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車輛號牌《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法規發放及規範[1],為公路監理之一環;道路上「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車輛需懸掛號牌、並以此登記車籍。
主要管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
II. 電動機車馬達及控制器輸出馬力1.34馬力以上但5馬力,或輸出馬力於1.34馬力且行駛速率逾每時45公里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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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初新增電動機車號牌起,號牌可分為29種(汽車19種及機車10種,詳如下表),號牌有:臨時號牌(汽車/機車)、測試車輛號牌(汽車/機車)、使節車輛號牌(使/外/領字,其中領字本國無任何外國駐台領事館,目前際製作)、農用機械號牌及動力機械號牌。
目前通行兩代四版號牌(1992年/2007年/2012年/2014年)拉丁字母及阿拉伯數字混用,其中含有拉丁字母部分區段代碼(官方稱代字或字軌),數字部分區段編號,至於號牌懸掛位置,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有詳細規範:
註:代別計算是台灣歷史為出發點而非中華民國政府,故「台灣第七代車輛號牌」實際上等同於「中華民國第六代車輛號牌」,另外官方並無「第幾代第幾版」稱呼。
III.附有前面小型鋁箔材質牌照貼紙,表面上有專屬鋼印,內圈「中華民國交通部」與外圈為「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號牌簽發之章」字樣,亦需懸掛前方牌照,依車型採橫式或直式加掛。
II. 電動機車馬達及控制器輸出馬力1.34馬力以上但5馬力,或輸出馬力於1.34馬力且行駛速率逾每時45公里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017年年底)
(因2018年起新增電動機車系列號牌,故此種號牌停發)
上述各車種包括特種車內,即設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汽車車輛,包括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警憲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身心障礙者專用製車、灑水車、郵務車、垃圾車、掃車、水肥車、獄務車、 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其他車輛。
(其中大多數申領自用車輛號牌)
自1920年各州實施車籍登記開始,發行過八代二十版本、超過150種號牌,最近二十年來車種細分(例如電動汽機車)以利管轄,目前通行是第七代(1992式)與第八代(2012式)四種版本,而1992年以前所使用號牌,1995~1997年左右全數註銷,不得掛牌行駛,以下是台灣車輛號牌演進過程:
1919年,處理車輛事故、管理徵税原因,車輛總數台北州發布「台北州動車取締規則」,強制規定所有持有汽車車主政府登記車輛,隔年明確規定,車輛懸掛官方製發號牌可行駛上路,修正案自1921年1月起正式施行,而其他州隨後幾年跟進。
二次大戰後,於制度,而車牌是州作為主要代號管理,故列入了打掉重造對象。
1946年4-5月間,全台進行了一次大規模車籍調查,並其後發行了「新式號牌」(官方稱為「國台字臨時號牌」),中國1934式號牌編制國 20001 台格式,隔年2月推出了第二版本國 28001(官方稱為「國字通用號牌」),兩版本差異於後者可以跨省通行,需要另外申請通行證(但於地理條件限制,該政策大陸地區有實質效用,台灣並無太大意義)。
因應編碼不夠問題,此代號牌增加了,還提早半年讓大型車車主直接申領新牌(於1985年1月初啟用,這是為何五代二版有兩種號牌原因),設計方面新增了上綴,採用公路總局管轄所別區分,依編碼順序「台北市」、「高雄市」、「台北所」(北縣、宜蘭、花蓮)、「新竹所」(桃園、新竹、苗栗)、「台中所」(台中、彰化、南投)、「嘉義」(雲林、嘉義、台南)、「高雄」(高縣、屏東、台東、澎湖)、「金門」,另江縣雖於1989年設立監理,地發放六代號牌上方未有上綴,全國唯一沒有管轄監理上綴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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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因為1960年代兩年一換政策(車牌兩年需換一次),使此代號牌衍伸了7種版本,使用時間達26年之久,直至2018年才正式七代號牌打破記錄。
於15/70字號牌(第三代官方稱呼)無實質代表意義,加上汽機車總量開始增長,故號牌設計了一次,此次實際擁有領土作為編碼標準參考,納入大陸地區,行政區分成三區,台灣省(省)、台北市(市)、金門縣(金),而連江縣因設立監理機關,自行發放14字號牌,同時此代開始,自用小型車車種統白底黑字格式。
1978年起,第四代號牌效期過發放,取而代之新型號牌採用六碼數字編碼,相比第四代碼區段代號發放「卅九」,足足多了兩倍以上空間,但不敵汽機車成長速度,1982年,自用小型車因編碼而衍伸出了第二版分隔碼右移形式,隨後面臨編碼重型機車辦理。
另外,此代開始取消了施行二十年定期換牌制,號牌強制規定期限,可以使用編碼耗盡換號牌。
因應編碼不夠問題,此代號牌增加了,還提早半年讓大型車車主直接申領新牌(於1985年1月初啟用,這是為何五代二版有兩種號牌原因),設計方面新增了上綴,採用公路總局管轄所別區分,依編碼順序「台北市」、「高雄市」、「台北所」(北縣、宜蘭、花蓮)、「新竹所」(桃園、新竹、苗栗)、「台中所」(台中、彰化、南投)、「嘉義」(雲林、嘉義、台南)、「高雄」(高縣、屏東、台東、澎湖)、「金門」,另江縣雖於1989年設立監理,地發放六代號牌上方未有上綴,全國唯一沒有管轄監理上綴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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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年中,六代號牌使用五年餘後,機車車種即七碼編碼全數用盡,加上1980年代末期監理系統電子化作業,汽機車編碼衝突(重號)一事導致開錯罰找錯車主情事發生,政府著手規劃新式號牌,花費近一年時間關業務及製作模板全數定案,並於隔年第一個星期五開始,發放全車種領使用。
是型式部分,六代(1984式)與七代(1992式)號牌,是歷代中唯二採用上綴標示號牌(關於上綴標示使用歷史,可追溯到1903年美國麻薩諸塞州第一代號牌),但此代號牌中上綴標示,從原本管轄所改成了管轄屬地,編碼順序有「台北市」(台北市政府交通局監理處)、「台灣省」(台灣省政府交通處)、「金門縣」(金門縣公路監理)、「連江縣」(連江縣公路監理)、「高雄市」(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監理處)五種,並且於碼數減少關係,版長原本340mm縮短成320mm,同時字40mm增加45mm,降低了遠處辨識牌號困難度。
編碼部分,台灣墨西哥,採用全國統一編碼,而非美國全分區編碼或日本半分區編碼,舉例自用小型車來説,首批編碼分配為台北市轄區前AB-EZ段、台灣省轄區前FA-WX段、金門縣前WY段、連江縣前WZ段、高雄市轄區XA-ZY段,不論車種及領牌模式(順編/自選/競標),任一牌號全台會只能出現一次,不會同時出現「台北市AB-0001」及「高雄市AB-0001」,而行照上有登記車籍牌號,會註記上綴標示。
故無論該號牌標示是否或有掉漆情形,使用上會造成任何困擾。
分區編碼:該編制會做代號註記牌號上(會以上下標型式註記),需從牌面底圖及註記、是車種來確認該號牌屬範圍,例如 001-AAA 編碼美國現今同時11州使用[註 3],意味著能有11部車號登記 001-AAA 汽車美國道路上合法行駛,而彼此之間監理業務互不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