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
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二、民俗節日:(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一月三日)。


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放假一日:一、紀念日:(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一月三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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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族歲時祭儀:各該民族放假日期,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三、兒童節(四月四日)。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
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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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放假或補假規定,各中央主管機關定。
二、本要點適用於政府機關。
但為民服務機關(構)、業務性質機關(構)、學校及軍事單位,其上班日期調整,得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依權責處理。
民間企業放假,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勞資雙方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