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與官職不相稱」是近年來一個備受關注的議題,而公職人員的高薪資和職位卻常常引發爭議。最近廉政公署加控一對公務員夫婦,指控他們維持了遠超公職薪俸的生活水準。這對夫婦分別是機電工程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和社會福利署臨牀心理學家,涉及的案件價值約9,140萬元。這再度凸顯了收入與官職不相稱的問題。」
公職人員與《防止賄賂條例》
公職人員,包括政府人員及公共機構僱員,受《防止賄賂條例》監管。政府人員受第3、4、5及10條監管,而公共機構僱員則受第4條及第5條監管。廉政公署對一對公務員夫婦及一名機電署分判商提起新指控。
新增控罪
謝聲德(57歲),機電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及其妻吳蔚珊(50歲),社署臨牀心理學家,被加控一項生活水準高於公職薪俸的罪名。陳子榮(55歲),機電署分判商,也被指控與該案有關。案件涉及機電署小型工程合約,總值約9,140萬元。
法律程序
廉署在獲得律政司進一步法律意見後,對被告提起新指控。案件將於下週一(2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控方將申請將案件交付高等法院審理。

生活水準高於公職薪俸的指控
《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規定,公務員等政府受薪職位人士若維持高於與其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或控制與公職薪俸不相稱的財產,除非能向法庭作出圓滿解釋,否則即屬犯罪。違犯者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0年及罰款100萬元。
案件背景
謝聲德於1991年加入機電署,2014年晉升至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他負責處理及監督公共工程合約招標和運作事宜。吳蔚珊當時是社署臨牀心理學家。案件涉及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間判予總承辦商、再分判予陳子榮任董事兼股東的分判商的合約,總值約9,140萬。
公務員的行為規範
公務員事務局發出的通告及機電署的「行為及紀律指引」要求公務員在招標工作和管理合約時,避免與投標者有任何利益衝突,並須申報利益衝突。
| 被告 | 職位 | 指控 |
|---|---|---|
| 謝聲德 | 機電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 |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處理不當財產 |
| 吳蔚珊 | 社署臨牀心理學家 | 生活水準高於公職薪俸 |
| 陳子榮 | 機電署分判商 |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處理不當財產 |
《防止賄賂條例》對公職人員的行為提出了嚴格規定,旨在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務的廉潔性。
注意:以上內容已進行大量修改,以符合改寫要求。
收入與官職不相稱
在現代社會中,許多人面臨著一個令人困惑的問題,那就是”收入與官職不相稱”。這個問題涉及到工作的報酬與一個人在職位上的地位是否一致。許多人可能會發現,他們的收入並未與他們的官職相匹配。
首先,我們需要闡明的是,收入與官職的匹配並非一個絕對的標準。人們在工作上所取得的成就與他們的報酬是可以有所不同的。這取決於許多因素,如僱主的能力、市場需求以及個人技能和經驗的評價。
然而,”收入與官職不相稱”的情況也不容忽視。在某些情況下,人們可能會發現他們在一個高級職位上工作,但收入卻不盡如人意。這可以是由於多種原因導致的,比如組織體系的不公平、個人技能不足或者市場競爭的激烈程度。
為瞭解決這個問題,有些人可能會採取一些行動。他們可能會選擇尋找更好的工作機會,或者獲得更多的專業培訓,以提高他們的技能水平。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更高的報酬,並與他們的官職相稱。
然而,我們也應該認識到,收入與官職的不相稱並不一定意味著一個人就是不公平對待。畢竟,工作的價值是一個相對的觀念,它可以因工作的性質和環境而有所變化。有些工作可能需要更多的責任和壓力,而報酬也相應較高。而其他一些工作可能相對輕鬆,但報酬較低。
總結來説,收入與官職的不相稱是一個複雜的問題,並不容易解決。我們應該正視這個問題,同時也應該接受現實中的不公平。為了改善這種情況,我們可以通過提高自身的技能水平,尋找更好的工作機會,或者積極爭取更高的報酬。同時,也應該理解工作的價值是相對的,並且與收入的多少並不完全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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