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作業規定實施範圍包括貨櫃裝卸船、進儲、出站及其於港口、保税區(廠)或海關監管場所間運送(海運),以及貨櫃(物)於貿易港區他貿易港區或海、空港管制區間跨區運送(海、空運),其線方式、實施對象及作業項目如下:2.全程追蹤資料接收、分送狀態,並錯誤回應及狀況電傳或電子郵件通知相關業者及海關。
4.提供海關檢視、押運及加封等訊息轉至櫃動庫於進口貨櫃清單註記,及於櫃動庫建置篩選系統供海關稽核關員執行抽押作業功能。
1.運輸或倉儲業者及進口貨櫃單訊息列印運送辦理出站作業,若進口貨櫃上有押運或查緝註記者,應即於電腦鎖控,押運或經有權關員通知解除,不得解檔出站。


4.貨櫃無法加封(如OPEN TOP)或因外部結構而有使用二隻或以上封條者,於辦理卸櫃加封作業時,應加封情形於櫃動庫加註或繕寫於運送上,俾供貨櫃到達目的地查核。
5.貨櫃經加封並傳輸動態訊息後需號碼時,應俟相關書面文件辦關員(機動巡查隊、驗貨關員或稽查關員)簽署後,運輸或倉儲業者(自主管理專責人員)封條異動之相關資料鍵入業者電腦予以控管;異動後辦關員或相關業者傳送動態訊息(AB更改封條)。
7.空運貨物於飛機抵達時,進口貨物艙卸貨,海運非櫃裝貨物卸貨及卸貨並視情況決定應否押運、加封及如何加封。
1.貨櫃進儲原碼頭或區段碼頭貨櫃集散站,倉儲業者應於核貨櫃標誌、號碼及封條資料後,逐櫃傳輸或俟全部貨櫃作業完畢後傳輸整批貨櫃(含所加封封條號碼)業進站動態訊息(FI卸運入站「封條確認」)。
1.運輸或倉儲業者及進口貨櫃單訊息列印運送辦理出站作業,若進口貨櫃上有押運或查緝註記者,應即於電腦鎖控,押運或經有權關員通知解除,不得解檔出站。
3.港區管理機關公用碼頭建置管制站,櫃動庫接收及進口貨櫃資料並提供設備供運輸業者列印運送單辦理貨櫃出站作業(港區管理機關提供設備者,運輸業者應自行接收單訊息並列印運送供貨櫃出站)。
貨櫃出站時,門警衞(管制站)光罩或光筆讀取運送單條碼(或人工鍵入貨櫃出站資料),貨櫃出站動態訊息(AK重櫃出站)(含出站時間、封條號碼)即轉入櫃動庫作出站動態註記。
5.本港海上走廊船及駁船轉運進口貨櫃裝卸船書面辦理,其貨櫃動態訊息傳輸前述規定辦理。
2.運往地倉儲業或保税工廠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點收貨櫃後,即動態訊息(FG重櫃進站)傳送櫃動庫,並於拆櫃或進儲作業完成後,傳送動態訊息(AZ拆櫃結案或CW櫃代倉)。
但進儲於同一貨櫃集散站保税倉庫得免傳出、進站貨櫃動態。
1.貨主提領貨櫃時,倉儲業者N5116海運進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或海關簽章書面通知或其他海關放行文件,以列印運送單放行出站,並於貨櫃放行出站傳送動態訊息(AX提領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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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核定C3應驗且貨物無法於船邊辦理查驗時,報關人應協調運輸業者貨櫃運至貨櫃集散站或貨棧,辦理查驗放行手續,並於出站時傳送動態訊息(AK重櫃出站)。
2.貨櫃進儲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時,倉儲業者書面轉運、N5302轉運或N5116海運進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一段式通關),核貨櫃標誌號碼、封條號碼或貨物標記無訛後列印運送單出站,並傳輸動態訊息(重櫃AK出站),若有放行附帶條件貨物(如押運、加封)倉儲業者應辦妥應辦事項。
5.自由港區事業國外、其他貿易港區或保税區進儲貨櫃(物)時,港區門哨核、轉運或放行訊息運送單進區,並傳輸動態訊息(IG入區),港區貨棧於點收貨櫃(物)後傳送動態訊息(CG貨物進站)。
其餘月彙報貨物入區及燃油輸入傳輸規定,「貿易港區通關作業手冊」及「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售予國際航線船舶供作燃料(油)或自用物料(含船舶日用品)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1.貨主提領貨櫃時,倉儲業者N5116海運進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或海關簽章書面通知或其他海關放行文件,以列印運送單放行出站,並於貨櫃放行出站傳送動態訊息(AX提領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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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整裝貨櫃放行提領出站後,倉儲業者應逐櫃()貨櫃放行出站動態訊息(AX提領結案)傳送櫃動庫,櫃動庫接收貨櫃放行出站動態訊息後,即註記結案。
4.列艙號進口空貨櫃(含SOC空櫃、桶裝貨櫃)放行後,櫃動庫即予結案,業者電腦系統自行控管。
3.合裝貨櫃拆櫃進倉及整裝貨櫃經核准拆櫃進倉或提領者,倉儲業者應於拆櫃作業完成後,傳送動態訊息(AZ拆櫃結案)。
4.進口貨櫃經核准辦理換櫃,倉儲業者應於換櫃作業完成後,傳送動態訊息(FY重櫃場內換櫃)。
6.櫃動庫接收倉儲業者傳輸貨櫃動態訊息(AO其他)時,即相關貨櫃動態資料E-MAIL方式傳送海關監管單位作稽核之用。
1.貨櫃卸船作業實貨櫃,運輸業者傳輸艙單時,若只傳輸櫃數而傳輸貨櫃號碼,倉儲業者運輸業者自行列印貨櫃派員逐櫃核卸船貨櫃標誌號碼、櫃數及開啟空貨櫃檢查(如有無夾層)後,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