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耗弱】法律名詞例釋 |精神耗弱 |焦慮性精神官能症之病名是否為政府機關稱謂 |

【精神耗弱】法律名詞例釋 |精神耗弱 |焦慮性精神官能症之病名是否為政府機關稱謂 |

神經,是一個20世紀初受當時西方醫學影響而傳入中國術語[1],用以表示人體神經實際上機械性衰弱。

其英語(Neurasthenia)1829年有使用,且它不是後來神經病學家喬治·米勒·比爾德(英語:George Miller Beard)所使用“神經質”(nerves),當中“神經質”隱喻。

稱這是競爭日益商業環境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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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表示一種疾病,當中症狀包括、、頭痛、心悸,血壓、神經痛,以及。

美國人認為發生神經,為此人們神經起了一個——“Americanitis”(由威廉·詹姆斯推廣[3])
此一疾病比爾德認定中樞神經系統能量耗盡所致,他此一疾病起因歸於現代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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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比爾德那一派別的醫生神經與城市化和壓力扯上關係。

稱這是競爭日益商業環境所致。

那時認為神經與久坐專業人士和上流人士有關係,但可適用於任何居住貨幣體系內人。

專家告訴我們,腦神經人們帶來危害是,得不到治療控制話會影響大腦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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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只有在發現腦神經症狀時給予患者治療,才能避免這些危害發生。

從視角看精神障礙辯護有其可取之處:一些人認為它是狀態辯護,一些人認為它缺少蓄意相關,還有些人認為它過一個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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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例釋-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抵押權之追及性

焦慮性精神官能症之病名是否為政府機關稱謂:「精神耗弱」

精神障礙防禦(英語:Insanity defense)是指刑事訴訟中被告精神障礙作為辯護理由。

因為被告進行指控犯罪活動時精神障礙,他們應該觸犯法律而承擔相關司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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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聲稱因精神障礙而免於或減少刑事處罰可追溯到漢謨拉比法典。

從視角看精神障礙辯護有其可取之處:一些人認為它是狀態辯護,一些人認為它缺少蓄意相關,還有些人認為它過一個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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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經衰弱-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中華民國刑法§19 相關判例

這裏涉及到精神障礙有法學定義但非醫學術語:譬如有南頓規則(英語:M’Naghten Rules)[1]。

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2006年7月1日之前,將被告責任能力瑕疵區分「心神喪失」和「精神耗弱」。

心神喪失法律效果是「不罰」,學理上稱為「無責任能力」;精神耗弱法律效果是「得減輕其刑」,學理上稱為「限制責任能力」。

但2006年7月1日起,將心神喪失改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違法或欠缺辨識而行為能力者,不罰」,將精神耗弱改為「行為時因前項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辨識而行為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