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械彈攜帶、遵規定;四、堅守崗位、搜索;
五、提高警覺、時時戒備;六、看、注意可疑;
七、認真,説話客氣;八、嚴格管制、仔細查
中華民國衞哨兵指是中華民國國軍執行衞哨務軍人,職責是出入營門人員實施身分查驗,同時有及合法時候查驗出入人員攜帶物品或行李。
[3]
營區派遣衞兵巡查及站哨目的,是確保營區內外保持警戒,維護營區設施及人員安全,並維持軍隊內部風紀。


[2] 修訂後,現時「衞兵」是指檢查風紀及衞戍士兵,「哨兵」是指陣中勤務令以外執行步哨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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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區派遣衞兵巡查及站哨目的,是確保營區內外保持警戒,維護營區設施及人員安全,並維持軍隊內部風紀。
[4] 執衞兵營區指揮官、值星官及值日官(或勤務單位主官、值星官及值日官)指令執行勤務,分為衞兵勤務和特別衞兵務兩種。
[4]
衞哨兵需要熟悉守包括《用槍時機》、《槍要領》、《衞兵守則》和《安全士官守》,守個別單位和哨站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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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務編組包括衞兵司令、衞舍、衞兵長和衞兵,而衞舍設置有衞兵司令辦公室、衞兵宿舍和崗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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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哨兵需要熟悉守包括《用槍時機》、《槍要領》、《衞兵守則》和《安全士官守》,守個別單位和哨站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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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羣眾暴動,非使用武器不能鎮壓時;
三、駐警衞人員、物資、車、船、航空器等受危害脅迫時,非使用武器不能保護時;
四、防衞駐守土地、場所建築物受襲擾或擅闖經警告聽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
二、經警告已有畏服情況時,應停止使用
三、使用武器應注意,傷及他人
四、如非情勢確有應儘量避免傷及其致命部位
五、使用武器時,其得以使用武器原因,行將消滅或消滅者,應停止使用
六、衞兵使用武器後,應情形即時報告該營管長官及戰情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