陽上陰下,精神俱全;春生豁達識廣,名高福厚;夏生有英雄豪氣濟物,建功立業志。

丙子天承祿,乃停會水。

若會源得,用制於東南,為出常之器。

自有真官,佳期祿會。

江湖河,喜木和季月。

吉福星,官貴;平頭,聾啞,交神,飛刃。

丙子是洶湧氾濫水,不怕眾土剋制,惟嫌庚子壁上土,是中見鬼,兩者相見禍患無窮。

《五行要論》説:丙子自旺之水,陽上陰下,精神俱全;春生豁達識廣,名高福厚;夏生有英雄豪氣濟物,建功立業志。

丙子年生:年納音是澗下水命,屬相為田內紅鼠;人喜權弄柄,有謀有,過人,敢説敢做;禮儀周全,自視,任性而己見;女命多喜饒舌,刀子嘴豆付心,傷人無形而不知;慾望,情所擾。

丙子澗下水山環細浪,飛瀑飛流下,南北之流,堅持坎離之位,此水,喜見金,砂劍二金窒,釵釧庚戍,戍相刑,辛亥見丙子丙辛化水貴。

佘金祿貴參,取其資生,其突破,見木一位不妨,多則主勞累,貴人祿馬參,命中見土主人多濁,天元若木或化水則主清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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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中土和屋上二土其氣,路傍驛則濁,主財散禍生,如辰戍土局,其,水濁土混故。

獨丁丑見壬戍戍相刑丁壬淫合,主風聲觀。

大溪,長流吉。

丙子年生:田內鼠。

人鬥膽,有權柄及策略,早年,中年成果,暮景。

女性有饒舌嘮叨命,記言多必失,應循規蹈矩。

吉凶性質:百川水,喜春夏木火。

伏馬,敗,破字,杖刑。

③女性,中年有離婚運。

④女人,四十歲左右剋夫。

能幹,一生能得到榮達機。

大都早熟,生性風流,人多情,一生多感情生擾,防緣份來去之間。

女士可以帶雲海石、男士可以帶烏鴉血石化解
行事陰陽顛倒,多有事成反敗之虞;變好,變。

諸事多見陽差下,或完成、或結束。

家庭運差,男女得良緣。

除非靛藍晶、烏鴉血石 、櫻花石、橘子石製作成東密佛教“石碑護身符”才可以化解,
男命:心性,能因努力而得成就;一生當中,會有金屋藏嬌事生。

化解方法是枕頭中放置,“法體鹽”製作護身符可以化解
女命:個燥,有破夫運勢;夫緣差,防婚後夫家運勢有退敗事生。

化解,除非帶橘子石才可以化解  歡迎近年來在核裁軍、包括裁減核武庫方面以及全面防止核擴散方面締結各項國際協定和採取其他積極措施,  着重指出充分並執行這些協定和措施重要性,  確信目前國際形勢進一步採取措施實現核裁軍和全面防止核武器擴散提供了機會,並宣佈它們備採取此種措施意願,  強調因而需作出有步驟、漸進持續努力,全球範圍內裁減核武器,以求實現消除核武器、嚴格和國際監督下全面徹底裁軍目標,  認識到停止一切核武器試驗爆炸和一切其他核爆炸可限制核武器發展和質量改進並可遏止新型進核武器發展,從而構成核裁軍和全面擴散一項措施,  認識到停止一切此種核爆炸將因而成為實現核裁軍系統進程中切實一步,  確信實現停止核試驗途徑是締結一項具有普遍性並可進行國際核查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而這以來是國際社會裁軍和擴散領域優先目標之一,  注意到1963年《禁止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各締約國表示謀求進行一切核武器試驗爆炸願望,  還注意到有意見認為本條可促進環境保護,  申明本條約宗旨是吸引所有國家加入本條約,本條約目標是促進全面防止核武器擴散,促進核裁軍進程,從而增進國際和平與安全,   1. 每一締約國承諾進行任何核武器試驗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並承諾其管轄或控制下任何地方禁止和防止任何此種核爆炸。

   1. 各締約國設立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組織(下稱“本組織”),實現本條約宗旨和目標,確保其各項規定,包括條約遵守情況進行國際核查規定得到執行,併各締國提供一個進行磋商和合作論壇。

   4. 茲設立締約國大會、執行理事會和技術秘書處作本組織機構,技術秘書處應包括國際數據中心。

   5. 每一締約國應本組織本條約行使其職能時本組織合作。

各締約國應直接之間或通過本組織或其他國際程序,包括聯合國範圍內符合其憲章程序,可能提出本條約宗旨和目標或本條約各項規定執行有關任何問題進行磋商。

   6. 本組織應儘可能侵擾而無礙於及時實現其目標方式進行本條約所規定核查活動。

它應要求提供履行本條其規定責任必需資料和數據。

它應採取一切預防措施其執行本條約過程中知悉關於民事和軍事活動及設施資料保守機密,應遵守本條約中載明保密規定。

   8. 本組織作為一個獨立機構,應設法利用現有專門知識和設施,並通過與其他國際組織如國際原子能機構之間合作安排,儘量提高效費。

此種安排,次要和商業性及性安排以外,應提交締約國大會核准的協定中訂明。

   9. 本組織活動費用應各締約國聯合國會費分攤比額表每年分攤,分攤額應考慮到聯合國和本組織成員組成方面差異而加以調整。

   11. 本組織一成員若拖欠應繳付本組織款項,而且拖欠數額於或超過前兩整年所應繳付數額,即應喪失其本組織表決權。

但是,締約國大會若認為該成員未能繳費是於其無法控制情況造成,可準許該成員參加表決。

   12. 締約國大會(下稱“大會”)應所有締約國組成。

每一締約國應有一名代表參加大會,並可副代表和顧問出席。

   14. 除非大會另有決定,大會應每年舉行常會。

   15. 發生以下情況時,應召開會議:   除非決定或請求中另有説,會議應於大會作出決定、執行理事會提出請求或達到所需支持後 30天召開。

   16. 大會可第七條規定,修約會議形式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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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大會可第八條規定,審議會議形式召開會議。

   18. 除非大會另有決定,大會應本組織所在地舉行會議。

   22. 大會應以出席並參加表決成員過半數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

關於實質性問題決定,應儘可能協商方式作出。

如果需一項問題作決無法達成協商意見,大會主席應任何表決推遲 24 時,此推遲期間應促成協商意見,並應此段時間結束前大會提出報告。

如果 24 時結束時無法達成協商意見,大會應以出席並參加表決成員三分之二多數作出決定,除非本條約另有規定。

如果某一問題是否屬於實質性問題有爭議,該問題應作實質性問題處理,   23. 行使第26款(k)項下職能時,大會應第22款中載明質性問題作決定程序,決定是否本條附件1所載國家名單中增列任何國家。

儘管有第22款規定,大會應以協商方式附件任何其他修改作出決定。

   24. 大會應是本組織主要機構。

大會應本條審議本條約範圍內任何問題、事項或爭議,包括執行理事會和技術秘書處權力和職能有關問題、事項或爭議。

它可一締約國提出或執行理事會提請其注意本條約範圍內任何問題、事項或爭議提出建議和作出決定。

   25. 大會應監督本條約執行情況和審議其遵守情況,並採取行動促進其宗旨和目標實現。

它應監督執行理事會和技術秘書處活動,並可就任一後者職能行使其發佈準則。

   (a) 審議並通過執行理事會提交本組織關於執行情況報告及本組織年度方案和預算,以及審議其他報告;   (f) 審議和審查可能影響實施科學和技術發展。

此,大會可指令總幹事設立一個科學諮詢委員會,幫助總幹事執行其職務時能夠大會、執行理事會或各締約國提供本條約有關科學和技術領域專門諮詢意見。

此情況下,科學諮詢委員會應由以個人身分任職獨立專家組成,這些專家應大會通過職權範圍並其本條約執行有關科學領域專門知識和經驗任命;   (g) 第五條規定,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本條約得到遵守,並糾正和補救任何違背本條約規定情況;   (k) 第 23 款規定,修訂本條附件 1。

   28. 考慮到公平地域分配必要性,執行理事會應以下成員組成:   29. 執行理事會成員應大會選出。

國家主管部門應作本國本組織及其他締約國進行聯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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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屬什麼生肖和什麼生肖最配

1996年出生屬什麼生肖

此基礎上指定締約國可決定放棄其席位。

此情況下,該締約國應總幹事提交放棄書,而此席位應本項所指順序排列下一個締約國充任;並且   30. 執行理事會每一成員國應有一名代表參加執行理事會,並可副代表和顧問出席。

   31. 執行理事會每一成員任期應該成員當選該屆大會會議結束時開始,到其後第二屆大會年度常會結束時為止,但第一次選舉執行理事會時,有26個成員任期應到大會第三屆年度常會結束時為止,其中應充分考慮到第 28 款中載明既定數目比例。

   34. 執行理事會應舉行常會。

常會閉會期,應視行使其權力和職能需要舉行會議。

   36. 執行理事會應以其所有成員過半數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

除非本條約另有規定,執行理事會應以其所有成員三分之二多數質性問題作出決定。

如果某一問題是否屬於實質性問題有爭議,該問題應作實質性問題處理,除非實質性問題作決定所需多數另有決定。

   37. 執行理事會應是本組織執行機構。

它應大會負責。

它應行使本條約賦予權力和職能。

行使其權力和職能時,執行理事會應大會建議、決定和準則行事,並確保這些建議、決定和準則得到切實執行。

   (f) 大會會議作出安排,包括擬訂議程草案;   (g) 第七條,審查議定書或其附件行政性或技術性事項提出修改案,並這些修改案通過締約國提出建議;   (h) 大會核准,代表本組織各締約國、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締結協定或安排並監督其執行,但(i)項提到協定或安排除外;   (b) 第四條,促進各締約國之間磋商和澄清;   (c) 第四條,接收和審議現場視察請示以及關於現場視察報告並種請求和報告採取行動。

   41. 有締約國提請關注本條約可能得到遵守及本條約規定權利可能濫用情況,執行理事會應予以審議。

這樣做時,執行理事會應有關締約國磋商,並請一締約國規定時間內採取糾正措施。

執行理事會若認為有採取進一步行動,其他外,應採取下列中一項或一項以上措施:   (c) 第五條,糾正此一情況和確保遵守措施大會提出建議或採取行動。

   42. 技術秘書處應協助各締約國執行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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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秘書處應協助大會和執行理事會履行其職能。

技術秘書處應執行核查和本條約賦予它其他職能以及大會或執行理事會本條約授予它職能。

技術秘書處應包括國際數據中心,作為其組成部分。

   43. 第四條和議定書規定,技術秘書處在核查本條約遵守情況方面職能其他外應包括:   (f) 接收並處理現場視察請求,執行理事會審議此種請示提供,現場視察做準備和進行現場視察期間提供技術支助,並執行理事會提出報告;   (g) 各締約國、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談判各項協定或安排,執行理事會核准,各締約國或其他國家締結任何關於核查活動協定或安排;以及   44. 技術秘書處應第四條和議定書規定,編制和保持用以指導核查制度各個組成部分運作作業手冊,交由執行理事會核准。

這些作業手冊不是本條約或議定書組成部分,可技術秘書處加以修改,交由執行理事會核准。

技術秘書處應這些作業手冊任何修改迅速通知各締約國。

   47. 技術秘書處編制並執行理事會提交本組織方案和預算草案這一職責而言,技術秘書處應核計和登記作為國際監測系統一部分而建立每一設施所有費用帳目。

方案和預算草案中對本組織所有其他活動應如此處理。

   49. 技術秘書處應總幹事和可能需要科學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組成,總幹事是技術秘書處主管和行政首長。

總幹事應大會執行理事會推薦任命,任期4年,可續任,但其後不得。

第一任總幹事應大會首屆會議籌備委員會推薦任命。

   51. 總幹事可在執行理事會磋商後,設立科學專家臨時工作小組,以便具休問題提出建議。

   53. 每一締約國應總幹事、視察員、視察助理和工作人員負責任國際性,不應試圖影響他們履行其職責。

   57. 儘管有第54和第55款規定,技術秘書處總幹事、視察員、視察助理和工作人員事核查活動時享有特權和豁免應為議定書中載明特權和豁免。

   1. 每一締約國應其憲法程序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其本條約下承擔義務。

是,它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   2. 每一締約國應其他締約國合作並提供形式法律協助,履行第 1 款下義務。

   4. 為履行其本條約下承擔義務,每一締約國應指定或設立一個國家主管部門,並應本條其生效時告知本組織。

國家主管部門應作本國本組織及其他締約國進行聯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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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Lex, 愛爾蘭, 商標法1996(生效)命令

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1996) | 聯合國

   1. 為核查本條約遵守情況,應建立一個下列部分組成核查機制:  本條約生效時,核查機制應能滿足本條約核查需要。

   2. 核查活動應以客觀資料作為,應以本條約主題事項限,並應充分各締約國主權基上儘可能侵擾而無礙於及時實現核查目標方式進行。

每一締約國應做到濫用核查權利。

   3. 每一締約國本條承諾通過其第三條第 4 款設立國家主管部門本組織和其他締約國合作,核查本條約遵守情況,其他外應:   (a) 建立設施參加這些核查措施,並建立通信;   4. 所有締約國無論其技術和財政能力大小,應享有同等核查權利並且承擔同等接受核查義務。

   5. 本條約目的,不應排除任何締約國使用符合公認國際法原則方式通過國家核查技術手段獲得資料,這些公認國際法原包括各國主權。

   6. 不妨害各締約國保護其本條無關設施、活動或地點權利前提下,各締約國不得幹擾本條核查機制各組成部分,不得幹擾第5款運作國家核查技術手段。

   8. 此外,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核查活動期間獲得任何關於民用和軍事活動及設施資料保守機密。

   9. 違反第8款前提下,本組織通過本條約建立核查機制獲得資料應本條約及議定書有關規定提供給所有締約國。

   11. 每一締約國承諾本組織和其他締約國合作,設法改進核查機制並審查電磁脈衝監測或衞星監測另外監測技術核查潛力,以期時制定措施,提高條約核查效果和效費。

此種措施經議定後,應第七條規定,納入本條約或議定書現有條款或議定書中另立章節加以規定,或第二條第 44 款規定反映作業手冊中。

   12. 各締約國承諾推動相互合作,促進和參加本條約核查所使用技術有關的儘可能充分交流,使所有締約國能加強其本國核查措施執行,並受益於這些技術和平應用。

   14. 技術秘書處在履行本條約及議定書中規定核查方面職責時,應各締約國合作,本條約目的而進行下列工作:   (a) 作出安排,以便本條約規定接收和分發本條約核查有關數據和報告產品,並為此維持一個全球通信基礎設施;   (c) 有關作業手冊,監督、協調和確保國際監測系統及其組成部分以及國際數據中心運作;   (d) 議定程序例行處理、分析和報告國際監測系統數據,以便本條進行國際核查,並有助於早日解決遵約方面關注;   (e) 所有締約國提供所有原始數據和處理數據以及任何報告產品,每一締約國第二條第7款和本條第8和第13款負責使用國際監測系統數據;   (j) 應有關國家要求,安裝和操作監測設施及相關通信手段方面提供技術援助和支助;   (k) 應任何締約國要求,技術秘書處及國際數據中心彙編、存儲、處理、分析和報告核查機制數據所使用各種技術提供該締約國;以及   16. 國際監測系統應地震監測、放射性核素監測包括核證實驗室、水聲監測、次聲監測設施及相關通信手段組成,並應技術秘書處國際數據中心提供支助。

   19. 於議定書附件 1 表 1-A、表 2-A、表 3 和表 4中列明納入國際監測系統經有關國家和本組織議定設施及其運轉,如果此種設施議定書及有關作業手冊中技術要求國際數據中心提供數據,本組織應議定書第一部分第 4 款所指協定或安排中規定,負擔   (a) 建立任何設施和改進現有設施,除非此種設施負責國自己承擔這筆費用;   (b) 操作和維持國際監測系統設施,包括保護有關設施實休安全,以及應用議定數據認證程序;   (c) 可利用直接和效費方式,包括時通過通信節點,監測台站、實驗室、分析設施或國家數據中心國際數據中心傳輸國際監測系統數據(原始數據或處理數據);或監測台站實驗室和分析設施傳輸此種數據(時包括樣品);以及   (c) 改進台站,使其符合規定技術標準,除非此種設施負責國自己承擔這筆費用;   (d) 時,目前沒有設施地方本條約目的建立台站,除非此種設施負責國自己承擔這筆費用;以及   22. 國際監測系統設施所在締約國或所在國或以其他方式此種設施負責國家締結協定或制定安排中應載明關於費用負擔規定。

此種規定可包括某種辦法,使一締約國可以設其境內或其負責設施負擔第19款(a)項和第20款(c)和(d)項中所指任何費用,折抵其應為本組織分攤款項。

折抵數額不得超過一締約國年度攤款數額50%,但可隨後折抵。

一締約國若另一締約國達成協定或安排並且徵得執行理事會,可該另一締約國分攤折抵。

本款所指協定   23. 第11款所指通過增加或刪減監測技術而影響國際監測系統任何措施經議定後,應第七條第1第6款納入本條約及議定書中。

   24. 徵得直接受影響國家後國際監測系統所作以下修改,應作行政性或技術性事項第七條第7和第8款處理:   25. 於第24款提出任何建議總幹事第七條第8款(b)項向執行理事會和各締約國提交資料和評估意見時,應附有:   (c) 關於直接受該建議影響國家進行磋商情況報告,其中應載明它們是否。

   27. 各締約國可另行本組織建立合作安排,以便正式屬於國際監測系統本國監測台站獲得補充數據提供國際數據中心。

   (a) 一締約國提出請求並負擔費用情況下,技術秘書處應採取步驟核證監測設施符合有關作業手冊中國際監測系統設施規定技術和操作要求,併認證其數據作出安排。

執行理事會後,技術秘書處應該設施正式指定國家合作設施。

技術秘書處應採取步驟確認其作的核證;   (b) 技術秘書處應保持一份國家合作設施,並應分發所有締約國;以及   29. 不妨害任何締約國請求進行現場視察權利前提下,只要有可能,各締約國應盡一切努力,之間或本組織或通過本組織澄清並解決任何可能本條基本義務得到遵守產生關注問題。

   30. 一締約國若直接收到另一締約國第29款提出請求,應儘但無論如何應收到此請求後48時內提出請求締約國作出澄清。

提出請求締約國和請求締約國可請求和答覆告知執行理事會和總幹事。

   31. 一締約國應有權請求總幹事協助澄清任何可能本條基本義務得到遵守產生關注問題。

總幹事應提供技術秘書處所掌握此一關注相關資料。

如提出請求締約國要求,總幹事應請求及此請求提供答覆資料告知執行理事會。

   32. 一締約國應有權請求執行理事會要求另一締約國針任何可能本條基本義務得到遵守產生關注問題作出澄清。

此情況下,應適用以下規定:   (c) 執行理事會應於收到澄清後 24 時注意到此一澄清,同時提出請求締約國轉達此一澄清;   (d) 提出請求締約國若認為此一澄清不夠充分,應有權請求執行理事會要求請求締約國作出進一步澄清。

執行理事會應遲延地本款提出任何澄清請求和請求締約國所作任何答覆告知所有其他締約國。

   33. 提出請求締約國若第 32 款(d)項取得澄清滿意,應有權請求執行理事會召開會議,執行理事會成員有關締約國應有權參加該會議。

此會議上,執行理事會應審議該問題,並可第五條採取任何措施提出建議。

   35. 現場視察唯一目的應是澄清是否己違反第一條進行了核武器試驗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並儘可能收集有助於查明任何可能違約者一切事實。

   36. 提出請求締約國應有義務使現場視察請求超出本條約範圍,並請求中提供符合第 37 款要求資料。

提出請求締約國應提出毫無或濫用權利視察請求。

   37. 現場視察請求應以國際監測系統收集資料作為,符合公認國際法原則方式通過國家核查技術手段獲得任何相關技術資料作為,或以這兩種資料組合作。

此一請求應包括符合議定書第二部分第 41 款資料。

   38. 提.出請求締約國應現場視察請求提交執行理事會並同時提交總幹事,以便總幹事着手處理。

   40. 總幹事應收到現場視察請求後2時內提出請求締約國確認收到此一請求,並收到此請求後6時內該請求告知請求接受視察締約國。

總幹事應確定此請求是否符合議定書第二部分第41 款中規定要求,並應時協助提出請求締約國規定提出請求,而且應 24 時內該請求告知執行理事會和所有其他締約國。

   41. 如果現場視察請求符合規定要求,技術秘書處應遲延地開始現場視察進行準備。

   42. 總幹事收到一締約國管轄或控制下視察區域提出現場視察請求後,應設法請求接受視察締約國取得澄清,澄清和解決請求中提出關注。

   43. 一締約國若收到第 42 款提出澄清請求,應儘但應收到此一澄清請求後 72 時內總幹事作出説和提供其他可獲得相關資料。

   44. 總幹事執行理事會現場視察請求作出決定之前,應向執行理事會轉交任何可國際監測系統獲得或任何締約國提供關於請求中專指事件進一步資料,包括第42和第43款作出任何澄清,以及總幹事認為相關或執行理事會要求任何其他技術秘書處內部產生資料。

   45. 除非提出請求締約國認為現場視察請求中提出關注得到解決並撤回此一請求,執行理事會應第46款一請求作出決定。

   46. 執行理事會應收到提出請求締約國現場視察請求後96時內一請求作出決定。

批准現場視察決定應以執行理事會30個成員國贊成票作出。

如果執行理事會批准視察,應停止視察準備,並且應一請求採取任何進一步行動。

   47. 視察組第 46 款批准現場視察後 25 天內,視察組應通過總幹事執行理事會提交一份視察報告。

除非執行理事會收到視察報告後72時內其所有成員過半數決定繼續進行視察,否則應視批准繼續進行視察。

如果執行理事會決定繼續進行視察,應終止視察,而且視察組應議定書第二部分第109和第110款規定,儘離開視察區域和視察締國領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