攪珠及電腦抽籤於2020年10月21日荔枝角政府合署2樓禮堂舉行。
食物及環境衞生事委員會會員陳雪平博士主禮,並有市民出席參觀見證過程。
# 遞交申請時須一併附上相關文件副本,並於辦理編配手續時帶備。
如先人現正輪候食環署轄下骨灰安置所的重用龕位,亦可同時申請咀靈灰安置所或和合石靈灰安置所第六期龕位,但當獲編配新龕位及先人上位後,食環署會該先人於重用龕位輪候冊中刪除。
《2019 年公眾衞生及市政(費用)(修訂)規例》2019年4月26日生效後,該日起獲編配所有食環署龕位可續期龕位。
該項標示龕位數量,獲編配機會。


而凍結輪候冊中申請人,可繼續輪候重用龕位,可為先人申請上述新建龕位。
如獲得編配該新建龕位及先人上位後,食環署會其申請重用龕位輪候冊內刪除。
填申請表格後同所需文件副本,於接受申請期間經以下方式遞交:申請人填申請表格甲部、乙部及丙部並丙部簽署,需文件副本一併遞交。
大型和標準骨灰龕位申請會分開處理。
申請人只可一位先人填寫一份申請表格,申請大型或標準骨灰龕位。
申請標準骨灰龕位,申請人須於表格內填寫一位先人資料,而申請大型骨灰龕位,於表格內填寫三位先人資料。
而申請表內其他先人是首位先人近親(『親』是指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父母、媳婦、女婿,或父系或母系直系後裔),若屬密切關係,食環署會考慮。
申請表格甲部,申請人選擇標準骨灰龕位或大型骨灰龕位其中一種。
請注意每一項龕位數量有,而直接影響獲編配龕位機會。
該項標示龕位數量,獲編配機會。
如申請標準骨灰龕位,只可選擇以下9項其中一項:如申請大型骨灰龕位,只可選擇以下6項其中一項:如申請人於2019年遞交申請並獲接納,而其姓名及香港身分證號碼及先人全部資料沒有改變,只需提供2019年申請編號及填寫申請龕位選項、申請人及先人姓名及香港身分證號碼並簽署可,夾附需文件副本。
其他資料例如提名代表、安放期屆時若申請續期處理骨灰選項、聯絡方法,若有需要,只需填寫該部分取代之前記錄。
申請人閲表格上丙部「申請人聲明」,表示瞭解各項細節,並簽署確認,然後同所需文件副本遞交食環署。
申請經食環署確認後,申請人不能夠更改先人資料。
如有關申請文件、資料、逾期或複遞交,食環署會處理。
遞交申請表時,申請人同時遞交以下文件:如「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遞交申請,編配骨灰龕位當天帶備「領取骨灰許可證」或「臨時骨殖火化證明書」。
否則帶「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及填寫書,確認會於6個月內完成撿拾先人骨殖火化或吊棺火化工作,並補交有關文件正副本本署職員覆核,完成編配骨灰龕位手續。
如上述撿拾先人骨殖工作限期結束時未有如期進行,申請人交獲編配骨灰龕位給食環署編配,繳付相關費用獲發。
食環署會公開攪珠及電腦抽籤,定出所有符合資格申請人編配骨灰龕位後次序,及中籤申請人獲編配骨灰龕位。
編配時,食環署電腦抽出次序邀請中籤申請人於指定日期及時間到食環署公眾骨灰龕位編配辦事處(新界葵芳興芳路223號會廣場第一座35樓35013511及35203525室)辦理編配骨灰龕位手續。
所有可續期龕位採用編配安排,不論其同一龕牆位置或座向,攪珠及電腦編配予中籤者,每個中籤申請人會根其選擇電腦配獲派一個龕位,而非自行揀選骨灰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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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第二輪編配後或預設編配截止日期後餘下龕位(者準),地轉入下一階段編配。
申請表格及證明文件通過審核後,食環署會郵寄、傳真或電郵方式(視乎遞交表格方式而定)發出包含申請編號確認回條予申請人。
如申請人於遞交申請十個曆日後收到認回條,可致電熱線2841 9111查詢。
攪珠及電腦抽籤後,食環署會流動電話短訊及電郵通知中籤申請人其編配龕位次序和所獲編配龕位。
其後會中籤申請人優次序,發信通知有關辦理編配龕位時間及手續安排。
顧上一次公眾龕位編配時未能中籤申請人(即沒有獲邀揀選龕位申請)及鼓勵加放骨灰,兩類組別申請人(即2019年5月公開編配咀靈灰安置所及黃泥湧道靈灰安置所公眾骨灰龕位時,未能中籤申請[包括中籤獲邀編配龕位,但自行放棄權利者]或選擇加放先人骨灰),當符合各自組別準則可該組別下獲額外一張「抽籤紙」增加中籤機會。
每一宗申請,每一組別最多隻可獲額外一張「抽籤紙」。
但情況下,若食環署最近兩次編配龕位中(即2016年及2019年龕位編配)兩次未能中籤,可未能中籤類中獲兩張抽籤紙。
食環署會每一宗申請編配一個申請編號,核實申請人提供資料後決定該申請屬於哪個申請組別及可獲得「抽籤紙」數目。
所有可續期龕位採用編配安排,不論其同一龕牆位置或座向,攪珠及電腦編配予中籤者,每個中籤申請人會根其選擇電腦配獲派一個龕位,而非自行揀選骨灰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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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中籤申請人接受獲編配龕位,或沒有前往指定辦事處辦理編配手續,或繳交需費用,會視作申請人放棄該龕位,而其申請會視作理完畢。
這情況下,若申請人下一次公眾龕位編配遞交申請會因此而獲發額外一張“抽籤紙”。
只有那些上一次公眾龕位編配申請中,邀請編配龕位予相關先人申請才可獲發額外一張“抽籤紙”。
食環署攪珠及電腦抽籤後會中籤申請人優次序,發信通知各中籤者辦理編配龕位手續時間及繳費安排。
中籤申請人根邀請信上指定日期和時間前往公眾骨灰龕位編配辦事處出席或填妥授權書授權他人代為辦理編配龕位及繳費手續。
前往辦理編配龕位手續時,申請人帶同邀請信及以下文件:在核實文件後,申請繳交有關費用。
加快編配龕位手續,恕接受現金繳付費用,申請人可以「辦事」、支票或銀行本票於編配櫃枱即時繳交費。
如支票或銀行本票繳費應以「香港行政區政府」抬頭人,票面款項標準龕位港幣二千四百九十元或大型龕位港幣三千零九十元,而支票加劃線。
每位先人香港身分證或用作證明先人是香港居民文件副本(例如有註先人姓名及香港身分證號碼文件: 回鄉證、豁免登記證明書、護照/旅行證件、房屋署或房屋協會住户證、運輸署發出的駕駛執照、醫管局覆診卡/病歷卡);如果所有有關證件遺失,可向入境事務處申請《登記事項證明書》,證明香港居民身份。
若你申請期內提交先人《登記事項證明書》副本,可提交申請表,於申請表內備註現先人申領《登記事項證明書》,並夾附入境處發出的領取《登記事項證明書》通知咭副本,待入境處正式發出證明書後,即時補交文件副本。
但於攪珠及電腦抽籤日一個月前補交。
咀靈灰安置所及和合石靈灰安置所第六期可續期標準骨灰龕位首20年安放期和設置紀念碑準許收費是港幣2,400元和90元,而可續期大型骨灰龕位首20年安放期及設置紀念碑準許收費則港幣3,000元和90元;日後加放先人骨灰行政費用是每位港幣140元。
申請人獲編配龕位後,最初骨灰安放期為20年,期後可每10年續期一次,每次續期繳付當時訂明費用,即相等於當時20年安放期收費一半。
先人離世後,安放骨灰位或土葬山墳外,如果可以為先人設置一個先人靈位,據道家理論先人其中之一魂魄會寄於靈位內,接受供奉,福蔭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