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性】辭典檢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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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底,警察進到朝鮮黃海南道一名40多歲走私客林玉卿(音,Lim Ok Kyung)家中。

警方搜索並她家找到中國走私家電用品。

林玉卿關進靠近邊界警方拘留場。

她丈夫是中階黨員,人脈關係使她10天后獲釋。

但她因此免於偵辦人員或獄警毆打。

林玉卿向人權觀察描述她遭遇:偵查員沒有等候室打我。

直到第二天他知道有人舉報他是間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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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叫我一切寫下來,我出生一切。

我花了幾時寫下我畢生經歷。

第二天,預審官來了,説我寫是謊言,叫我重寫。

⋯一發現有出入,他煽我耳光。

⋯第一天打得⋯ [單人牢房],有些獄警會拳頭揍我,或靴子踢我。

⋯整整五天,他們我罰站,不準睡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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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認識獄警進來,他們會我吃點零食,説我受苦了,讓我坐下休息。

若是認識獄警來看守我⋯他們不讓我閤眼。

尹永哲(音,Yoon Young Cheol),30多歲時任公務員,朝鮮法律系統任意性有切身體驗。

2011年某個冬夜,五個身穿警察制服男子闖入他位靠近中國邊界城市家中,他帶到當地秘密警察(保衞部)公署。

尹永哲收押,而且開始訊問遭到毆。

直到第二天他知道有人舉報他是間諜。

他告訴人權觀察:他們帶我到等候室。

房間,只有我一人。

他們我搜身。

然後,市裏秘密警察首長、黨政治事務首長和偵查員來了。

事情,但我知道什麼。

他們揍了我半個時,他們靴子踹我,拳頭摜我,全身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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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他們我帶到隔壁房間,那是一間拘留審問室,我預審由此開始。

但審問完全遵守任何準則或程序。

他們打我⋯。

預審員一上來我一陣暴打⋯我問他“什麼?什麼?什麼?” 但沒有答案⋯。

審問進行,我發現有人檢舉我是間諜。

2014年,關於朝鮮人權聯合國調查委員會(調委會)認定,朝鮮政府有計劃、普遍且人權侵犯構成危害人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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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典檢視[畜牲: ㄔㄨˋ ˙ㄕㄥ]

他們靴子踢我、拳頭揍我、或細木棍抽我全身上下。

後來[他們差不多完成我口供],緩和下來。

六個月後,尹永哲説,秘密警察認定他不是間諜後,他移交給警局。

警察審問他兩個月,懷疑他走私草藥、黃銅或金子違禁品。

草率審判,尹永哲被判無償勞役五年。

他解釋説,朝鮮只要多賺點錢定罪,因為大部分營利活動是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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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玉卿和尹永哲經驗並。

如所周知,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朝鮮)是世界上國家之一。

它是一個極權主義、軍國主義、民族主義而且高度腐敗國家。

一切基本公民、政治、社會和經濟權利,金正恩及其家族政治王朝統治下受到嚴格限制。

執政黨和政府利用憲法、法律和法規,控制法律和司法系統,乃至其他方式合法化朝鮮勞動黨和政府指令。

2014年,關於朝鮮人權聯合國調查委員會(調委會)認定,朝鮮政府有計劃、普遍且人權侵犯構成危害人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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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罪行包括監獄中和返國後拘押中朝鮮人實施謀殺、滅絕、監禁、奴役、迫害以及失蹤和性暴力。

調委會記錄到審前羈押和訊問場進行偵查和審問時,採取酷刑、羞辱、恐嚇以及剝奪食物方式,作為在押人員自白認罪常規手段,是中國強制遣返朝鮮人員。

這份報告——主要基於22位2011年(金正恩掌權)後關進拘押審訊場所者以及8位逃亡出國前朝官員研究訪談——提供了有關朝鮮透明審前羈押偵查系統新資訊。

其內容説該國刑事偵查程序、法律和制度框架、執法和司法機關執政黨依附性、有罪推定原則、貪腐賄賂,以及拘押審訊場中足以構成酷刑不人道條件對待。

於朝鮮是一個“封閉”國家,外界其審前羈押系統法律程序有一知半解,但通過受訪者親身經歷和下文詳述其他證據,足以顯示酷刑、羞辱、認罪、飢餓、衞生條件,以及通過攀關係、行賄避免待遇必要性,是它基本特色。

受訪者告訴人權觀察,但凡一個在押人員遭到正式搜查,避免判刑,刑期送到勞動煅煉隊服無償勞役,刑期或無期徒刑送到勞動教化所服勞役。

所有前在押人員告訴人權觀察,他們跪姿或盤腿地上靜坐、雙手握拳或放在大腿上、頭看着地板長達7、8個時,有時每天13到16時。

若有在押人員亂動,獄警會處罰這個人,或下令全體在押人員坐受罰。

偵查員企圖認罪時,相關虐待、酷刑和懲罰,包括無法依令靜坐處罰,會嚴厲。

在押人員作劣等人類看待,沒有資格執法人員眼神接觸,他們名字號碼取代。

據部分女性在押人員表示,她們受到性騷擾和性侵,包括。

受訪者談到拘押場所、衞生情況:食物很少且缺乏營養價值(每天三頓,80-200克熟玉米,搭配野菜或蘿蔔湯);牢房過度擁擠,睡覺空間;洗澡機會;而且缺少毛毯、衣服、肥皂和衞生棉。

有時,獄警或偵查員會審問結束後允許家屬或朋友送來食物、衣服、肥皂、毛毯或金錢。

通過行賄、攀關係,可能説服執法人員或減輕控罪、改善羈押條件和待遇,案件一筆勾鎖。

朝鮮法律條文籠統,即使有涉及權利包含國際標準要求給予被告及在押人員保障措施。

條文存在漏洞缺乏定義,易於通過解釋儘可能擴張政府官員裁量權,決定如何或是否執行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