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系地理位置,鄰捷運站、國家考場。
2. 培育司法官、律師及公務人員實務人才為目的,專任師資留學國際,兼任師資多聘自頂及司法實務工作者。
3. 就業取向、小班教學、教學、訓練紮。
4. 本系圖書自習設備完善,近年國考錄取率上升,各行各業中有表現,社會各界評價肯定,有專屬獎助學金供申請。
法學處理問題是每個人社會生活所產生紛爭,所以我們需要確實地瞭解社會現象發展脈動;法學是需要理論實務並,而其理論處理問題中展現其脈絡。
法學教育不只是教條式講授或法律條文闡釋,應符合當前社會國家新需求,邏輯方式思考各類社會現象以及產業未來發展。
一、教授上課教導法學基礎理論:透過教授講授,帶領同學建構法學基礎,理解法條文義,知識理論融會貫通加以應用。
二、法院判決實際案例研讀及解析:教師上課大法官解釋、法院判例、判決、各法院法律問題決議,利用檢索資料庫,引領同學研讀、解析培養法律思考邏輯。
三、擬法律案例作答訂正:本系設有個案研究課程、專題研究課程,教師帶領研讀、解析法律案例外,會設計擬案例,使同學自行搜尋解答,並老師訂正、檢討,增進法律實力。
四、參與律師法律服務及實習法庭:本系設有法律服務,訓練同學案件中如何處理案件爭點及適用法律;另設有實習法庭,透過辯論及戲劇演出瞭解訴訟實務進行。
於寒暑期中安排同學進行實習,加深學習印象。
五、組成讀書會,同學鼓勵、督促法律學習:本系協助同學組成讀書會,並法律研士班學長帶領,藉由讀書會交換想法,培養多元思考,增進團隊合作解決問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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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於課堂分組有所表達,並書面資料上能夠呈現相關表達。
法政學羣中,法律系與政治系、公共行政系、社會系具有相關。
而法律系是以法學邏輯、法學方法訓練方式探討個案及準則性思維,是注重法條及法律規範目的適用於事實學習。
學習上,檢視過往修法歷程,審思現行法規範疑慮,並能明確有效率地涵攝法條於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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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學習之外,亦可涉略第二、第三專長(如口語傳播、經濟學);於外語學習方面亦同,英文可加以外,亦可學習如日語、德語。
本課程協助同學考取國家法律考試,特聘請國考專業師資授課,協助同學練習考試技巧並實際演練外,分享國考準備經驗及解題方向,提升應考能力及未來職準備,造就法律專業人才。
學生進入四年級時,應此時學生具有升學國考需求,因此開設多種法律專題研究課程,透過老師引導,一方面使學生檢視大學四年來於各領域法律科目學習成果,另一方面藉由專題討論,啟蒙學生查閲文獻基礎學術能力,以利未來升學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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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課程配合國家考試而設立,學校聘請現職法官、檢察官、律師授課,藉由個案研究解析,協助同學練習考試技巧,加強思維邏輯,並實務進行深入研究,培養同學解決問題能力。
實施課程小班教學:深耕緻教學,部份基礎課程小班教學授課,每班人數設定儘量35人上限,強調師生,增加學生學習。
具有律師資格,提供法律專業知識協助事人解決問題、排難解,進行訴訟及擔任法庭辯護、進行談判。
依法於受有俸公務人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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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學測(術科)檢定篩選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備註:通過第一階段學科(術科)檢定標準,才能申請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A.修課紀錄 B.書面報告 C.實作作品 D.自然科學領域探究實作成果,或類型班級相關課程學習成果 E.社會領域探究活動成果,或類型班級相關課程學習成果 F.高中自主學習計畫成果 G.社團活動經驗 H.擔任幹部經驗 I.服務學習經驗 J.競賽表現 K.修課紀錄成果作品 L.檢定證照 M.優良表現證明 N.多元表現綜整心得 O.高中學習歷程反思 P.讀動機 Q.未來學習計畫生涯規劃 R.(校系自行輸入限10字) S.(校系自行輸入限10字) T.(校系自行輸入限10字)*繁星推薦、個人申請、考試分發檢定標準若同時有數學A和數學B,則只要一科達到標準,即表通過。
*系註冊率日間四年制學士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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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學測或術科檢定第二階段:高一、高二在校學業成績、單科學業成績、術科成績或學測成績進行比序備註:申請醫學系學生比序後,面試通過才算錄取*繁星推薦、個人申請、考試分發檢定標準若同時有數學A和數學B,則只要一科達到標準,即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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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78年出版《一個泰國府立法院法典習慣》是一部東南亞研究對象法律民族誌。
作者衞·恩格爾是一名深諳人類學研究方法法律博士。
他花費了8個月時間清邁府院系統閲讀了過去10年間案件卷宗從而完成了這部作品。
此書展現了泰國法律現代化過程中移植西方法律本土傳統法律文化之間關係。
作為美國法律人類學黃金時代“非典型代表”,這是一部值得我國法學研究者仔細研習海外法律民族誌。
美國法學家衞·恩格爾(DavidM . Engel)於1978年出版《一個泰國府立法院法典習慣:官方民間司法體系互動(Code and Custom in a Thai Provincial Court:TheInteraction of Formal and Informal Systems of Justice)》(以下簡稱“《法典習慣》”)是一部東南亞研究對象法律民族誌。
它泰國法院卷宗材料為切入點,展現了泰國法律現代化過程中移植西方法律本土傳統法律文化之間關係。
筆者希冀通過本書寫作背景、結構框架以及主要觀點內容梳理,其西方法律人類學譜系中進行定位,並且期待發現其於當下中國民間法研究借鑑意義。
1970年代是美國法律人類學黃金時代。
不僅勞拉·納德核心、瓊·斯塔爾(JuneStarr)與芭芭拉·英韋松(BarbaraYngvesson)骨幹成員人類學“伯克利學派”開始大放,而且理查德·埃布爾(Richard L. Abel)、簡·菲什伯恩·科利爾(JaneFishburne Collier)、衞·恩格爾法學院法律人類學家有作品問世。
儘管恩格爾主要職業背景法學院,但是他邁入學術圈那一刻起,自始人類學有着千絲萬縷聯繫。
恩格爾1967年畢業於哈佛大學,獲美國歷史和文學專業學士學位。
翌年,他教育總監身份成為了和平隊 (Peace Corps)派駐泰國宋卡(Songkhla)一名志願者。
這是恩格爾首次接觸作為異文化泰國社會。
他供職和平隊是美國政府於1961年建立一個事國際性志願工作機構。
它美國青年學生核心,發展中國家對象,通過派遣志願人員直接深入到外國民間、當地老百姓進行面對面、手把手技術援助服務,幫助他們提高教育水平、促進農業、醫療保健及社區發展和。
和平隊工作期間,恩格爾結識了他一生伴侶——泰國人嘉茹婉(Jaruwan)。
她幫助下,恩格爾掌握了泰語,而且於泰國風土人情有了認識和理解。
這後來研究奠定了基礎。
1971年,恩格爾結束了期三年志願者生活,返回美國進入密歇根大學法學院攻讀法律博士學位。
此外,泰國經歷使他東南亞產生了研究興趣,所以他學習法律同時選修了密歇根大學東南亞研究中心相關課程,系統地學習了人類學研究方法。
1974年順利畢業後,恩格爾獲得了美國社會科學研究會(Social Science Research Council)“外國區域高級學者基金項目(Foreign Area Fellowship Program)”資助,決定於第二年前往泰國進行調查研究。
但是恩格爾之前有了泰國鄉村做志願者經驗,這次學術調查他打算劍走邊鋒,鄉村回到同行們忽視城市。


延伸閱讀…
可是恩格爾於1975年抵達泰國時,該國處他儂·吉滴卡宗江薩·瑪南兩個軍政府間歇期。
1973年10月14日,學生主體的數萬羣眾民主紀念碑前集會遊行,提出保護憲法,口號,這場歷史上“10·14事件”導致吉滴卡宗獨裁政府垮台。
法學出身訕耶·探瑪塞出任第34屆臨時政府總理。
執政伊始,訕耶宣佈要召開更具代表性國民大會,制定憲法。
1975年2月15日,泰國臨時憲法頒佈,憲法規定舉行大選。
這段時間,恩格爾第二次抵達泰國。
當時泰國全民焦點圍繞着憲法而展開,那麼作為一名深諳人類學研究方法法律博士,恩格爾順理成章地開始關注泰國法律文化。
地理位置上位於泰國北部邊陲,北面緬甸接壤,距離曼谷700公里。
歷史上受到緬甸侵襲,16世紀中葉開始緬甸佔領了200多年時間。
18世紀末當地貴族武裝打敗了緬甸軍隊,建立了一個半獨立王國。
他們定期南方曼谷暹羅王朝進貢換取武力上支持來抗北面緬甸。
但是1852年第二次英緬戰爭後,緬甸喪失了主權和獨立性。
英國大規模入侵緬甸同時,觸角伸到了泰國北部。
而泰國東南部柬埔寨1863年成為了法國保護國。
英法兩面夾擊之下,國王拉瑪四世開始調整國策,外開放,內改革,努力維持着國家獨立。
1873年,20歲朱拉隆功(拉瑪五世)登基後英國問題簽訂了一項司法條約,規定涉及到英國人案件,應該一位司法專員(Judge-Commissioner)會來訪英國官員審理。
從表面上看這中國晚清租界會審公廨制度如出一轍,但是和中國地方於,當時並非控制曼谷中央政府手裏。
朱拉隆功看來,中央政府派駐“司法專員”是“得寸進尺開端”,可以起到一石二鳥效果。
,可以排擠地方權貴,加強中央政府控制;其次,通過推動司法體系和制度改革來規避英國繼續主張“治外法權”藉口。
於是乎,稱為“現代泰國司法體系誕生地”。
從朱拉隆功開始,此後泰國歷代統治者試圖通過自上而下建立統一司法體系來形成一個現代民族國家。
這是《法典習慣》得以立論一個基本前提。
雖然人口只有100餘萬人,但是面積有2萬平方公里,泰國一級行政區中名列前茅。
這麼一個行政單位,怎麼開展田野實踐呢?當時主流法律人類學研究模式,恩格爾應該清邁府下轄25個郡(amphoe)中挑選出一個郡,然後這個郡下轄眾多次郡(tambon)中挑選出一個次郡,接着這個次郡下轄眾多行政村(muban)中挑選出一個行政村,後這個行政村中挑選出一個規模適中自然村作為田野調查地點。
當時法律人類學看來,只有這種“”遵守鄉規民約而不是國家法鄉村才是標準意義上“田野”。
恩格爾前輩以及同行們作品無一例外是這種套路。
但是恩格爾之前有了泰國鄉村做志願者經驗,這次學術調查他打算劍走邊鋒,鄉村回到同行們忽視城市。
延伸閱讀…
因為恩格爾看來,和其他國家,泰國社會、政治以及法律改革目標是實現“現代化”,所以泰國教育體系、佛教僧侶、政府和行政機構、經濟制度改革,有學術上研究,但是沒有人研究過泰國法律現代化。
於是他選了一個當時人類學家重視調查對象——法院。
恩格爾最初研究目標是,弄清楚府立法院以及泰國中央司法系統實際功能,藉此可以泰國法律現代化進程予以評判。
但是他發現,如果不能將官方司法制度泰國傳統法律文化結合起來,那麼不管怎樣研究,結論會有學術價值。
換言之,要整體府社會和文化背景中去研究清邁府立法院實際作用。
那麼怎麼開展研究呢?
,研究前期,他美國圖書館收集並整理了拉瑪五世執政期間頒佈所有正式法律法規。
拉瑪五世統治期間,西方國家貿易大量增加,加之殖民主義者遠東擴張政策推行,西方殖民者願意在泰國法院適用泰國法律來處理貿易爭端,而要求通過領事裁判權其本國法律來審判。
捍衞國家主權,維護泰國法律和法院權力,拉瑪五世下令進行了一場全面法制改革,大量引入西方法律制度。
這是一場統治者發動自上而下法律改革運動,成為了泰國法制“脱亞入歐”轉折點,是泰國法律印度化邁西化開端。
恩格爾考察是,西化開始階段,這種來自西方現代化法律體系泰國鄉村地方司法體系之間關係。
其次,田野調查。
1975年,恩格爾花費了8個月時間泰國開展實地調查。
其中大部分時間,他待法院檔案室中閲讀、整理卷宗材料。
泰國司法審級上看,泰國審判組織可分為初審法院、上訴法院與大理院(最高法院)3個級。
其中初審法院複雜,可分為曼谷初審法院、各府普通初審法院(即府立法院)、專門法院(派出法院、少年法院)以及治安法院(參見表1)。
其中,府立法院雖然是初級法院,但是權限,民事案件受標額限制,刑事案件可以審理直至判處被告人死刑案件。
所以雖然清邁府立法院是初級法院,但是有權力審理府區內所有民、刑案件,由此導致卷宗材料。
因而時間上,恩格爾截取了過去十年即1965年1974年材料。
類別上,恩格爾主要挑選了兩種檔案:法庭立案登記和案件卷宗。
前者可以數量法院審理過案件有一個總體概觀,後者可以質量上審視案件事由和訴訟方式。
法庭立案登記年代排列,包括:事人姓名、登記時間、開庭時間以及法院登記編號、案由、判決結果以及主審法官姓名。
案件卷宗則包括:訴訟雙方提交到法庭所有文件、法庭該案件所發佈所有文件、證人證言手寫材料、法庭編號、判決、上訴材料以及執行情況記錄。
恩格爾一共仔閲讀了222份案件卷宗。
那麼接下來,如何這些官方司法系統卷宗裏發現泰國法律文化呢?恩格爾設定了挑選、分析案件“三步驟”。
第一步,考察是事人行為方式,分析其法律策略,而去判斷案情是非曲直;第二,如果案件材料中提到了雙方事人尋求通過法庭之外其它官方途徑進行過調解,那麼予以分析;第三,具而言,重點分析之前調解細節問題以及導致提起訴訟原始衝突。
此外,重點案件,恩格爾按圖索驥地採訪案件當事人、村長、代理人或律師以及法官。
通過這種方式,他得以地回顧了整個案件來龍去脈。
此基礎之上,恩格爾完成了這部法律人類學典型研究法院民族誌。
恩格爾導論中開宗明義地指出,他通過法院分析和考察,試圖討論關乎泰國法律現代化三個基本問題:第一,移植西方這套嶄新法律體系於泰國社會影響,比如它國家、國家個人以及個人個人之間關係進行了定義。
於傳統,泰國法典於普通個人、家庭、社會團體以及行政機構、乃至整個國家認識發生了改變。
所以需要研究這些變革以及法律體系功能和作用上是如何努力地推動一個嶄新泰國民族國家建立;第二,回到泰國府級層面,存在傳統法律原則和法律程序組成地方法律文化如何面擴散開來新法律體系?1970年代泰國是一個傾向於息訟社會。
於很多泰國人而言,遇到糾紛首要選擇是調解,而不是直接面或者訴諸法院;第三,前兩個問題基礎上討論法典傳統法律習俗關係,移植西方現代法典摧毀了很多傳統糾紛解決方式,但與此同時,地方習慣開始利用現代法典和司法程序來實現傳統目標。
這種法典習慣之間關係一個變遷社會秩序中,才是泰國法律“現代化”故事。
全書4編12章。
第一編“法院、部門省府:設置”包括三章內容,前兩章“法院與司法部”、“法院清邁府”泰國司法體系發展及現狀進行了介紹,泰王國歷史糾葛做了交代。
第三章“法院及其功能”討論了過去十年間提交到法院案件類型,並且表格形式進行了統計和分析。
其中地可看出泰國是一個息訟國家,很多侵權案件後達成了協,被告往往會支付給原告一筆費用來要求後者撤訴。
第二編“侵權、調解以及傳統法律文化”分為三章。
第四章“正義意涵”探討了泰國傳統正義觀念以及糾紛解決方式;第五章“義務級制——協商渠道”揭示了泰國社會等級制本質,與法律相關,雙方事人調解過程中,“上層人物(superiors)”起到了作用。
第六章“調解層次”這些上層人物進行了展示,從德高望重村民村長到郡級官員、警察以及私人律師,他們層次上主持着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