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室非居室定義,作為一個深入探討的課題,歷來備受關注。在這個引言中,我們將初步揭示其內涵,為後續的交流與研究奠定基礎。
非居室的特性
- 公共或半公共性:非居室通常對公眾開放,用於各種公共活動。
- 功能性:非居室通常根據其特定功能進行設計和裝修,如商業空間可能著重於展示商品,而辦公室則強調工作效率和專業形象。
- 少有居住附屬設施:非居室往往不會配備完整的居住設施,如廚房、浴室等,因為這些空間並非用於長期居住。
居室與非居室的區別
總結來説,居室與非居室的區別主要在於其功能和用途。居室是專門用於居住
建築技術規則 設計施工編(民國96年07月02日修正)
第一章 用語定義
十九、居室:
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
第三款規定的是「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樓層」,這意味著如果室內停車空間、室內停車場位於符合無開口樓層條件的樓層,則需設置排煙設備。消防署目前沒有特例,因此如果有符合條件的室內停車空間、室內停車場,則應依照此款規定設置排煙設備。


內政部98年6月30日 內授消字第0980822858號函
提案三: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8條第1項第2款適用疑義。
決議: 一、內政部96年4月23日 內授消字第0960823375號函提案8決議明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居室,係指以不燃材料所區隔之最小空間單位,尚非以整個樓層為一居室之範圍。」。該空間單位固
決議內容
- 內政部於96年4月23日發布內授消字第0960823375號函,其中提案8明確表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居室,係指以不燃材料所區隔之最小空間單位,尚非以整個樓層為一居室之範圍。」因此,居室空間必須以不燃材料建造,但牆上的門窗則不在此限制內。
- 同一份決議後段指出,「居室與非居室以常開式開口連通或未予實體分隔者,應視為一居室,據以檢討排煙設備之設置。」這意味著如果居室與非居室之間有常開式防火門進行分隔,則該空間視為具有實體分隔,不屬於同一居室。然而,常開式防火門不得為防火捲門。
何謂「不燃材料」?
在談論消防安全設備時,「不燃材料」這個詞彙經常出現。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的定義,「居室」是指用於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用途的房間。因此,瞭解居室與非居室的定義對於判斷是否需要設置排煙設備至關重要。在88年10月15日台內消字第8876061號解釋令提案9中,指出非居室的認定應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章第1條第16款的規定辦理,而像空調主機室、風機室、幫浦室、冰水主機室、發電機室、台電受電室、變電室、鍋爐室、機房或電器室等類似場所、儲藏室及室內停車空間等,依據上述規定不被視為居室。96年4月23日內授消字第0960823375號解釋令提案8則進一步澄清,設
居室與非居室之間若有常開式開口連通或未實體分隔,則視為同一居室,此時需檢討排煙設備之設置。根據內政部消防署87年12月11日台內消字第8778748號解釋令,居室之防火門窗設置,以室內部分為主,面向室外部分則不在此限。此外,非居室的防火門窗設置亦同,即除了面向室外的開口外,其他室內的開口均需使用防火門窗。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101年7月13日內授消字第1010823661號解釋令,建築物出入口的旋轉門,以及使用強大氣流清除灰塵的風淋室,在特定條件下(如無可燃物、位於室內消防栓或補助撒水栓的有效防護範圍內),可比照設置標準第190條第4款規定,免設排煙設備。
另一方面,內政部消防署91年11月15日消署預字第0910018478號解釋令提到,海龍替代品(如FM 200、Water Mist等滅火設備)若用來取代同標準第18條所列的二氧化碳、乾粉等自動滅火設備,則有免設排煙設備的適用。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96年4月23日內授消字第0960823375號提案13,對於製造或組裝不燃材料且加工、修整或包裝程序無顯著火災危險性的廠房,如磁磚、石材加工廠、陶瓷工廠、玻璃工廠、石膏工廠、製冰廠、金屬產品製造及組裝廠等,可免設排煙設備。
內政部消防署91年11月4日消署預字第0910017367號解釋
決議
查設置標準第190條第2款第1目免設排煙設備之規定,其中「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內」係指居室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且符合上開條文相關規定者。意思是如果同一樓層有許多居室都依照第190條規定裝設防火門窗、裝修天花板等,只有樓地板面積小於100平方公尺的居室才能免設排煙設備,大於100平方公尺的居室不能免設。98年9月21日內授消字第0980823810號提案2有提到,牆壁為風管貫穿處,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須予不燃材料填塞。設置標準第190條第1項第3款的條件僅適用於甲類以外的場所:建築物在第11層以上之各樓層、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之甲類場所除外),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以下,以具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但是88年10月15日台內消字第8876061號解釋令提案9有提到「地下層供甲類場所使用,其非居室部分」的規定:建築物地下層供甲類場所使用,其非居室部分,考量因場所用途特殊,於符合設備設置標準第190條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裝修規定者,得依設置標準第3條之規定檢討免設排煙設備。也就是説,地下層、地下建築物
室內停車空間的排煙設備設置規範
根據消防署的解釋令以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室內停車空間、室內停車場因為是非居室,所以在地下一層或是地下建築物內,只要符合相關的面積、防火門窗以及室內裝修規定,就可以不用設置排煙設備。
第二款規定的適用條件是「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80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2%者」。由於室內停車空間、室內停車場被界定為非居室,因此不適用這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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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規定的是「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樓層」,這意味著如果室內停車空間、室內停車場位於符合無開口樓層條件的樓層,則需設置排煙設備。消防署目前沒有特例,因此如果有符合條件的室內停車空間、室內停車場,則應依照此款規定設置排煙設備。
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規定分別針對甲1場所、甲2集會堂的舞台部分,以及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室內停車空間、室內停車場不是這些用途,因此不需要依照這些款規定設置排煙設備。
86年5月13日台內消字第8679465號解釋令的第13和14點,分別提到了保齡球館和KTV包廂的排煙設備設置規範。保齡球館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以免設排煙設備,而KTV包廂則是在各區劃樓地板面積均小
改寫後的文章
防煙區劃號 居室A面積(平方公尺) 居室B面積(平方公尺) 居室C面積(平方公尺) 排煙口設置情況 1 30 20 – 居室A、B共用排煙口 2 – – 50 居室C獨立設置排煙口 在防煙區劃中,若居室的面積小於某個標準,且符合特定條件,則這些小居室可以不設排煙口。例如,居室A和居室B的面積總和小於某個數值,且兩者之間有足夠的開口讓煙流出去,則可以在居室A和居室B之間設置一個排煙口,而不是在每個居室裡都設置排煙口。這種情況在金融機構的小型理財專員辦公室中很常見,他們在門的上方安裝自動開啟裝置,以便於排煙。
根據設置標準第188條第6款,排煙口在平時應該保持關閉狀態,但根據110年7月6日內授消字第1100824408號解釋令,如果排煙風管符合特定原則,則排煙口可以保持常開狀態。然而,這個解釋令僅適用於防煙區劃內的空間,不包括用於避難逃生的走廊或通道。
- 大樑深度(cm)。
- 中樑深度(cm)。
- 大樑下加設之垂壁高度(cm),其值得為 0。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於87年12月11日所頒布的台內消字第8778748號解釋令,對於「10層以下居室」免設排煙的條件,第二目確實是規定天花板及室內牆面,包括底材,均需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然而,並未明確提及門的規定。
在實務上,為了達到良好的防火效果,即使門不是直接面向室外,也會建議使用耐燃一級的門,以確保所有開口都有足夠的防火性能。不過,這並不是法規上的硬性規定,而是基於防火安全的考慮。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所在地區有特殊的消防規定或建築規範,則需要遵守當地法規的要求。建議您在進行任何與防火安全相關的設計時,最好能諮詢當地消防機關或請教專業的防火安全顧問,以確保符合所有必要的規定。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我會盡力提供幫助。首先,需要澄清的是,所謂的“迴風道”並不是一個常見的消防術語,因此我假設您可能是指某種類型的通風系統或者是場所中的某種特殊結構。在討論是否需要設置排煙設備時,我們需要考慮場所的用途、規模、易燃物質的存在以及可能的疏散需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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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何謂”居室”及其範圍的認定? – 達安消防設備師事務所
消防設計的考量
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的場所,如果符合第190條第一項第2款第2目的免設條件,並且使用耐燃一級裝修材料,就可以免設排煙設備。
防煙區劃內防煙壁及排煙口設置
符合設置標準第188條第3款規定,並符合下列規範者,不在此限:
- 大樑深度(cm)。
- 中樑深度(cm)。
- 大樑下加設之垂壁高度(cm),其值得為 0。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於87年12月11日所頒布的台內消字第8778748號解釋令,對於「10層以下居室」免設排煙的條件,第二目確實是規定天花板及室內牆面,包括底材,均需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然而,並未明確提及門的規定。
在實務上,為了達到良好的防火效果,即使門不是直接面向室外,也會建議使用耐燃一級的門,以確保所有開口都有足夠的防火性能。不過,這並不是法規上的硬性規定,而是基於防火安全的考慮。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所在地區有特殊的消防規定或建築規範,則需要遵守當地法規的要求。建議您在進行任何與防火安全相關的設計時,最好能諮詢當地消防機關或請教專業的防火安全顧問,以確保符合所有必要的規定。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我會盡力提供幫助。首先,需要澄清的是,所謂的“迴風道”並不是一個常見的消防術語,因此我假設您可能是指某種類型的通風系統或者是場所中的某種特殊結構。在討論是否需要設置排煙設備時,我們需要考慮場所的用途、規模、易燃物質的存在以及可能的疏散需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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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87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免設排煙設備的條件有哪些?你不知道的隱藏條件大公開
根據我國的消防法規,如《建築物消防設備設置標準》(內政部令第98年12月15日第9878939號),對於不同類型的建築物有不同的排煙設備設置規定。例如,對於高度超過24m的樓層、公眾集會場所、劇院、禮堂等,都有明確的排煙設備設置要求。然而,對於工廠和廠房,法規可能會有特定的規範,這些規範可能會基於廠房的特定功能和風險評估。
如果您指的是某種類型的通風系統,例如廚房油煙排放系統、機械排風系統等,這些系統通常是為了特定功能而設置,而不是作為消防排煙設備。在某些情況下,這些系統可能會被納入消防排煙系統的一部分,但這需要經過嚴格的設計和計算,並且需要得到消防主管機關的批准。
如果您指的是場所中的某種特殊結構,例如樓梯間的迴風腔,這些結構通常是為了通風或建築氣候控制的目的而設計的,它們可能與消防排煙沒有直接關係。然而,如果有任何疑慮,建議您直接向當地消防主管機關諮詢,以獲得確切的答案。
在實務操作中,如果您的廠房有通過消防檢查並獲得使用許可,通常會有一份由主管機關核發的消防竣工圖,這份圖紙會標註場所內所有的消防設施,包括排煙系統。如果當時的竣工圖沒有檢討排煙系統,可能需要重新進行風險評估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