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 中共中央發出《關於1984年農村工作通知》,強調和完善生產責任制,提高生產力水平,疏理流通渠道,發展商品生產,延長土地承包期應15年以上。
5月4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沿海部分城市座談會紀要》,決定進一步開放大14個沿海港口城市。


3月1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農牧漁業部《關於開創社隊企業新局面報告》,社隊企業改稱鄉鎮企業,並提出發展鄉鎮企業若干政策。
5月4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沿海部分城市座談會紀要》,決定進一步開放大14個沿海港口城市。
5月8日 國務院作出《關於環境保護工作決定》,指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環境破壞,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一項基本國策。
會議通過《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兵役法》,並決定建立海南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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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31日 六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召開。
會議通過《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兵役法》,並決定建立海南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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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區域自治法》對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權利和義務作了系統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