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面臨著土地資源短缺的問題,尤其是可用於住宅和商業發展的耕地。隨著人口的增長和城市化的加速,尋找新的土地來源成為了當務之急。近年來,「旱地變更建地」成為了熱門話題,即將原本的農業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這種做法一方面可以滿足城市發展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然而,這種變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會對農業生產和生態環境造成不可逆的影響,都是需要嚴格考量的問題。
挑戰四:政策與法律限制
為了保護農地和其他非建地,台灣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來限制旱地變更建地的過程。例如,《農業發展條例》和《區域計畫法》等法規對土地的開發和變更需要進行嚴格的審查和評估。然而,這些政策的執行和監管往往面臨挑戰,可能存在漏洞或被忽
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 第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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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變更使用的土地,應以鄰近已發展地區或規劃為發展者優先,且土地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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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公頃) |
條件 |
1 公頃以上 |
四周有發展地區或有規劃為發展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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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要申請的事業計劃已經主管機關同意或申請變更,但土地的四周因為有以下情形無法拓展,就不受前項面積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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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變建地後,除了投資人身價資產變多,該土地的價值提升了,且可做為非農用途,也因此必須繳交一筆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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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收費標準
- 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面積在一公頃以內者,應繳納規費新台幣三千元,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加收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算。
- 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每單位以新台幣四百元計收,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變更條件 |
可變更面積(坪) |
被道路、水溝、建地、學校等所包圍的農地 |
363坪以下 |
農地的地形凹入週圍建地內 |
凹入缺口未超過20公尺,則可變更的面積約363以下 |
農地上有老舊建物者 |
可變更的面積以該老舊建物所佔的面積為準,若有相關證明文件,最多可增加百分之四十 |
農地變更作為其它特殊用地的方案 |
須經專案核准 |
農業區土地變更為建地之檢討與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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