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樁,指樁打進地裏,使建築物基礎。
而打樁培訓是進行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培訓、建設施工企業進行技術培訓以及下崗職工進行就業培訓理想選擇。
木樁或石樁砸進地裏,使建築物基礎。
專用機具各種材料樁打入、壓入、振入或鏇入地基土中施工方法。
常用有錘擊法、振動法、射水法和壓樁法。
1876年《打樁汽機》:“地面土質處,起建房屋或工程事,打樁工。
如上海寶山鋼鐵總廠工程中,和運轉設備基礎和柱基礎使用了大量直徑914.4mm和600mm,長60cm左右鋼管樁。


關於樁要打多,這要看地底下地層分佈情況(專業上叫地質結構層),如果能足夠承受建築物壓力,樁打到此了,如果不能,得繼續加深。
①高承台樁基礎——承台底面於地面,它受力和變形於承台樁基礎。
套用橋樑、碼頭工程中。
②承台樁基礎——承台底面於地面,於房屋建築工程中。
①端承樁——是指穿過土層並建築物荷載通過樁傳遞到樁端土層或巖層上。
樁側弱土樁身摩擦作用,其摩擦力可不計。
②摩擦樁——是指沉入土層深度通過樁側土摩擦作用,將上部荷載傳遞擴散於樁周圍土中,樁端土起支承作用,樁支承土甚密實,樁於土有位移時,即具有摩擦樁作用。
可以製可以現澆。
設計,樁長度和截面尺寸可任意選擇。
常用有直徑250~1200mm鋼管樁和翼工字形鋼樁。
鋼樁承載力,起吊、運輸、沉樁、接樁,但消耗鋼材多,造價。
我國現今只在少數重點工程中使用。
如上海寶山鋼鐵總廠工程中,和運轉設備基礎和柱基礎使用了大量直徑914.4mm和600mm,長60cm左右鋼管樁。
現很少使用,只在某些加固工程或能就地取材臨時工程中使用。
地下水位以下時,木材有耐久性,而乾交替環境下,極易腐蝕。
利用樁錘衝擊能量克服地基土對樁阻力,而樁打入到預定深度,適用於軟塑或可塑粘性土層。
使用主要設備有樁架、樁錘、動力設備。
常用樁錘有落錘、單動汽錘、雙動汽錘和柴油錘四種。
落錘錘體鑄鐵做成,重量250~2000千克,人力或卷揚機提升,靠錘體下落衝擊能量打樁。
其優點是結構,但打樁速度慢。
單動汽錘是利用蒸汽或壓縮空氣能量提升錘體,靠錘體下落衝擊能量打樁;錘體重量1500~10000千克,每分鐘錘擊次數25~30次,是常用一種樁錘。
雙動汽錘是汽缸樁頂,靠蒸汽或壓縮空氣能量推動錘體汽缸內上下運動: 因其衝擊頻率,不僅可打樁,可拔樁,套用於打樁施工。
柴油錘有桿式和筒式兩種,其工作原理與柴油發動機汽缸原理相似,打樁效率,是常用一種樁錘。
樁錘重量是打樁施工中參數。
打樁宜重錘打,落距,以免樁頂打裂,或使樁頂以下1/3樁範圍內產生水平裂縫;輕錘重打,錘擊動能大部份樁身吸收,工效,於打碎樁頭。
於動土會破壞一處風水,且會觸怒該處冤魂,以致建造期間時生意外,因此出現了“打生樁”,活人生葬工地上用作鎮,減少出現。


延伸閱讀…
打樁時避免打入樁後打入樁推擠而發生水平位移,要合理安排打樁順序。
多排樁時,可改變推進方向; 一排樁,可間隔跳打;大面積打樁時,中間打,四周推進。
打樁時,大功率振動打樁機安裝樁頂上,利用振動力來減小地基土對樁阻力。
沙土中打樁效率,可用於沉、拔鋼板樁和鋼管樁。
稱射水沉樁法。
是錘擊法振動法一種輔助方法。
利用壓水流,通過安裝樁側面或空心樁內射水管,沖松樁周圍土層,達到減少樁下沉阻力目的。
於沙土層中,效率。
樁下沉到設計標高1~1.5米時,應停止射水,錘擊法或振動法將樁沉到設計標高。
打生樁,或稱活人奠基,是東亞及東南亞民間在建築前習俗,屬人祭一種。
日本稱人柱,緬甸稱為苗賽(မြို့စတေး),印尼稱為tumbal proyek,是指在建築工程動工前,若干人(是兒童)活埋工地內,其目的是祈禱工程順利。
於動土會破壞一處風水,且會觸怒該處冤魂,以致建造期間時生意外,因此出現了“打生樁”,活人生葬工地上用作鎮,減少出現。
延伸閱讀…
考古發現,打生樁見於中國河南鄭州東趙二里頭文化古城遺址,當中有三座堆疊起來古城,中間一層地基發現有用作奠基嬰兒遺骸[1]。
此外,相傳古時在建橋前,要活捉一對童男童女,男童活埋橋頭橋墩內,而女童生葬橋尾橋墩中,橋建成後,他們會成為該橋守護神。
朝鮮半島時代忠惠王在位期間,開城有傳聞指忠惠王取民間小兒數十名埋新宮殿地基之下,一時間開城人心惶惶,抱兒逃竄,治安。
緬甸古代興建大型建築物時,會生人活埋地基之下,作為守護神,這種風俗緬人稱為“苗賽”(မြို့စတေး。
/Myosade)[2]。
時代,建築界改用活雞,或以雞血灑在建築地盤四角取代來進行儀式。
日本建於16世紀丸岡城主城中央支柱説埋了一名叫阿靜貧女[3],城池附近立有慰靈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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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家建設公司新建案竹北市三民路仁義路間,是棟10多樓層大樓,自4月起開始建地上舊鐵皮屋拆除,進行打地樁工程,造成附近竹仁裏住户感到震動,建商抗議。
竹北市環翠名宮社區住户指出,連日來,上午近8時起,開始施工,有時進行打地樁工程,3、4架大型機具,同時作業,造成該社區整棟大樓震動,家中傢俱、燈具要掉落,「有住户以為發生地震,外逃生。
」「!」住户強調,建商施工造成大樓震動,每天長達8時,連假日施工,噪音幹擾民眾生活起居外,施工震動,造成社區大樓地下室出現龜裂現象,許多住户待屋子內,擔心白天搖晃震動。
「整個房子動!」住户,動工時屋子上下震動,擔心這樣下去該怎麼辦? 工地黃主任回應,目前從早上8點施工到晚間6點,假日會施工,住户建議,日後假日進行打樁工程,已有3、4位社區住户上夜班,白天需要休息,建商申請入住飯店。
黃主任説,打樁工程進行5天,此工程是確保大樓地基,與住户協調後,工程會趕5月3日本週五前完成,希望住户們包涵。
環保局空氣汙染防治科長殷志鴻表示,該建案學校50公尺內,音量標準70分貝。
上週六測量結果81.8分貝,昨日複測80.9分貝,超過標準裁罰,今天上午環保局會派員進行測量,若超過標準,開罰(聯合日報102年4月30日報導:建商打地樁 每天8時「震」出抗議)。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係謂,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人社會生活所能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人格利益,如其情節,被害人非不得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名譽、、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是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噪音,有無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人格利益?乃以「發出噪音,是否超越人社會生活所能」論斷,並非「有無達噪音取締標準」為唯一標準,「達噪音取締標準」,而審究「發出噪音,是否超越人社會生活所能」以及「情節是否」二項,予以判決,該判決讓人質疑,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民事判決:「末查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人社會生活所能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人格利益,如其情節,被害人非不得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金額。
乙○○○請求賠償精神上損害,係主張己○○○於增建機器房內置冷氣壓縮機,日夜運作,噪音,致伊受到侵害語(見一審卷(二)第二八四頁背面、原審卷一二○頁),原審乙○○○人格法益是否確受不法侵害而情節,審究,認其不得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從而,本案報導如屬實,縱使噪音超過標準,苟所發出之噪音,超越人社會生活所能者,本案被害人不得民法第195條第1項次規定,請求賠償金額。
何況,本案環保局測量結果,超過標準,裁罰外,本案被害人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賠償金額可行性,加上,有關社區大樓地下室出現龜裂現象部分,本案被害人不得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7條、第216條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