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案一般指的是當案件被拒絕後,申請人向移民局、移民法庭或移民上訴委員會等部門提出申請,重新審理被關閉的案件,並獲得一個有利於申請人的裁決。但很多人對聯合開案這項法律程序並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它的存在。


不良律師常常利用申請人對相關知識的缺乏和不懂英語的弱點,高收律師費承諾可以幫助將被否決的案件重新開啟,解決身份問題。結果,申請人不僅白花錢,身份問題還更加混亂。今天,王律師將與大家分享重新開案和聯合開案的區別。
重新開案與聯合開案的區別
重新開案(Motion to Reopen)在英語中是指在被拒絕後,申請者向移民局或移民法庭、移民上訴委員會等部門提出申請,要求重新審理其案子,並做出對申請者有利的裁決。聯合開案(Joint Motion to Reopen)則是指申請者與政府律師達成一致,共同要求重新開啓案子。兩者在申請條件、時限和效果上有所不同。
重新開案的限制
- 時間限制: 申請者通常需要在收到不利決定後的特定時間內提出重新開案申請,例如庇護申請失敗後的90天內。
- 次數限制: 對於某些類型的申請,如庇護申請,只允許一次重新開案的機會。
- 理由限制: 申請者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例如國情變化或新證據等,來證明重審其案子的必要性。
- 成功率較低: 相比上訴,重新開案的成功率較低,因為它不僅要求申請者提供有力的論據,還需要移民當局同意重新考慮該案。
聯合開案的靈活性
- 無時間限制: 聯合開案沒有特定的時間限制,可以在任何時候提出。
- 無次數限制: 申請者可以提出多次聯合開案的申請。
- 人道主義考慮: 聯合開案的申請通常基於人道主義因素,例如家庭團聚、健康問題或回國後可能遭受的迫害。
- 雙方協議: 聯合開案需要申請者與政府律師達成一致意見,通過共同努力來重新開啓案子。
總結
重新開案與聯合開案在法律程序和效果上有所不同。重新開案受到嚴格的時間和次數限制,且成功率較低。聯合開案則更加靈活,沒有時限和次數的限制,通常基於人道主義因素,且需要申請者與政府律師達成協議。在選擇重新開案或聯合開案時,申請者應當仔細考慮自身情況和法律顧問的意見。
「開案意思」是一個在法律領域中常見的術語,指的是正式啟動一項法律程序,將特定事項提交給法庭審理的意圖。
在法律界,「開案意思」是指當一個人或組織希望尋求法律保護或解決特定紛爭時,他們必須向法院提出一份正式的申請。這份申請文件是「開案意思」的具體表達,其中包含了相關的事實、法律依據和希望實現的法律結果。
「開案意思」的具體程序可能因不同的司法管轄區而有所不同,但一般情況下,它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總結而言,「開案意思」是法律程序的開始,是申請人表達對特定法律問題的關注和希望解決問題的意願。通過「開案意思」,申請人希望法院能夠為其提供法律保護、解決紛爭或做出其他法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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