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一詞譯英語property或estate,香港傳入沿海、內地,其含義財產、資產、地產、房地產、產業。
該詞自20世紀80年代引入國內,現形成了一個概念,物業是指正在使用中和可以投入使用各類建築物及附屬設備、設施、相關場地組成單宗房地產以及依託於該體上權益。
其中,各類建築物分為住宅小區房屋、寫字樓、商業大廈、綜合商住樓宇、公寓、別墅、工業廠房、倉庫、體育場館;設施分為市政設施、文化娛樂設施、交通設施場地分為:庭院、綠地、道路。
物業用途,物業可分以下幾種類型:
物業不論外形、結構、用途如何,它依附於土地之上,情況下是不會移動,具有固定性特點。
物業於普通物品,建造完成,只要損壞或,可以使用數十年,上百年以上時間。
物業使用功能可分為許多類型,即有住宅小區,有寫字樓、商業大廈、學校,它們可滿足人們物業功能多方面需要。
物業是土地與房屋構成統一體,房屋價格中包含土地使用費。
物業差異性主要是土地而言。


不過市場經濟角度,物業有貶值危險。
由此可見,物業包含以下要素:
物業屬性房地產屬性有許多相似之處,分析和把握物業屬性,於我們瞭解物業和物業管理本質,掌握物業管理運作規律,做好物業管理有著十分積極意義。
物業屬性是指物業物質實體或物理形態相聯繫性質,它是物業社會經濟性質物質內容和物質基礎。
物業屬性主要指:
(1)物業二元性。
物業物質實體往往表現具有用途和明確屬主建築物。
而無論何種建築物,其基礎總是建築土地之上,成為土地附屬物,土地功能藉助於建築物得以充分發揮。
物業是土地建築物統一體,兼有土地建築物兩方面物質內容。
物業二元性,是其他任何商品不具備,它決定了物業兼有土地建築物二者特有各種性質。
(2)物業有限性。
物業有限性,從上來講,是土地有限性決定。
天然土地,用做興建建築物建築地段。
人類只能在土地上開發建設。
於現代建築物技術要求、耗資大,因此物業數量受制於社會經濟力量和技術水平因素。
(3)物業差異性和多樣性。
物業差異性主要是土地而言。
隨著人口增加和經濟發展,人類開發利用劣質土地。
土地,城市主要取決於地段區位及其技術條件。
物業多樣性主要是建築物而言。
於建築物功能、位置、環境、技術經濟條件而形成了物業形式多樣性。
每一座建築物是單件產品,它們類別、品種、規格、結構、式樣、外觀以及年代方面存在著某種之處。
(4)物業不可移動性。
物業不可移動性主要是指物業空間位置上不可移動性。
人們無法某一物業偏遠區位移動到商業中心,即使人們地上建築物土地離,只是改變物業用途,不能移動法律意義或實質上物業位置。
(5)物業期性。
物業期性主要體現建築物建築完成,情況下,其物理壽命期限可達到數十年幾百年,可供人們使用。
所以,物業既可以出售,可以通過出租方式零星出售,邊流通消費。
其價值可以一次收回,可以時期內多次收回。
(6)物業配套性。
物業配套性是指物業以其各種設施來滿足人們各種需要特性。
沒有設施物業不能滿足人們各種需要。
我國房地產物權是指物權人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房屋所有權,及其佔有土地使用權。


延伸閱讀…
物業社會屬性可以兩個方面來研究:作為一種商品,物業具有經濟屬性;從商品生產關係和財產關係調整及歸屬來看,物業具有法律屬性,即物業權屬問題。
1)商品屬性。
物業商品屬性是物業使用價值和商品經濟決定,它具有幾方面實質性內容:通過市場交易活動實現物業價值和使用價值。
物業買賣、租賃、抵押,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體現了物業商品屬性;物業開發建設、經營管理是商品經濟活動,遵從基本價值規律;物業分配消費,即便是非盈利性,無一例外地充斥著商品行為,奉行著“商品一貨幣”規則。
參與物業開發建設、經營管理消費人人之間關係,本質上是一種商品經濟關係,生產到消費是有償。
2)稀缺性。
物業供應上,一方面表現土地資源供應,另一方面表現建築資源供應。
3)保值、增值性。
物業增值是一種長期趨勢,某一時期,物業價格可能有升有降、上下波動,但長期,它會波動中呈現出上揚趨勢,其上揚形式是呈螺旋式上升。
4)觀政策調控性。
於物業稀缺性,於物業是關係到國計民生、社會問題,而且我國物業是福利分房、行政性管理轉換過來,政府觀政策上調控顯得。
表現:一是政府通過各種政策、法令、法規,從觀上來調控物業建設數量、容積、佈局、高度、類別來維護土地公有性,合理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併科學、合理地規劃和建設城市,實現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二是物業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既會涉及許關法律、法規、政策,會涉及市容環境保護、綠化、治安管理有關法規條例;三是作為物業本身,其管理受到法律和政策約束規範。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業服務公司資質驗證、物業管理、產權產籍管理有明文規定。
物業法律屬性集中反映物權關係上。
我國房地產物權是指物權人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房屋所有權,及其佔有土地使用權。
延伸閱讀…
購置其他商品是,購人物業意味著購入一宗不動產所有權(物權),它是一項單項權利,而且是一個權利束,擁有多項權能,如租售、抵押而形成一個、抽象權利體系。
這一權利體系中,各種權利既可以形式組合,可以分離,行使和享有。
顯然,房地產物權其他商品財產權結構複雜。
物業管理或稱房地產管理,是房地產行業一種增值服務,提供建築物內勞務服務,延續建築物壽命使用基本需求外,亦可藉由經營維護而增加收入,並提升不動產土地價值。
物業管理是專業人力資源於任職社區之中,建築物施行管理維護、付費使用者定期溝通,目的於使(篩選、聘用、訓練)具備素質人員提供管理服務後,付費使用者享有安全、、、、環保、及機能生活暨工作空間。
資產物業管理行業是台灣及香港未來有發展潛力行業之一,在台灣年產值超過一千億台幣以上[1],加上世代趨勢打造智慧建築及高端物業, 物業管理人才需求龐大,畢業生職場供應求。
所謂「物業」者,乃指型態不動產泛稱,包括土地型態或建物(建築物)型態「物業」。
若建物使用型態區分,分有:
上列各種物業例,包含設定使用型態「待開發」、「開發中」土地內
㈠ 投資管理:其目的是要創造或提高物業附加使用效益價值,為所有權人創造不動產投資報酬,其主要業務內容包括:
㈡ 建築物管理:其目的是物業實體設施,作機能維持運作監督控制,讓使用者擁有品質建物使用環境,並為所有權人維持且保有建築物價值,主要業務內容包括:
基本2003年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施行運作,物業公司違反法規懲處。
各省訂有省一級物業管理條例,但基本國務院母法,略有不同處沒有相左情形,原則上各省民情處理增訂條款主。
[2]
條例包含成立業主大會權責以及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程序,2007、2016、2018年三次有修改若干內容[3],其中第十七條管理規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不論該業主個人制定完成社區公約贊同否,此為法律條款一些其他國家慣例成為許多海外歸國人士點,而有些國家並無法定物業管理條例類法律。
[4]
家產。
《清平山堂話本.合同文字記》:「哥哥年幾,有桑田、物業、家緣,去,今日寫證。
」產業英語 property, real estate, abbr. for 物業管理|物業管理[wu4 ye4 guan3 li3], property management房地產術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994 年發佈《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住宅小區房屋前,應當選聘牧業管理公司承擔住宅小區管理,並其簽訂物業管理。
説,新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
房地產術語。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是指小區範圍內建築物和構築物及其設備、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環衞、交通、治安公用設施以及環境容貌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和。
宋 李綱 《上道君太上皇帝封事》:“宰執及觀察使待制以上官,京有物業者,令各進家財以助國用,事平,施行。
” 元 石子章 《竹塢聽琴》楔子:“你這紙文書。
這一紙文書我那傢俬裏外田產物業,你我記者。
”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洪全福起義檔案》:“本軍初到或有誤毀教堂教民物業,誤傷教士教民性命,會領事官秉公酌議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