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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18世紀前也和其他東亞國家一樣,沒有冠夫姓、改夫姓的習慣。明治維新後,日本效仿西方國家,在1898年頒布的《户籍法》中規定,“每户都要有固定姓氏,子承父姓,妻從夫姓;分家後仍用原姓,不得任意更改”。二戰後的新《民法》第750條雖然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婚前所定,或隨夫姓、或隨妻姓,但實際上,約96%的日本女性婚後仍隨夫姓[1];如果女子婚後不改夫姓,會在親子關係、財產繼承等很多方面遇到麻煩。因此,今天的日本,仍然有很多女性婚後改為夫姓,
夫妻姓氏的法律規定與歷史背景
中日夫妻姓氏的比較與誤區
能這樣做的理由是事實婚姻受到日本法律的承認,且在民事領域對當事人影響並不大。另外,夫妻同姓的原則不適用於跨國婚姻(昭和20年4月30日民事甲899號回答、昭和42年3月27日民事甲365號回答),這是引起誤解的一點。例如,如何智麗嫁到日本後加入日本籍,便從夫姓改名為小山智麗;但福原愛和林志玲就不必隨各自丈夫江宏傑和AKIRA更改姓氏。此外,如果一位日本人與外國人結婚並希望隨外方姓氏,必須在婚後六個月內向家庭裁判所提交申請。


夫妻同姓一般是指夫妻雙方結婚後,根據配偶的姓氏而變動自己原有的姓氏。從夫姓是指將自己的姓氏改成配偶的姓氏;冠夫姓則是指,將配偶的姓氏加在自己原有姓氏之前。例如,連戰的妻子「連方瑀」,其實本名「方瑀」,婚後在方姓前面加上夫姓連字。
在東亞國家和地區中,除了日本及受日本統治時期的台灣,沒有改夫姓的政策。傳統上,東亞國家採取夫婦別姓制度,女性婚後保留原姓;但有時會在自己姓氏前面冠上夫姓,稱呼上也有改為以夫姓稱呼,例如稱婦女為AB氏或A門B氏(A為夫姓,B為父姓)、傳統上稱呼為「B夫人」,但近代受西方影響,方稱呼為「A夫人」。
日本在18世紀前也和其他東亞國家一樣,沒有冠夫姓、改夫姓的習慣。明治維新後,日本效仿西方國家,在1898年頒布的《户籍法》中規定,“每户都要有固定姓氏,子承父姓,妻從夫姓;分家後仍用原姓,不得任意更改”。二戰後的新《民法》第750條雖然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婚前所定,或隨夫姓、或隨妻姓,但實際上,約96%的日本女性婚後仍隨夫姓[1];如果女子婚後不改夫姓,會在親子關係、財產繼承等很多方面遇到麻煩。因此,今天的日本,仍然有很多女性婚後改為夫姓,
夫妻姓氏的法律規定與歷史背景
中日夫妻姓氏的比較與誤區
能這樣做的理由是事實婚姻受到日本法律的承認,且在民事領域對當事人影響並不大。另外,夫妻同姓的原則不適用於跨國婚姻(昭和20年4月30日民事甲899號回答、昭和42年3月27日民事甲365號回答),這是引起誤解的一點。例如,如何智麗嫁到日本後加入日本籍,便從夫姓改名為小山智麗;但福原愛和林志玲就不必隨各自丈夫江宏傑和AKIRA更改姓氏。此外,如果一位日本人與外國人結婚並希望隨外方姓氏,必須在婚後六個月內向家庭裁判所提交申請。
日本 | 夫妻同姓 |
中華民國(台灣) |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户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
古代漢族姓氏的演變
上古時代,華夏族的祖先有姓和氏的區別,“姓”是母系部落的標誌,同姓者為同母、同祖母、同母系祖先所生後代,女子皆以姓稱,如晉文公夫人稱作“齊姜”,衞莊公先後兩位夫人分別被稱作“莊姜”、“厲媯”。“氏”是以居住地、職業、特長等來表示尊卑區別的稱號,一般只有男子稱“某氏”。隨着父系權力的增長,“姓”和“氏”漸漸合一,而同姓者成為了同父、同祖父、同父系祖先所生後代。漢族傳統上採取夫婦別姓制,女性婚後保留原姓,稱為“某氏”或
現代中國的姓名權與傳統婚俗的變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與姓名權的規定
朝鮮半島、越南的夫妻結婚後通常維持原姓,如金正恩的妻子李雪主、吳廷
在印度,英國的法律傳統被繼承,女性婚後不強制改姓。巴基斯坦,一個多民族國家,婚後女性的姓氏習慣因家族而異,可能不改、改夫姓或改父名。阿富汗的達利和普什圖人通常隨夫姓,但並非所有阿富汗人都使用姓氏。斯里蘭卡的僧伽羅女性婚後保留房名,而泰米爾女性則在婚後將父名改為丈夫的個人名。在阿拉伯語國家,使用姓氏並非普遍,即便有,女性婚後也不會改姓。伊朗在1918年強制推行姓氏制度,但夫妻婚後通常不改姓。土耳其傳統上要求妻隨夫姓,但自2014年起,這項法律被裁定違憲,如今土耳其婦女婚後可選擇保留本姓。在歐美地區,妻隨夫姓是常見的習俗,但隨着女性主義的進展,越來越多女性選擇在婚後保留孃家姓氏,或以連字符形式呈現婚後姓名。美國在1975年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判決中確立,沒有法律強制美國婦女婚後改姓。在加拿大英語區,婚姻不自然地導致夫妻姓氏變更,但日常生活中妻隨夫姓是允許的。在美國,有些女性將孃家姓作為中間名,子女多數情況下會從父姓,但這也不是強制的。
昔日英語國家的已婚女性多被稱為Mrs. [丈夫的全名],但當代已逐漸演變為Mrs. [妻子的名字] [丈夫的姓氏]。一般而言,女性婚後是否冠夫姓,多能自行選擇。雖説女性冠夫姓仍是主流,但部分男士也選擇冠妻姓,如加拿大原住民,甚少見者則有夫妻共同選用全新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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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現代的中國大陸社會,除了在族譜和墓碑上,幾乎不再使用“冠夫姓”的傳統形式。然而,一些例外情況仍然存在,如薄谷開來,她在使用身份證時採用了去掉原名“谷開萊”中的草字頭,以符合其丈夫薄熙來的名字習慣。香港的官方場閤中,一些政府官員和名門望族的女性仍然保留了“冠夫姓”的傳統,如董趙洪娉、曾鮑笑薇等人。這些女性的英文姓氏則按照西方習慣完全使用夫姓,並在名字後綴以“太太”稱謂。
東亞其他國家的姓名權與婚俗
朝鮮半島、越南的夫妻結婚後通常維持原姓,如金正恩的妻子李雪主、吳廷
在印度,英國的法律傳統被繼承,女性婚後不強制改姓。巴基斯坦,一個多民族國家,婚後女性的姓氏習慣因家族而異,可能不改、改夫姓或改父名。阿富汗的達利和普什圖人通常隨夫姓,但並非所有阿富汗人都使用姓氏。斯里蘭卡的僧伽羅女性婚後保留房名,而泰米爾女性則在婚後將父名改為丈夫的個人名。在阿拉伯語國家,使用姓氏並非普遍,即便有,女性婚後也不會改姓。伊朗在1918年強制推行姓氏制度,但夫妻婚後通常不改姓。土耳其傳統上要求妻隨夫姓,但自2014年起,這項法律被裁定違憲,如今土耳其婦女婚後可選擇保留本姓。在歐美地區,妻隨夫姓是常見的習俗,但隨着女性主義的進展,越來越多女性選擇在婚後保留孃家姓氏,或以連字符形式呈現婚後姓名。美國在1975年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判決中確立,沒有法律強制美國婦女婚後改姓。在加拿大英語區,婚姻不自然地導致夫妻姓氏變更,但日常生活中妻隨夫姓是允許的。在美國,有些女性將孃家姓作為中間名,子女多數情況下會從父姓,但這也不是強制的。
昔日英語國家的已婚女性多被稱為Mrs. [丈夫的全名],但當代已逐漸演變為Mrs. [妻子的名字] [丈夫的姓氏]。一般而言,女性婚後是否冠夫姓,多能自行選擇。雖説女性冠夫姓仍是主流,但部分男士也選擇冠妻姓,如加拿大原住民,甚少見者則有夫妻共同選用全新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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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國,婚後使用夫姓雖為常態,但並非強制。法律上區分本姓(nom de naissance)與日常使用姓氏(nom d’usage)。夫妻婚後可自由選擇日常姓氏:配偶姓、聯姓(順序自定)或維持本姓。然而,法律上和身份證件上,夫妻姓氏仍保持區分。自2013年起,日常姓氏獲得法律承認,但户籍上仍維持別姓。
魁北克作為加拿大的法語區,初與法國規定相同,現已實行登記制,伴侶結婚後須經登記和批准方可更改姓氏。
蘇聯及現今俄羅斯傳統上遵循妻隨夫姓的原則,但並非強制。例如,列寧(弗拉基米爾·伊里奇·烏裏揚諾夫)的妻子娜傑日達·克魯普斯卡婭及斯大林(約瑟夫·維薩裏奧諾維奇·朱加什維利)的妻子娜傑日達·阿利盧耶娃都保留孃家姓。在俄羅斯,夫妻可使用任何一方的姓氏,或保留原姓,使用全新姓氏或雙姓均被允許(且離婚時可改回原姓)。對於改用女方姓氏的男性,雖不多見,但並未遭受社會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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