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是現時中華民國[1]、韓國(육법/六法)及日本(六法/ろっぽう)[2]對常用法律工具書普遍採用名稱。
1949年2月,中國共產黨其控制區內廢六法典[5]。
日本明治時代學者箕作麟祥(日語:箕作麟祥)歐美法律提出“六法”這個概念[3],然後傳到東亞各國。
稱《六法大全》,是國民政府主要法規彙編,仿效資本主義國家法律體系,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六部輯成[4]:486。
1949年2月,中國共產黨其控制區內廢六法典[5]。
書中收錄法律並不止這六法,只是這六法常用,和人日常生活有密切關係,所以地所使用法律全集稱為“六法全書”。
但所謂“六法”,有説法,以下是幾種常見的説法:
民國初年,還是國民黨統治時期,當時法律學者參考國外法律規範,並國家現行法律分為六大類別法規法條合集本,這個彙編而成法律工具書,叫做「六法全書」。
有省政府其官府機關,報上分期登載《六法全書》,並飭令省高等法院和各地方法院工作人員,抄錄、熟記,並以學習掌握六法全書水準,作為當時機關甄拔、晉升之一,利用褒獎來推動六法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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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中收錄法規不止於此,只是這六法常用,和民眾日常生活有關聯性,因而有此泛稱。
「六法全書」集合了上述法規法條,作為國家統治人民法律統一見解,民初時,中央督促各省、市政府印發各區、鎮、鄉公所及民眾教育館、電影院、報社地方進行宣傳。
有省政府其官府機關,報上分期登載《六法全書》,並飭令省高等法院和各地方法院工作人員,抄錄、熟記,並以學習掌握六法全書水準,作為當時機關甄拔、晉升之一,利用褒獎來推動六法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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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律規範可法源,區分兩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以法、德代表,日本和當時中國「六法」屬,大陸法系國家基本法律制度,可以簡稱「六法」,因此,《六法全書》名稱使用,涵蓋了世界上半數以上大陸法系國家。
在台灣,六法全書可以收錄法規多寡,分為六法小六法,小六法常用法規編纂成小本法典,攜帶查找,所以公職考試、法律系司法單位,會準備紙本六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