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代社會,家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不僅是個人的避風港,更是社會穩定的基礎。因此,如何營造一個和諧、幸福的家庭成為許多人都關心的議題。透過深入的研究和實踐,我們可以探索出許多提升家庭幸福感的策略和方法。
家庭與社會
家庭不僅是個人的
家庭與户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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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與婚姻、家族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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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家庭與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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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結構與功能的普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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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類社會的普世文化通則
現代家庭的轉變與家庭法的角色
在工業革命的推動下,家庭的形式和功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現代家庭逐漸轉變為消費單位,而非生產單位,家庭成員多在外工作,而非在家中從事生產活動。公共當局,如政府,接管了許多原本由家庭履行的功能,如照顧老人和病患、教育青少年以及提供娛樂活動等。技術進步使夫妻雙方能夠自主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和數量。
特徵 | 工業革命前 | 工業革命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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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功能 | 生產為主 | 消費為主 |
家庭成員職責 | 多數成員參與生產 | 多數成員外出工作 |
公共當局角色 | 較小 | 接管多種家庭功能 |
生育決策 | 受傳統和宗教影響 | 受技術和個人選擇影響 |
如人們所知,在一些社會中,家庭並不能履行上述所有作用。例如,在墨西哥的納亞爾,當男方與女方參與確保未來生育子女合法性的一羣儀式後,他們可以分居。此後,女性可以與恰當社會地位的男性保持性關係,而丈夫在經濟上沒有責任,也不享有特殊的性愛權利,對子女也沒有任何權利。因此,在納亞爾的家庭關係中,性愛、生育子女和夫妻之間的經濟往來是分開的。


在古代社會,婚姻的主要特點是女性從對父親的依賴轉變為對丈夫的依賴。丈夫不僅擁有對妻子的監護權,還控制了她幾乎所有的財產。在某些法律體系中,如英國法律,婦女婚後會失去所有的法律地位。而在其他文化中,如伊斯蘭法,女性對自己的財產權有較大的控制權。
法律體系 | 無論時代如何變化,無論生活結構如何改變,我們都應該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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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表明,不同類型的養育方式對孩子的發展有不同程度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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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母對養子女的教養方式同樣會影響養子女的成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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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母的教育水平對養子女的教育水平有一定影響。 19世紀的理論爭論即便在19世紀,學者們對家庭的演變仍眾説紛紜。美國人類學家路易斯·亨利·摩爾根認為與外族通婚是自然選擇的結果,能夠促進部落的繁衍和擴張。摩爾根以家族成員的名稱分類作為分析基礎,如將所有父親的兄弟都稱為“父親”。他認為現今人們對“父母親”的使用日益嚴格,代表了一種繼承關係的意圖。參見[37] ![]() ![]()
婚姻形式的變化和家庭組織的分類社會學文獻中對各種婚姻形式和家庭組織的名稱多樣化,這源於研究進步和對家庭結構理解的深化。例如,母系社會和父系社會的形成基於孩子歸屬哪個家族,而不是簡單的傳宗接代。但這些特徵並非總是相互聯繫,家庭關係複雜,且家族關係之間的界限模糊。
核心家庭的概念是家庭結構研究中的基礎,它包含父母和子女,但不同的詞彙如姻親家庭、簡單家庭或基礎家庭也可用來描述這種形式。核心家庭被比作原子核,與之相關的其他親屬形成越來越遠的外圍關係。隨著家庭因個人關係的擴大,核心家庭的直接和間接親屬關係也隨之增加。姻親家庭是指因父母婚姻而結合 血親家庭關係的多樣性與演變血親家庭,或稱作原生家庭,是指由有血緣關係的親屬組成的家庭結構。這種家庭關係通常包括了直系血親,如父母和子女,以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伯叔姑姨等。血親家庭的關係可以有兩種不同的脈絡:一條是根據直系血親的族譜,從某位祖先傳下來到某一位後代;另一條是根據共同的祖先來衡量後裔之間的親疏程度。在社會生活中,由於家庭中的角色可以由姻親或血親家庭成員來履行,因此需要指定其中一方來扮演這些角色,從而形成了在社會中有優勢的家庭形式。 沒有任何社會是完全由姻親家庭或血親家庭組成的,它們只是在家庭生活的組織上對夫妻和親子關係的作用有不同的強調。在某些社會中,血親家庭具有高度的組織性和功能性,成員之間有清晰的界限。而在其他社會,如美國,血親家庭的組織性較差,功能性較弱,成員之間的界限模糊。 基礎家庭是用來區別父母子女為單位的家庭,與由個別家庭組成的龐大親屬族羣(如宗族)不同。有時,基礎家庭也可能由於血緣關係而與共同生活的親屬結合在一起(如聯合家庭),或者在父母、舅叔以及其他血緣親屬的統治之下,更多的基礎家庭會相互連接起來(如擴大家庭)。 由於世襲體系的限制,在完全單一系統的父系或母系家庭中,對母親或父親的親戚有着更多的個人義務。在某人對父系家族團隊的活動可以很正式地參與時,對母親的親戚也可以非常熱情地招待。較為極端的是,父母的親戚有着完全的統治權。儘管如此,大部分社會學者僅建議適當區分父母親和親戚
夏延人的婚姻制度夏延人(Cheyenne)的婚姻制度極為嚴格,僅允許在父母雙方家族內部進行聯姻。這種做法不僅限定了婚姻選項,還嚴格控制了家族與分支的統治權力,以維持社會價值和規範的連續性。
家庭作為社會制度的研究從19世紀中期開始,學者開始將家庭視作社會制度進行研究,當時的研究熱點集中在生物學和社會學的起源與發展。達爾文於1859年發表《物種起源》,隨後,英國學者梅因(Henry Maine)在1861年出版了《古代法律》。這些研究強調了家庭結構和婚姻形式在社會進化中的作用。
家庭演變的早期理論早期研究家庭制度的學者將家庭視作從原始社會到現代社會的一個連續進化過程。這些學者假設所有的家庭形式都遵循相同的演化路線。恩格斯在馬克思主義的框架下分析了家庭結構的演變,並受到巴霍芬(J.J. Bachofen)的影響。巴霍芬的著作《母權》為家庭制度提供了社會進化論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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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與支持 | 家庭教育指導機構 | 對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的關愛 | 家庭教育的減負與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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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第二十三條 | 第三十條 | 第二十六條 |
第二十條 | 第二十八條 | 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的措施 | 第二十七條 |
條文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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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家庭教育指導機構不得從事盈利性教育培訓。 |
第三十二條 | 婚姻和收養登記機構應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
第三十四條 |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
第三十五條 | 婦女聯合會應通過多種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
第三十六條 | 縣級以上政府可採取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務機構。 |
家庭教育指導機構的服務必須以指導家庭教育為主,不得變相從事盈利性教育培訓。婚姻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