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各樓層樓梯間、走廊屬於公共空間,住户不得據為私有,違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得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改善或履行者,得處罰。
A女目前住社區大廈裡,每棟每層有三户,有樓梯間、電梯間、有三門口區域,A女想自家門口放置腳踏墊,墊子無鞋子其他雜物,請問是否違法?腳踏墊沒有擋到其他人逃生動線,會擋到同層住户動線,還是不能擺放嗎?
法律評析
公寓大廈公共空間不得私用
公寓大廈樓層電梯間、樓梯間、走道、通道面積,是當層住户所共有,即俗稱「公」,所以自家門口外各樓層內公共空間,屬公範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規定,數個專有部分走廊或樓梯,及其室外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為法定共用部分,不得定專用。
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户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走廊、防空避難設備處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會登記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並透過定專用方式,提供住户使用。


且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住户違反第16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者,得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改善或履行者,得處罰。
於各樓層樓梯間、走廊屬於公共空間,住户不得據為私有,違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得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改善或履行者,得處罰。
A女目前住社區大廈裡,每棟每層有三户,有樓梯間、電梯間、有三門口區域,A女想自家門口放置腳踏墊,墊子無鞋子其他雜物,請問是否違法?腳踏墊沒有擋到其他人逃生動線,會擋到同層住户動線,還是不能擺放嗎?公寓大廈樓層電梯間、樓梯間、走道、通道面積,是當層住户所共有,即俗稱「公」,所以自家門口外各樓層內公共空間,屬公範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規定,數個專有部分走廊或樓梯,及其室外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為法定共用部分,不得定專用。
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户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走廊、防空避難設備處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登記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無獨立權狀,區分所有建築物登記權狀中加計車位評書、編號,並透過共用部分定專用方式,提供給住户使用。
若住户出售房屋,車位一併賣出。
法定停車位外,建商於建造完成後自行增設車位。
會登記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並透過定專用方式,提供住户使用。
若另有增設停車位規畫獨立出入口,使其法定停車位區隔時,亦可登記具獨立權狀專有部分並出售。
政府解決停車困難問題,透過增加樓地板面積鼓勵建商增設停車位,擁有獨立產權專有部分。
「……即便有住户汽機車停車場違法放置腳踏車、拖車、雜物及公共區違法個人使用情狀,管理委員會決議,方能其他之處置行為,……」「……上訴人(停車位所有人)對地下1層雖有管理使用權,惟地下1層既為公共設施自屬各樓層住户共有物,各有人不得任意管理使用者,變更其原狀或有妨礙行為。
……上訴人加裝鐵捲門並加蓋鐵皮,形成密閉空間,不僅使法定空地意義盡失,且逾使用停車位範圍,法定空地本屬建築基地一部各層住户所共有土地,上訴人得其他有人,即逾越停車位使用權之範圍,加裝鐵捲門,變更原狀,自為法所,……」1、依建築法規定,停車位只能作為停車使用,如欲變使用,需申請變「使用執照」。
如果汽車停車位要停放機車或腳踏車,依內政部函72年台內營字第143377號函釋,認為建築物停車空間停放機車、腳踏車無違法。
另依內政部93年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函指出,停放機車、腳踏車問題主要是大廈空間管理,應規約定,原則上涉及使用執照變;換言之,如果「公寓大廈規約」禁止住户個人停車位停放機車、腳踏車,住户即應遵守「規約」規定。
大廳、花園、樓梯間、停車場公寓大廈公共空間,是所有住户有權可以使用空間。
但,有些住户「使用」,例如公共空間裡堆置鞋櫃、紙箱、裝潢木板到你想像其他私人物品。
經制止,才能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或是起訴請求法院進行行為[3]。


延伸閱讀…
(見圖1)公寓大廈公共空間屬於住户共用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要遵照設置目的,與使用方法來使用[1]。
因此,花園應該拿來球場,閲覽室應該作KTV,停車場不該作倉庫,樓梯間不能拿來儲物間。
除此之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文禁止住户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開放空間、樓梯間、走廊、防空避難設備地方「堆置雜物」[2]。
來説,公共空間該如何使用,會地寫公寓大廈規約當中,而規約禁止公共空間堆置雜物。
因此,任何住户佔用公共空間堆放物品,不僅可能違反社區規約,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法律。
二、雜物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管委會、其他住户不得丟棄雖然住户佔用公共空間是違法,但這代表其他人可以直接處理或丟棄佔用公共空間雜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管委會」)負責出面制止,或是規約處理。
經制止,才能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或是起訴請求法院進行行為[3]。
延伸閱讀…
如果管委會或住户丟棄其他住户堆置於公共空間物品,即便是雜物,有可能要承擔民事上賠償責任[4],構成刑事毀損罪[5]。
例如,住户A地下二樓防空避難空間木材製作隔間,作私人儲物室,B管委會因此請大隊處理。
但法院認為,雖然住户A濫堆雜物違反規約法律,但法律,B管委會只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權限,並沒有他人物品視為廢棄物而權限,因此判決B管委會有賠償責任[6]。
大樓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法律規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二項 如下:住户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走廊、防空避難設備處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這樣主要是考慮到消防安全問題,包括逃生動線、易燃物堆放。
既然會危害到人身安全,法律規範住户行為。
社區大樓大學自治有點雷同,法規內允許各大樓有自己規範。
但像這種可能會釀成危害事項,會中央法規來統一規定。
亂堆雜物鄰居開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一項第四款 為住户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改善或履行者,得處罰。
不要以為只是像違規停車那樣只要繳個600元可以無限期繼續放了,如果抓到一次可是會罰4萬元(或以上),這罰鍰金額可以説是。
如果罰了後是勸聽、繼續堆放,政府單位可以繼續開罰,可以罰到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