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私文書者,中華民國刑法第210-215條負刑法責任。


偽造、變造私文書者,中華民國刑法第210-215條負刑法責任。
2. 通訊方式申請,申請方式如下:本校成績繳費列印系統(機)有二部,一部置於行政大樓收發室旁(24時營業),另一部置於行政大樓一樓中庭,成績單每份10元。


延伸閱讀…
延伸閱讀…
偽造、變造私文書者,中華民國刑法第210-215條負刑法責任。
偽造、變造私文書者,中華民國刑法第210-215條負刑法責任。
2. 通訊方式申請,申請方式如下:本校成績繳費列印系統(機)有二部,一部置於行政大樓收發室旁(24時營業),另一部置於行政大樓一樓中庭,成績單每份10元。
延伸閱讀…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