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2](英語:People’s Bank of China),簡稱人民銀行[2]、央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銀行,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之一,總行位於北京[3],主要職責是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匯率政策,承擔後貸款人責任[4]。
2018年之前,中國人民銀行是世界上資產中央銀行[5][6]。
中國人民銀行前身是中國共產黨1931年成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
1948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中國人民銀行河北省石家莊以華北銀行基礎,合併北海銀行和西北農民銀行組建而成,並發行人民幣[7]。
1978年以前,中國人民銀行集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職能於一身。
中國決定進行改革開放後,1979年後建立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
1983年9月,中國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國家中央銀行職能,另外成立中國工商銀行承辦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
1995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法律形式確立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
2005年8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上海總部。
中國人民銀行內設20個部門,下設2個營業部,31個省級行政區分行,5個計劃單列市分行和317個地級行政區分行。
第一次國共內戰時,1931年11月,江西瑞金召開「全國蘇維埃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決議成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並且發行貨幣。
此後抗日戰爭和第二次國共內戰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政權分割成彼此相連區域,各地建立了獨立、分散管理地銀行,並且各自發行貨幣本地內流通[8]。
1947年10月,中共中央董必武提議,決定籌備建立各解放區統一銀行,名稱中國人民銀行。
,華北財經辦事處(簡稱華北財辦)下設中國人民銀行籌備處。
1948年5月15日,中共中央任命董必武為中共中央財政經濟部部長,華北財辦結束,所經辦未完事項交中共中央財政經濟部辦理。
該部附設中國人民銀行籌備處[9]。
1948年11月22日,《華北人民政府訓令》規定:「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合併中國人民銀行,以原華北銀行總行,所有三行發行貨幣,及其外一切債權債務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承受;於本年12月1日起,發行中國人民銀行鈔票,定華北、華東、西北三區本位貨幣,統一流通;所有公私款項收付及一切交易,新幣本位貨幣。
」新幣發行後,冀幣、邊幣、北海幣、西農幣,收回;舊幣收回之前,舊幣新幣價,流通,不得拒用;舊幣比價規定如下:新幣冀幣、北海幣1:100,即中國人民銀行一元鈔票於冀南銀行鈔票或北海銀行鈔票一百元。
邊幣1:1000,西農幣1:2000。
此外設有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和附屬行政機構參事室、老幹部局,派駐機構監察局。


」華北人民政府一些地區銀行改為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如「晉東南地冀南銀行太行區第三分行,同時改名中國人民銀行太行區第三分行,並開始辦理髮行人民幣、收回冀南票及其他金融業務。
」
1948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河北省石家莊市成立。
中國人民銀行是華北銀行基礎,合併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組建。
華北人民政府當天發出佈告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人民幣華北、華東、西北三區統一流通。
1949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市遷入北平。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國人民銀行納入政務院直屬單位系列,接受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指導,與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保持密切聯繫,賦予其國家銀行職能,承擔發行國家貨幣、經理國家金庫、管理國家金融、金融市場、支持經濟恢復和國家任務[8]。
到1952年國民經濟恢復時期結束時,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銀行,建起了全國垂直領導組織機構體系;統一了人民幣發行,收兑了各解放區發行貨幣,全部並且限期兑換了原中華民國政府發行各類貨幣,使人民幣成為全國統一貨幣;各類金融機構實行統一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運用貨幣發行和貨幣政策,扭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金融市場狀況,終結了中華民國政府遺留二十年惡性通貨膨脹。
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公私兼顧、勞資兩利、城鄉互助、內外交流」政策,配合工商業調整,支持了國營經濟迅速成長,增加了私營經濟、個體經濟貸款,人民幣幣值和恢復發展國民濟做出了貢獻[8]。
社會主義改造迅速推進,私營金融業被納入公私合營銀行,形成了集中統一金融體制,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金融管理和貨幣發行機構,既是管理金融國家機關,是全面經營銀行業務國家銀行。
1953年起,建立了集中統一綜合信貸計劃管理體制,實行「統存統貸」管理辦法,銀行信貸計劃納入國家經濟計劃[8]。
1954年11月2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直屬機構。
1955年1月,中共中國人民銀行黨組小組改為中共中國人民銀行黨組。
1962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於改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組織中地位通知》,決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國務院直屬機構改為國務院所屬部委級機構,總行行長國務院全體會議成員。
1956年底,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機關司局達到19個,工作人員2,088名。
「大躍進」時期銀行工作遭削弱。
1961年,總行司局減至9個,工作人員減至820人。
196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加強銀行工作,充實銀行幹部。
截至1965年底,總行內設辦公廳、計劃局、工業信貸局、會計發行局、人民公社局、會計輔導局、信用合作局、國營撥款局、印製局、國外業務局、參事室及政治部、中監委派駐監察組18個司局機構,工作人員1,325人[10]。
文化大革命時期,1967年9月,軍代表樊九思、副軍代表張桂馥進駐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三結合」班子,實行軍代表制。
當時大批領導幹部停止工作,各職能司局撤併,僅保留政工和業務兩個大組維持工作。
1970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批示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合併,建立財政部革命委員會和財政部黨核心小組。
兩機構合併後,中國人民銀行名義保留[11]。
1977年11月28日,國務院發出《關於整頓和加強銀行工作幾項規定》,確定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部委機構,財政部分設。
1978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恢復中國人民銀行部委級機構,財政部分設。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銀行,主管全國金融政策、貨幣發行、信貸計劃和資金調度[12]。
改革開放時期,1979年1月恢復了中國農業銀行。
同年3月,改革了中國銀行體制,使中國銀行成為國家指定外匯專業銀行;同時設國家外匯管理局。
後來恢復了國內保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地組建了信託投資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形成了金融機構多元化和金融業務多樣化局面。
1982年7月,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報告,進一步強調「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中央銀行,是國務院領導下統一管理全國金融國家機關」,由此開始了組建專門中央銀行體制準備工作。
1983年9月17日,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並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十項職責。
1984年1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同時新設中國工商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承擔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中國工商銀行專營;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業務實行垂直領導;設中國人民銀行理事會,作為協調決策機構;建立存款準備金制度和中央銀行專業銀行貸款制度,確立了中央銀行制度框架[8]。
1982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保留中國人民銀行,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經濟工作路線、方針、政策,擬訂金融工作方針、政策、法規和基本制度,負責金融行政管理和國家貨幣發行,管理工商信貸和城鎮儲蓄業務。
」1987年底,中國人民銀行下設30個司局:辦公廳、綜合計劃司、貨幣發行司、金融管理司、外事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教育司、人事司、會計司、稽核司、國庫司、資金管理司、調查統計司、條法司、行政司、老幹部局、參事室,工作人員1,901人[12]。
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同年10月20日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的中國人民銀行「三定」方案,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是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全國金融事業國家機關,主要任務是:「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地控制全社會信貸規模和貨幣供應量,防止惡性通貨膨脹、保持貨幣、保障經濟和發展、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管好金融市場,建立金融市場新秩序;貫徹『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原則,通過調整金融市場利率和供應關係變動趨勢,引導企業正確地進行決策;全國金融機構和業務實行統一歸口管理。
」此次機構改革中,中國人民銀行調整了內設機構,設21個司局級機構:辦公廳、政策研究室、綜合計劃司、資金司、金融機構管理司、業務稽核司、金融體制改革司、國際金融組織司、外事局、調查統計司、條法司、貨幣發行司、金銀管理司、會計司、國庫司、保險企業管理司、金融市場管理局、教育司、人事司、行政司、基本建設司。
總行機關行政編制1,250人(含工勤人員)。
1990年8月9日,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內設司局機構:綜合計劃司資金司合併,設計劃資金司;撤銷保險企業管理司、金融市場管理局,職責交金融機構管理司承擔;設信託儲蓄管理司;設金融科技司。
調整後職能司局共20個。
此外設有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和附屬行政機構參事室、老幹部局,派駐機構監察局。
另有10個直屬事業單位。
199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保留中國人民銀行[12]。
1993年,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決定》,中國人民銀行進一步強化金融調控、金融監管和金融服務職責,劃轉政策性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一次國家形式確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銀行[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全部資本國家出資,屬於國家所有。
」「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12]
機構調整,中國人民銀行內設辦公廳、計劃資金司、政策研究室、條法司、調查統計司、銀行司、保險司、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司、金融市場管理司、稽核監督局、支付與科技司、國際司、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貨幣金銀司、會計司、國庫司、人事司、教育司18個職能司局和機關黨委、思想政治工作辦公室。
總行機關行政編制910人。
另外,附屬行政機構有離退休幹部局、派駐機構監察局,有9個直屬事業單位、1個直屬企業單位。
1997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增設農村合作金融監督管理局,行政編制38人。
調整後中國人民銀行職能司局增至19個,總行行政編制948人[12]。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保留中國人民銀行。
此次機構調整後,中國人民銀行內設13個職能司局:辦公廳、條法司、貨幣政策司、銀行監管一司、銀行監管二司、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司、合作金融機構監管司、統計司、會計財務司、支付科技司、國際司、內審司、人事教育司。
總行機關行政編制500人。
另設研究局、貨幣金銀局、國庫局、保衞局、培訓中心,作為支持服務機構。
附屬行政機構有離退休幹部局、中國人民銀行紀檢委(監察部駐金融系統監察局);另外有9個直屬事業單位、1個直屬企業[12]。
1998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成立黨委[13]。
1998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部署,1998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管理體制實行改革,撤銷省級分行,設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九家分行,同時成立人民銀行系統黨委,黨關係行垂直領導,幹部實行垂直管理[8]。
國務院決定,人民銀行設立九個跨省區市分行是:天津分行(管轄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瀋陽分行(管轄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分行(管轄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轄江蘇、安徽);濟南分行(管轄山東、河南);武漢分行(管轄江西、湖北、湖南);廣州分行(管轄廣東、廣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轄四川、貴州、雲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轄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撤銷北京分行和重慶分行,「總行營業管理部」和「總行重慶營業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銀行職責。
非分行所在地省會城市,原省、市兩級人民銀行合併重組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如,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非省會城市所在地級城市人民銀行,統一更名為人民銀行市級中心支行,如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
與此同時,各省會設立城市定名監管辦事處;如,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太原監管辦事處,各監管辦事處直接隸屬所在區域分行領導,主要承擔所在省區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職責。
2001年起,原由分行承擔各項業務管理工作職責人民銀行總行統一組織下,劃歸各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承擔。
其後,各分行掌握着轄區內職務人事任免權力。
2003年,中共十六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意見》和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監管職能分離出來,並和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相關職能整合,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各地監管辦事處同時撤銷。
同年9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正式批准中國人民銀行「三定」調整意見。
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8]。
有關金融監管職責調整後,中國人民銀行職能「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提供金融服務。
」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組成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銀行,是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提供金融服務宏觀調控部門。
」這種職能變化表現「一個強化、一個轉換和兩個增加」。
「一個強化」,即強化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有關職能。
「一個轉換」,即轉換實施金融業宏觀調控和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方式。
「兩個增加」,即增加反洗錢和管理信貸徵信業兩項職能[8]。
修正後《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七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 和個人干涉。
《華爾街日報》2021年批評稱,中國人民銀行運作有程度自主權,但它缺乏中央銀行獨立性(英語:Central bank#Independence),在政治上需要執行黨政策[14]。
中國人民銀行[2](英語:People’s Bank of China),簡稱人民銀行[2]、央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銀行,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之一,總行位於北京[3],主要職責是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匯率政策,承擔後貸款人責任[4]。
當時大批領導幹部停止工作,各職能司局撤併,僅保留政工和業務兩個大組維持工作。


延伸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前身是中國共產黨1931年成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
1948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中國人民銀行河北省石家莊以華北銀行基礎,合併北海銀行和西北農民銀行組建而成,並發行人民幣[7]。
1978年以前,中國人民銀行集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職能於一身。
中國決定進行改革開放後,1979年後建立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
1983年9月,中國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國家中央銀行職能,另外成立中國工商銀行承辦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
1995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法律形式確立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
2005年8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上海總部。
中國人民銀行內設20個部門,下設2個營業部,31個省級行政區分行,5個計劃單列市分行和317個地級行政區分行。
第一次國共內戰時,1931年11月,江西瑞金召開“全國蘇維埃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決議成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並且發行貨幣。
此後抗日戰爭和第二次國共內戰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政權分割成彼此相連區域,各地建立了獨立、分散管理地銀行,並且各自發行貨幣本地內流通[8]。
1947年10月,中共中央董必武提議,決定籌備建立各解放區統一銀行,名稱中國人民銀行。
,華北財經辦事處(簡稱華北財辦)下設中國人民銀行籌備處。
1948年5月15日,中共中央任命董必武為中共中央財政經濟部部長,華北財辦結束,所經辦未完事項交中共中央財政經濟部辦理。
該部附設中國人民銀行籌備處[9]。
1948年11月22日,《華北人民政府訓令》規定:“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合併中國人民銀行,以原華北銀行總行,所有三行發行貨幣,及其外一切債權債務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承受;於本年12月1日起,發行中國人民銀行鈔票,定華北、華東、西北三區本位貨幣,統一流通;所有公私款項收付及一切交易,新幣本位貨幣。
”新幣發行後,冀幣、邊幣、北海幣、西農幣,收回;舊幣收回之前,舊幣新幣價,流通,不得拒用;舊幣比價規定如下:新幣冀幣、北海幣1:100,即中國人民銀行一元鈔票於冀南銀行鈔票或北海銀行鈔票一百元。
邊幣1:1000,西農幣1:2000。
並規定軍民人一體遵行,如拒絕使用,或比價,投機取巧,擾亂金融,嚴懲不貸。
”華北人民政府一些地區銀行改為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如“晉東南地冀南銀行太行區第三分行,同時改名中國人民銀行太行區第三分行,並開始辦理發行人民幣、收回冀南票及其他金融業務。
”
1948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河北省石家莊市成立。
中國人民銀行是華北銀行基礎,合併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組建。
華北人民政府當天發出佈告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人民幣華北、華東、西北三區統一流通。
1949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市遷入北平。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國人民銀行納入政務院直屬單位系列,接受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指導,與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保持密切聯繫,賦予其國家銀行職能,承擔發行國家貨幣、經理國家金庫、管理國家金融、金融市場、支持經濟恢復和國家任務[8]。
到1952年國民經濟恢復時期結束時,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銀行,建起了全國垂直領導組織機構體系;統一了人民幣發行,收兑了各解放區發行貨幣,全部並且限期兑換了原中華民國政府發行各類貨幣,使人民幣成為全國統一貨幣;各類金融機構實行統一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運用貨幣發行和貨幣政策,扭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金融市場狀況,終結了中華民國政府遺留二十年惡性通貨膨脹。
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公私兼顧、勞資兩利、城鄉互助、內外交流”政策,配合工商業調整,支持了國營經濟迅速成長,增加了私營經濟、個體經濟貸款,人民幣幣值和恢復發展國民濟做出了貢獻[8]。
社會主義改造迅速推進,私營金融業被納入公私合營銀行,形成了集中統一金融體制,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金融管理和貨幣發行機構,既是管理金融國家機關,是全面經營銀行業務國家銀行。
1953年起,建立了集中統一綜合信貸計劃管理體制,實行“統存統貸”管理辦法,銀行信貸計劃納入國家經濟計劃[8]。
1954年11月2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直屬機構。
1955年1月,中共中國人民銀行黨組小組改為中共中國人民銀行黨組。
1962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於改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組織中地位通知》,決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國務院直屬機構改為國務院所屬部委級機構,總行行長國務院全體會議成員。
1956年底,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機關司局達到19個,工作人員2,088名。
“大躍進”時期銀行工作遭削弱。
1961年,總行司局減至9個,工作人員減至820人。
196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加強銀行工作,充實銀行幹部。
截至1965年底,總行內設辦公廳、計劃局、工業信貸局、會計發行局、人民公社局、會計輔導局、信用合作局、國營撥款局、印製局、國外業務局、參事室及政治部、中監委派駐監察組18個司局機構,工作人員1,325人[10]。
文化大革命時期,1967年9月,軍代表樊九思、副軍代表張桂馥進駐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三結合”班子,實行軍代表制。
當時大批領導幹部停止工作,各職能司局撤併,僅保留政工和業務兩個大組維持工作。
延伸閱讀…
1970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批示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合併,建立財政部革命委員會和財政部黨核心小組。
兩機構合併後,中國人民銀行名義保留[11]。
1977年11月28日,國務院發出《關於整頓和加強銀行工作幾項規定》,確定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部委機構,財政部分設。
1978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恢復中國人民銀行部委級機構,財政部分設。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銀行,主管全國金融政策、貨幣發行、信貸計劃和資金調度[12]。
改革開放時期,1979年1月恢復了中國農業銀行。
同年3月,改革了中國銀行體制,使中國銀行成為國家指定外匯專業銀行;同時設國家外匯管理局。
後來恢復了國內保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地組建了信託投資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形成了金融機構多元化和金融業務多樣化局面。
1982年7月,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報告,進一步強調“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中央銀行,是國務院領導下統一管理全國金融國家機關”,由此開始了組建專門中央銀行體制準備工作。
1983年9月17日,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並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十項職責。
1984年1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同時新設中國工商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承擔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中國工商銀行專營;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業務實行垂直領導;設中國人民銀行理事會,作為協調決策機構;建立存款準備金制度和中央銀行專業銀行貸款制度,確立了中央銀行制度框架[8]。
1982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保留中國人民銀行,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經濟工作路線、方針、政策,擬訂金融工作方針、政策、法規和基本制度,負責金融行政管理和國家貨幣發行,管理工商信貸和城鎮儲蓄業務。
”1987年底,中國人民銀行下設30個司局:辦公廳、綜合計劃司、貨幣發行司、金融管理司、外事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教育司、人事司、會計司、稽核司、國庫司、資金管理司、調查統計司、條法司、行政司、老幹部局、參事室,工作人員1,901人[12]。
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同年10月20日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的中國人民銀行“三定”方案,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是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全國金融事業國家機關,主要任務是:“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地控制全社會信貸規模和貨幣供應量,防止惡性通貨膨脹、保持貨幣、保障經濟和發展、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管好金融市場,建立金融市場新秩序;貫徹‘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原則,通過調整金融市場利率和供應關係變動趨勢,引導企業正確地進行決策;全國金融機構和業務實行統一歸口管理。
”此次機構改革中,中國人民銀行調整了內設機構,設21個司局級機構:辦公廳、政策研究室、綜合計劃司、資金司、金融機構管理司、業務稽核司、金融體制改革司、國際金融組織司、外事局、調查統計司、條法司、貨幣發行司、金銀管理司、會計司、國庫司、保險企業管理司、金融市場管理局、教育司、人事司、行政司、基本建設司。
總行機關行政編制1,250人(含工勤人員)。
1990年8月9日,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內設司局機構:綜合計劃司資金司合併,設計劃資金司;撤銷保險企業管理司、金融市場管理局,職責交金融機構管理司承擔;設信託儲蓄管理司;設金融科技司。
調整後職能司局共20個。
此外設有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和附屬行政機構參事室、老幹部局,派駐機構監察局。
另有10個直屬事業單位。
199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保留中國人民銀行[12]。
1993年,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決定》,中國人民銀行進一步強化金融調控、金融監管和金融服務職責,劃轉政策性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一次國家形式確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銀行[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全部資本國家出資,屬於國家所有。
”“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12]
機構調整,中國人民銀行內設辦公廳、計劃資金司、政策研究室、條法司、調查統計司、銀行司、保險司、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司、金融市場管理司、稽核監督局、支付與科技司、國際司、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貨幣金銀司、會計司、國庫司、人事司、教育司18個職能司局和機關黨委、思想政治工作辦公室。
總行機關行政編制910人。
另外,附屬行政機構有離退休幹部局、派駐機構監察局,有9個直屬事業單位、1個直屬企業單位。
1997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增設農村合作金融監督管理局,行政編制38人。
調整後中國人民銀行職能司局增至19個,總行行政編制948人[12]。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保留中國人民銀行。
此次機構調整後,中國人民銀行內設13個職能司局:辦公廳、條法司、貨幣政策司、銀行監管一司、銀行監管二司、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司、合作金融機構監管司、統計司、會計財務司、支付科技司、國際司、內審司、人事教育司。
總行機關行政編制500人。
另設研究局、貨幣金銀局、國庫局、保衞局、培訓中心,作為支持服務機構。
附屬行政機構有離退休幹部局、中國人民銀行紀檢委(監察部駐金融系統監察局);另外有9個直屬事業單位、1個直屬企業[12]。
1998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成立黨委[13]。
1998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部署,1998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管理體制實行改革,撤銷省級分行,設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九家分行,同時成立人民銀行系統黨委,黨關係行垂直領導,幹部實行垂直管理[8]。
國務院決定,人民銀行設立九個跨省區市分行是:天津分行(管轄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瀋陽分行(管轄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分行(管轄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轄江蘇、安徽);濟南分行(管轄山東、河南);武漢分行(管轄江西、湖北、湖南);廣州分行(管轄廣東、廣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轄四川、貴州、雲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轄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撤銷北京分行和重慶分行,“總行營業管理部”和“總行重慶營業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銀行職責。
非分行所在地省會城市,原省、市兩級人民銀行合併重組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如,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非省會城市所在地級城市人民銀行,統一更名為人民銀行市級中心支行,如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
與此同時,各省會設立城市定名監管辦事處;如,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太原監管辦事處,各監管辦事處直接隸屬所在區域分行領導,主要承擔所在省區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職責。
2001年起,原由分行承擔各項業務管理工作職責人民銀行總行統一組織下,劃歸各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承擔。
其後,各分行掌握着轄區內職務人事任免權力。
2003年,中共十六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意見》和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監管職能分離出來,並和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相關職能整合,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各地監管辦事處同時撤銷。
同年9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正式批准中國人民銀行“三定”調整意見。
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8]。
有關金融監管職責調整後,中國人民銀行職能“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提供金融服務。
”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組成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銀行,是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提供金融服務宏觀調控部門。
”這種職能變化表現“一個強化、一個轉換和兩個增加”。
“一個強化”,即強化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有關職能。
“一個轉換”,即轉換實施金融業宏觀調控和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方式。
“兩個增加”,即增加反洗錢和管理信貸徵信業兩項職能[8]。
修正後《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七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 和個人干涉。
《華爾街日報》2021年批評稱,中國人民銀行運作有程度自主權,但它缺乏中央銀行獨立性(英語:Central bank#Independence),在政治上需要執行黨政策[14]。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於2005年8月10日正式成立。
央行上海總部成立,是完善中央銀行決策操作體系、地發揮中央銀行宏觀調控職能一項制度安排,同時是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一項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