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守自盜 意思】掌握「監守自盜」意思,破解職務上的潛伏危機!

【監守自盜 意思】掌握「監守自盜」意思,破解職務上的潛伏危機!

監守自盜:竊取職務上受託財物的惡行

監守自盜,指的是職務上的人員竊取自己負責保護的公務或業務財物。此類行為在法律上被嚴格禁止,屬於嚴重犯罪。

定義

監守自盜是指工作人員對職務上受託之物產生的特有犯罪行為。其構成要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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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 説明
職務上 受職務委託或授權處理公務或業務
財物 可動或不動產、有價證券、權利、記錄等
竊取 擅自將財物佔為己有
主體 受職務規範約束的工作人員

名稱演變

「監守自盜」一詞最早出現在《漢書·刑法志》。顏師古在其注釋中寫道:「即今律所謂主守自盜者也。」「監守自盜」一詞在後世也衍生出「監臨自盜」、「監主自盜」等名稱。

法律制裁

監守自盜在各國刑法中都受到嚴厲制裁。在台灣,《刑法》第 342 條規定,公務員犯監守自盜罪,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公務員犯監守自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監守自盜 意思

案例

《歧路燈》第九回中記載了一個監守自盜的案例。劇中,主人公因盜取公糧而被發現。由於沒有相關紀錄證明,最終主人公因監守自盜而被處以重刑。

監守自盜不僅損害了公家或企業的財產,也破壞了社會秩序和人民的信任。因此,預防和打擊監守自盜行為具有重要的意義。

監守自盜:意思、刑法定義及案例分析

監守自盜意思

監守自盜是指受託人利用職務上便利,侵佔或擅自使用被託管財物,或將財物讓與他人,以圖不法利益。此行為不僅違反道德倫理,更構成嚴重的刑事犯罪。

刑法定義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規定:

受託管理或保管財物之人,而將其財物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佔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行為特徵

監守自盜具有以下特徵:

特徵 內涵
受託關係 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具有管理或保管財物的信託關係。
濫用職務 加害人利用受託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或處分他人財物。
不法目的 加害人的行為旨在謀取自身或第三人的不法利益。

案例分析

案例一:收銀員盜用公司款項

小美為某便利商店收銀員,利用職務之便,在顧客付款後將部分款項挪用。經會計查核發現帳目短少,小美承認盜用款項,遂被以監守自盜罪起訴。

案例二:會計員挪用公款

張先生為某公司會計員,負責公司財務管理。他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公款轉入個人帳户中。經公司調查發現,張先生挪用公款近五百萬元,遂報警處理。

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依刑法第339條規定,監守自盜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民事責任:監守自盜行為同時構成民事侵權行為,被害人可依侵權行為請求加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措施 建議
嚴格審查受託人 應審查受託人的品德、過往紀錄及財務狀況。
建立完善的制度 制定清晰的財務管理規章,明確受託人的職責範圍。
實施定期查核 定期對財務紀錄和財產進行查核,以防止不法行為發生。
強化監控機制 透過內部監控或外部審計,加強對財務活動的監控。
加強員工教育 讓員工瞭解監守自盜的嚴重後果,並培養自律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