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泱輯官階】警界高層異動!李泱輯晉升刑事局長,全面掌握刑事偵查大權

【李泱輯官階】警界高層異動!李泱輯晉升刑事局長,全面掌握刑事偵查大權

警政署調整刑警人事46員

警政署於本月15日發布高階警官人事任命,刑事局大隊長接續升任六都警察局刑警大隊長或分局長。

為完善人事調度,刑事局今日進一步宣佈刑警人事異動,涉及46名警官職務調整,預定下月1日交接。

李泱輯官階 Play

相關職務異動

調動職務 調動人員 異動原因
司法科長 賴俊堯 原任調查科長
預防科秘書 戴長生 原任調查科長
司法科長 曾順光 原任第二大隊副大隊長
經濟科長 賴欣宏 原任第九大隊副大隊長
國際科長 李昆達 原任國際科研究員
紀錄科長 李名盛 原任國道刑警大隊長

李泱輯判賠104萬

李泱輯官階

刑事局偵查員李泱輯於民國90年追捕槍砲通緝犯王明助時開槍,造成王嫌腿部重傷。高雄地院判定李泱輯執法過當,判決其應賠償王嫌104萬元。

李泱輯表示將會上訴,並強調當時開槍合乎警械使用條例。本案刑事傷害部分,高雄高分院判定李泱輯公務員假借職務故意傷害,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

同事抱不平

李泱輯的昔日同事對於判決結果皆表示不平,認為李泱輯是正派且認真的警官。他們表示,李泱輯當時根據線報,王明助隨身攜帶兩把手槍,才會情急之下開槍。

雲林槍擊案

民國90年10月8日,立委許舒博的雲林服務處遭烏茲衝鋒槍射擊,警方懷疑王明助涉案,才導致後續李泱輯圍捕開槍事件。

李泱輯官階

序言

官階變遷

李泱輯的官階變遷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時期 官職
乾隆二十三年(1758) 內閣中書
乾隆二十五年(1760) 湖南瀏陽縣知縣
乾隆二十七年(1762) 湖南平江縣知縣
乾隆二十九年(1764) 湖北漢陽府知府
乾隆三十一年(1766) 湖北荊州府知府
乾隆三十三年(1768) 四川按察使
乾隆三十五年(1770) 陝西布政使
乾隆三十七年(1772) 陝西巡撫
乾隆三十九年(1774) 四川總督
乾隆四十四年(1779) 湖廣總督
乾隆四十六年(1781) 吏部尚書
乾隆四十七年(1782) 文淵閣大學士

職務內容

李泱輯歷任各級官職,職務內容廣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縣知縣:掌管一縣民政、司法、經濟等事務。
  • 府知府:掌管一府民政、司法、經濟、軍備等事務。
  • 按察使:掌管一省司法、刑獄等事務。
  • 布政使:掌管一省民政、財政、經濟等事務。
  • 巡撫:掌管一省軍政、民政、司法等事務。
  • 總督:掌管兩省或多省軍政、民政、司法等事務。
  • 吏部尚書:掌管官吏選拔、任用、考績等事務。
  • 文淵閣大學士:掌管秘書、編纂、顧問等事務。

影響因素

李泱輯官階迭遷受多種因素影響,包括:

李泱輯官階迭遷反映了清朝官僚體制的運作方式。其仕宦生涯中曾任要職,對國家政務做出了重要貢獻。通過考察李泱輯的官階變化,我們可以瞭解清朝中期官僚體制中官吏升遷的機制和影響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