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室定義」是建築規則中重要的一部分。在這些規定中,居室被定義為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活動使用的房間。這些房間不包括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因此,瞭解居室的定義對於設計和建造建築物非常重要。」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 (民國 96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第一章 用語定義
十九、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


內政部 96 年 4 月 23 日 內授消字第 0960823375 號函
提案八: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適用疑義。
決 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居室,係指以不燃材料所區隔之最小空間單位,尚非以整個樓層為一居室之範圍。又居室與非居室以常開式開口連通或未予實體分隔者,應視為一居室,據以檢討排煙設備之設置。
內政部 98 年 6 月 30 日 內授消字第 0980822858 號函
提案三: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適用疑義。
決議:
一、內政部 96 年 4 月 23 日 內授消字第 0960823375 號函提案 8 決議明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居室,係指以不燃材料所區隔之最小空間單位,尚非以整個樓層為一居室之範圍。」。該空間單位固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惟其牆上之門窗不在此限。
二、上開決議後段明文「居室與非居室以常開式開口連通或未予實體分隔者,應視為一居室,據以檢討排煙設備之設置。」。居室與非居室之間常開式防火門區劃分隔者,認定為具有實體分隔,無視為一居室之適用;惟該常開式防火門不得為防火捲門。
何謂[不燃材料]?
何謂[]?
何謂[]?
居室定義,是指一個個體或一個家庭中所使用的特定空間,通常用於居住或休息。居室可以是一個卧室、客廳、書房、廚房或者其他的空間,具體的定義因人而異。
在現代社會,居室定義不僅僅是空間的劃分,還涉及著人們對於生活的期望和享受。一個舒適、温馨的居室對於居住者來説非常重要,它不僅僅是一個用於休息的安身之所,更是一個人們放鬆身心的場所。
不同的人對於居室的定義也有所差異。對於一些人來説,居室是一個能夠容納他們與家人一起共度時光的地方。他們希望居室能夠提供充足的空間,以容納家人之間的互動和溝通。居室這種角色,體現了人與人之間的情感聯繫。
對於另一些人來説,居室是一個個人的避風港,是他們能夠獨處並享受孤獨時光的地方。他們可能需要一個安靜的書房,在那裡他們可以專心閲讀。或者他們可能需要一個舒適的卧室,在那裡他們可以放鬆身心,並享受一個好夢。
不管居室的具體定義是什麼,它都應該能夠滿足人們的基本需求,並為他們提供舒適和安全感。這需要考慮到一個人的個人偏好、生活方式和生活習慣。居室的設計應該注重空間的佈局、傢俱的選擇和色彩的配搭,以營造出一個温馨宜人的居住環境。
總的來説,居室定義是一個主觀而又個人化的概念。它隨著時間而變化,因為人們的需求和偏好也在不斷演變。然而,無論居室的定義如何,它都應該是一個讓人感到舒適和快樂的地方,是一個能夠滿足人們基本需求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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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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