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不是有兩個心臟,不然沒心臟。
從清晨2點半到中央市場採買,5、6點切洗烹調,12點前送到客户手上。
若換算一份餐五十元,賣出一千四百萬份餐點,全台灣有超過一半人吃過該公司膳食。
眼、手,食材好壞逃不過殷武義掌握。
(攝影者.楊文財 ) 你可能知道,台灣有家業者,紀錄同一時間供應七萬個,若以一個六公分計,這些盒堆起來有八個一○樓那麼!這家公司叫殷商食品,經營販售事業起家,並且外包團體膳食。
去年殷商營業額達新台幣七億三百萬元,歷年以來。
若換算一份餐五十元,賣出一千四百萬份餐點,全台灣有超過一半人吃過該公司膳食。
團膳市場競爭,團膳做電腦e化御廚皇事業總經理朱森裕表示,全台灣有認證團膳公司有兩百家,於末端價格可能,人工食材成本佔八成以上,若沒有成本控制,會變成「賣虧」。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非士111年度司票字第2246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2465號本票裁定事件人林德忠裁定1件。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2465號聲請人鄭洧騏相對人殷武義四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於人林德忠裁定,現本書記官保管,人林德忠得來院領取。
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見票即付,執票人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獲付款後,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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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相對人帶負擔。
理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於民國111年10月7日、111年11月23日經提示,有如附表所示金額獲清償,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準許強制執行情。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 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見票即付,執票人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獲付款後,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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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準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存在訴。
發票人提起確認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