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屋原則】想優先選屋得多做 |都更走到 |都更都選同1間只能被迫抽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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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執行都市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確保選配過程公平性,保障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權益,訂定本作業知。

實施者於報核都市事業計畫時,應以公平合理方式,考量個案狀況及權利人負擔能力,敍理由載明選配原則,作為實施權利變換後應分配土地及建築物位置;另案如有實分配價值超出應分配權值、所有權人合併權利價值選配或優先選配順序情形,應載於選配原則內。

(三)後建築設計各樓層平面圖、地下層(含車位)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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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者擬具權利變換計畫時,應以雙掛號方式檢附通知函及辦理選配需文件,通知權利人辦理分配位置申請。

前項通知文件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選配期間及選配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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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別權利人前、後權利價值。

(三)後建築設計各樓層平面圖、地下層(含車位)平面圖。

(四)後各房地單元配置、面積、權利價值清冊。

(五)車位價值清冊。

(六)權利變換意願調查表、後分配位置申請書、合併分配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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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權利人應於選配期間施者提供文件表達選配意願。

(二)應辦理公開抽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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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者於選配期間屆後,應依第二點所訂選配原則整理選配意願調查結果,視需要辦理公開抽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公開抽籤:
(一) 同一位置有二人以上申請分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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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後應分配權利價值逾分配單元價值,於選配期間提出選配意願者。

辦理公開抽籤,實施者應檢附下列資料通知辦理公開抽籤權利人:
(一)公開抽籤時間、地點。

(二)應辦理公開抽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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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開抽籤規則。

前項抽籤規則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辦理公開抽籤對象。

(二)公開抽籤應有公正第三人現場見證。

(三)抽籤時應本人或持本人委託書受任人進行抽籤。

(四)到場抽籤者,得實施者或公正第三人代抽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