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台北市警察局於台北市議會工作報告中表示:數據,102年起,酒駕拒測案件有攀升趨勢,於105年、106年有破千件拒測案件,比例4.8%上升到9%;107年第1季,已有300多起拒測案件,比例突破了11%。
議員表示,現行處罰方式有關,建請中央調整相關規定。
但這樣上升,會會是法令變有關呢?民國100年間,立法者鑒於酒駕案件頻傳,導致民眾人心惶惶,因此提高了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罰鍰金額,從罰鍰金額6萬元,調高9萬元。


於酒駕事件媒體上地曝光,使得民眾忡忡,政府積極地提出對策,來應這類案件。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民眾會找出一些方法來規避這類法律責任,而「拒絕酒測」其中一種方法。
,讓我們來看看台北市警察局97年到106年間,酒駕舉發案件以及拒絕酒測案件得統計資料:這兩張圖中我們可以發現,拒絕酒測人數確實數字上、比例上有上升趨勢。
但這樣上升,會會是法令變有關呢?民國100年間,立法者鑒於酒駕案件頻傳,導致民眾人心惶惶,因此提高了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罰鍰金額,從罰鍰金額6萬元,調高9萬元。
同時,伴隨著此處調高,條第3項拒絕酒測罰鍰,6萬元調高9萬元。
而後來,102年間,立法者發現酒駕肇事案件居高不下,民眾酒駕感到反感,因此放寬了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構成要件,將法官能審酌是否有不能安全駕駛情事裁量權拔除,改以客觀上呼氣、血液酒精濃度數據標準。
然而從上面數據,100年調高拒測罰鍰金額並沒有想像中。
而這可能構成不能安全駕駛、及警方臨檢規模加大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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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於該條例強制扣留駕駛人車輛,因此是否扣車應該不是變因。
之下,反而102年刑法修正後,這樣狀況有了點轉折。
103年,酒駕取締人數、拒測人數、比例下降。
而這可能構成不能安全駕駛、及警方臨檢規模加大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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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透過這樣數據我們可以發現,拒測罰鍰6萬元調高到9萬元,於抑制民眾拒絕酒測問題上,數據上是沒有效果。
反而是刑法修正效果,但只有第1年,104年後,不論是酒駕舉發件數或是酒駕拒測件數是節節攀升。
看完上述數據,大家可能會,刑法處罰及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罰鍰之間,差距有多少呢?刑法第185條之3罰則,上述數據起點民國97年以前,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而拒測罰鍰,是100年首次由6萬元上升9萬元。
而像前面説,調高罰鍰造成效果,反而不如刑法構成要件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