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清、明時期、刑部和大理寺的關係:明、清時期,三法司制度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組成,其中刑部負責審理案件,由大理寺對冤案進行駁回、平反,大理寺權責降低。
刑部、御史台、和唐時期大理寺的關係:唐朝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組成的三司制度下,大理寺負責審查,由刑部複查並執行,由御史台監督,大理寺權責較大。
隋朝時期下的大理寺、和刑部:大理院在隋朝屬於最高審判機關,負責複查刑案,由刑部執行判罰。
宋時期的、和大理寺的差異分工:大理寺在北朝的分左右部分,其中,左部位複審地方奏案、疑獄大罪,右部位負責京城百官之刑獄。
秦、和北齊時期的大理寺:秦朝的「廷尉」主掌刑獄案件的審查,到了漢、哀兩帝,及梁武時期曾四次改為「大理」,後恢復,到了北齊正式定名大理寺,由一判官與一卿少監辦案。
大里院在明萬年曆期的遭遇和影響。:在明朝的時期,權臣們對大理寺產生了幹擾,影響到了大理寺審案公平公正的能力和公信。
明太朱元璋對於大理院重視與職掌要求。:明代太朱元璋對於大理寺十分重視,認為是國家審理的最後關卡,應以公平和正確認可,無枉失的審案。
大里院長官與重要官吏的職稱。:大理院長官稱為大理卿,下設大少卿、侍中等職。
大理寺院屬人員與職掌。:大理院下設有多名評定人員與司法相關屬吏,負責協助審理與執行。


大理寺與刑部:歷代司法重鎮
導言
大理寺與刑部,在中國古代司法體系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大理寺負責審理大案要案,刑部則掌管刑罰執行。兩者之間密切配合,共同維護社會治安與司法公正。
大理寺:審理大案要案
朝代 | 大理寺職能 |
---|---|
漢朝 | 廷尉 |
唐朝 | 大理寺 |
宋朝 | 大理寺 |
元朝 | 大都督府 |
明朝 | 大理寺 |
清朝 | 大理寺 |
大理寺最初稱為「廷尉」,負責審理全國各地的大案要案,包括謀反、叛亂、貪污等重大刑事案件。隨著時代演進,大理寺的職能逐漸擴大,不僅審理刑事案件,也負責審理民事案件和皇室訴訟。
刑部:掌管刑罰執行
朝代 | 刑部職能 |
---|---|
漢朝 | 大司寇 |
唐朝 | 刑部 |
宋朝 | 刑部 |
元朝 | 刑部 |
明朝 | 刑部 |
清朝 | 刑部 |
刑部主要負責刑罰執行,包括制定刑法、頒布法令、審核各級司法機關的判決書,以及監督各地監獄。刑部還掌管獄政,管理全國各地的監獄和刑徒。
大理寺與刑部的關係
大理寺與刑部之間存在著密切的協作關係。一般情況下,大理寺負責審理案件,而刑部負責執行判決。但是,在大案要案中,刑部也有權參與審理。同時,刑部還負責監督大理寺的審判工作,確保審判公正。
結論
大理寺與刑部是中國古代司法體系中的兩大重要機構,共同維護著社會治安與司法公正。大理寺負責審理大案要案,刑部則掌管刑罰執行。兩者之間密切配合,構成了古代司法制度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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