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需要是衝動,離婚需要是深思熟慮。
每結婚夫妻,有過想離婚念頭,如果你身邊結婚朋友你説有,那他是説謊。
有念頭不代表會付諸實現,夫妻中每一個小事件,有時會讓關係「離婚」靠近一些,有時候會「有你」貼近一點,那些走到後婚姻,是每個碎小生活片段裡來回拉扯。
如果你想離婚念頭深,不管後是不是要離,這三件事你要做: 喜歡看八點檔我,所有法律知識是電視上學來。
戲裡只要出現像我這種結了婚後,在家當家庭主婦及全職媽媽女人,如果提出想離婚,老公會我推倒在地説:「啊!妳要離婚,妳我走啊,我什麼會妳,妳走了不要回來!」我只能包袱款款,身無分文地離開住了幾年房子,地方遙望著孩子流淚…… 如看多童話故事以為結婚於日子一樣,這些灑狗血八點檔人很多錯誤法律觀念。
我們擔憂許多未知事物,但其自己杞人憂天,不如尋求專業幫助。
因為我美國結婚,大部分時間是居住美國,所以離婚要美國提出,美國法律處理。
但是誰知道美國要怎麼離婚?身邊沒有什麼經驗到朋友,我決定找律師諮詢,解開我心中種種疑惑。
美國電影裡提到,沒有錢是請不起律師,因為律師收費,這是。
律師是小時計費,時兩百多美元起跳,五百、七百、上千有可能,所以你律師了時間要面談,千萬不要閒聊,要你能想到所有問題條列出來問,我記得自己和律師談話鐘,耳朵深處彷彿能隱聽到 錢噹啷噹啷掉落聲音,務把握諮詢時間。
「錢是老公上班賺,我是不是離婚沒有錢可以拿?」 「因為我沒有收入,小孩是不是不能我?」 「如果離婚後我想帶小孩回台灣居住,可能嗎?」 「小孩本來是我一個人照顧,我直接她帶回台灣,告知爸爸,合法嗎?」 我第一次律師詳談完後,上面這些問題得到了解答,心中原本許多因為未知而產生恐懼煙消雲散。
,許多全職媽媽權利義務,是有法律保護著。
台灣法律美國法律盡,但是有許多部分是雷同。
像是「婚後財產共有制」,以及法官判定監護權時候會「年幼母」原則。
簡而言,如果妳提離婚或是提了離婚,垃圾老公嗆聲:「妳賺錢,所以錢和孩子想拿走!」這時妳可以地嗆回去:「孃跟你結婚那一天開始,這個家收入一人一半啦!小孩從出生是我顧,監護權會我啦!不信你去問律師,囉嗦!」有時候,,其實比你懂法律。
律師離婚這條道路上扮演角色了,你想脱離豬隊獲新生,身旁沒有任何人能幫助你時候,律師你唯一浮木。
先生想回饋反哺之恩,太太婆媳關係感到,怕不來,兩人有差異。


像知道離婚相關法律知識後,你急著馬上離婚,而是可以聽律師建議,多權衡這個婚姻是不是離不可,順便做好準備。
所謂準備,是心理準備,有經濟上準備。
不用工作賺錢有錢花,是每個人夢想。
很多女孩掉進了這個圈套,當男生説「嫁我,我養妳」時候,覺得中了頭彩,開心到暈頭轉向,想像中蝶羣漫天飛舞,以為找到一個長期飯票,這輩子要過著貴婦生活了。
殊不知老公賺不到多少錢,讓妳出去工作,就算有十八般武藝身,只能在家黃臉婆,伺候老公、伺候小孩、伺候公婆,一個活生生「跪」婦。
「但是,我是家庭主婦,我要怎麼賺錢?」,我得語長地説,千萬不能家庭主婦職業啊。
家庭主婦能成為畢生職業前提,是這個婚姻會維持長長,但是每年有五萬夫妻離婚今日,這個前提成了。
女人就算結婚,還是要繼續發展事業,保有工作能力和工作機會,持續跟外界接軌,才不會成為家中弱勢。
家庭主婦是一個門工作,只要留意,會自己變成歐巴桑身材臉婆,整天腦袋裡注意小孩與老公行程,今天要記得去哪裡辦事、要去搶哪個超市特價品,每天生活這些瑣事團團包圍。
幾年下來,不但身材變得腫(可怕是自己覺得這樣),知道外面世界發生什麼事,知道流行東西是什麼,小孩一點了想回職場,知道自己能做些什麼。
(我天哪,會變成這樣怎麼沒有人我説!?) 如果你現在考慮離婚,有自己經濟能力了。
離婚後,馬上面臨要負擔自己生活,租房子要錢、生活花費要錢、小孩上學要錢,而且如果你遇到是,不肯談離婚,請律師是需要一筆錢。
老話一句,錢不是萬能,但沒有錢萬萬不能。
所以,女孩們,現在開始,只要妳有收入開始存錢。
即結婚小姐們,長輩妳包統統要收起來,爸爸偷塞妳錢全都存好存滿,不要傻傻地什麼老公分享,只要他分享妳身體夠了,像愛情知道什麼時候會消失一樣,妳知道這些錢什麼時候會派上用場。
至於結婚太太們,不管有沒有要離婚,要想盡辦法開始存錢,錢妳底氣,有了底氣才能耍脾氣。
沒有小孩離婚,會一萬倍。
雖然話説牀頭吵牀尾和,但是很多婚姻裡問題不是靠上牀能解決,不是如果一次解決不了,那兩次(年紀了沒辦法能那麼來兩次)。
萬一懷孕了,本來夫妻感情狀況下,小孩生出來後,會,想要孩子挽回夫妻感情,或是孩子挽回外遇老公心,機率是零。
兩個人走到離婚,如果沒生小孩,只要財產分,從此一拍兩散,你走你陽關道,我過我獨木橋,此生不相干。
台灣離婚人多。
內政部主計處統計,1984年粗離婚率每千人有1,到了2004年是2.8,10年來增加1.8倍。
離婚人口多得驚人,1984年只有1萬9千對,到了2004年增加到6萬2千對。
馬偕醫院協談中心諮商心理師呂奕做過多年家庭諮商後發現,現代人婚姻不如從前,來得去得,很多是衝動之下離婚,事後發現問題多,不知如何善後,懊悔不已。
「於談戀愛時濃情蜜意,婚姻是處理彼此差異,以及滿足對方需求與期待,」師範大學心理輔導系兼任教授樊雪春直指婚姻現實面,她笑稱自己研究有心得,因為個案可看到一些共同性。
到擠一條牙膏,到金錢使用、親子教養或姻親,每夫妻多少會出現差異,很多背負著原生家庭觀念影響。
像電影《Kiss情人》,作家先生個性,不拘小節,突發奇想,製造,逗得孩子開心。
太太受母親影響,生活,一絲茍,對先生製造驚喜潑冷水。
婚前吸引他們特質,婚後變成差異──所謂個性不合。
他們吵到谷底,冷漠,分居,認真思考是否要離婚。
後,兩人各退一步,願意努力縮短彼此差異,為孩子繼續這段婚姻。
,每想離異夫妻原因盡,但樊雪春建議,不妨從婚姻現實面去問問自己:「引發自己或方想離婚問題和差異是什麼?這個差異是否到無法解決、走下去?」像有一對夫妻是否要接媽媽同住意見不合,丟狠話,要分手,因為兩人各執一詞。
先生想回饋反哺之恩,太太婆媳關係感到,怕不來,兩人有差異。
後,他們決定離家500公尺處買房子媽媽住,達到近照顧目的,了妻子。
「離婚和離婚夫妻會碰到問題是,只是處理方法,」樊雪春強調。
辨認彼此差異,以及尋求可能解決方法之外,徘徊離婚邊緣,痛苦人不妨膽想想:「我這樁婚姻中要是什麼?我努力,有想得到我想要嗎?」實際估量,有助於澄清內心痛苦,做出日後會後悔決定。
位居金融要職曉玲幾年前碰到先生經商失敗,當時擔心家庭受到,晚上焦慮到睡不著,打定主意要離婚,離開那個爭氣先生。
後,婚姻諮商協助下,一層層剝開心中,緩了離去念頭。
,是確認當時法律條文,確定夫妻財產分開會受。
此外,她諮商者問她:「離婚後能得到你要嗎?」她開始想,如果和先生離婚了,他搬出去住,因為房子是她,但兩個小孩沒人照顧,因為那時保姆離職。
此外,那時候每個月先生兩萬元當家用,一個月5萬元保姆費來得,其虧欠先生,而且保姆會像先生這樣愛小孩。
算來算去,曉玲終於看清楚,先生不善經商,負債之外,他是個爸爸,愛家,是她婚姻中需要,讓她無後顧之憂拚事業。
因此,她打消離婚念頭,幾年後婚姻狀況,借錢資助先生創業。
台灣離婚率,10年來增加1.8倍,離婚解決所有問題嗎?怎麼樣做決定才不會後悔?世界上沒有完全、無裂痕磨擦婚姻,哪樁婚姻不是坑坑疤疤,問自己要什麼。
即使是碰到婚姻殺手──外遇,可以回頭問問自己婚姻裏要什麼。
像文惠面先生外遇,心中充滿了痛苦憤怒,但看到先生對孩子愛付出,讓她願離婚,她自述,「讓孩子成長,有父愛,自己。
」但她閨中密友曉玲這麼想,是面先生外遇,她堅持離婚,扶養孩子,因為她堅持婚姻裏忠甚於一切。
「想像一下離婚後狀況,有助於自己考慮是否要離婚,」愛家基金會執行林秀慧提出建議。
筆者在台多月,最近決定伴侶簽字結婚。
預先告知台灣友人,希望她能幫忙證婚,而這位朋友聽到後,祝福之外,還提醒筆者︰「在台灣離婚麻煩,你要不要考慮這部分?」這個温馨提示聽起來讓人啼笑皆非,但友人認語氣,讓筆者。
她想伴侶離婚,可是方不同意,友人不想交去第三方調解,或交到法庭處理,離婚是個人私事,涉及金錢瓜葛,想盡可能私下解決,雙方。
筆者想起早前新聞報導過,台灣離婚率是亞洲第一,今年8月首度出現「結婚對數離婚對數一比一」狀況…現況是這樣,那可令人納悶了︰離婚有那麼麻煩、那麼嗎?,台灣結婚率、離婚率原因,社會結構、家庭價值觀轉變、男女經濟狀況、住屋問題、外籍配偶增加而導致文化語言造成家庭障礙有關,台灣內政部於2012年發表過一份台灣離婚率發展趨勢、影響及應作法相關研究;最近有學者指出疫情結婚離婚率有關係。
筆者想起,香港例,朋友疫情和「限聚令」而延結婚和設宴,有聽過疫情期間兩夫妻居家工作,朝夕,沒了私人空間,反而易生磨擦和口角,連家暴案例增加。
友人説︰「當初結婚是因為社會告訴你,女生到了三十歲嫁不是女生,加上家人會你吧,但當時有想過自己是否適合婚姻生活,結婚不是兩個人事,是兩家人事。
到你後,發現自己只想單身生活,你想那個生活他伴侶變成『家人』,不想撕破臉。
雙方沒有第三者,沒有甚麼病患之類,只要方不同意,不能離婚了。
」2018年,台灣每日有149夫妻離婚。
(圖取自pixabay),在台灣離婚可分成兩種,第一種是雙方離婚;第二種經法院裁判離婚,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
而民法第1052條規定,訴請離婚條件包括重婚、通姦、虐待 (包括配偶或配偶直系親屬)、惡意遺棄他方、意圖殺害他方、身患絕症、有治精神病、生死不明逾3年、故意犯罪而被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
有處是,如果重婚或通姦,但配偶事前、事後原諒、知悉後逾6個月,或事情發生逾兩年,則不可訴請離婚。
若是個性不合而離婚,要證明重影響到彼此生活,而且對方婚姻部分有過失才有機會成立。
而分居時間不是法規所列明訴請事由,不是法庭判決離婚重點,法官只考慮分居雙方帶來甚麼影響。
而香港,除非得到法院批准,否則結婚1年後才可提出離婚呈請 (1997年修法前時限是3年)。
如雙方離婚,只需填寫一份申請書交到家事法庭登記處;如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呈請人法院證明有理由或認定婚姻到,即法庭所指「婚姻破裂無法挽救」,理由通姦、遭配偶遺棄1年、配偶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配偶生活,另外有「呈請人配偶分居1年,而其配偶離婚」,和「呈請人配偶分居2年(此情況下配偶離婚)」。
言,熬過兩年分居方面申請離婚,即使配偶不同意,法庭會頒佈離婚令。
分居定義方面,若條件不容許搬離居所,事實上可居於同一屋之中,只需證明實際生活儼如雙方各自獨立居住,如分房、分牀,各自用餐,沒有性生活,重點是方知悉事人有分居意願。
這些是雞毛蒜皮小事,但會某個時間點被端上你心理,讓你在意讓你埋怨,想著「如果不是他,我會會過得?」。


延伸閱讀…
本文作者認為,婚姻是彼此維繫愛和關係,相信承諾是真摰,一起摸索未來路。
圖:pixabay「我應該你。
離婚聽起來不是甚麼好事,但一個人人生一個階段找到自己想要東西,而且正朝該目標前進,算是值得。
只是解決行政手續問題是有點困難而已。
」筆者回答。
飯後,筆者友人分道揚鑣,回家後伴侶討論結婚離婚意義。
簽字結婚,是承諾,可能涉及政府分配社會資源衍生功能性婚姻,或者,why not both?不過,我們同時思考是,因為愛而結婚是一種權利,那如果愛情形狀改變而單方面要求離婚,是否個人權利?雙方能夠偕羨煞旁人,但一生一世、模範夫妻標準,不免過脱離現實。
筆者伴侶有一個共識︰彼此維繫愛和關係,相信當下承諾是真摰,一起摸索未來路。
承諾一生一世,才是雙方負責任,前提是要建構於彼此已有足夠互信。
不管怎麼説,結婚了,;離婚了,祝福有未來。
(thomasw/Unsplash)《後記》筆者想起三年前在台灣交流有關移工和住民勞動情況,有機構職員指出,住民跨境婚姻要面言語、文化上障礙多,而且早年多是「婚姻」,即國家村落姑娘「嫁入」基層台灣男性家庭,男尊女卑、年齡差距、經濟條件差距情況下,住民妻子變相成為家庭照顧者,若干年後丈夫退休或年紀老邁,住民妻子擔當家庭經濟支柱。
面跨境婚姻帶來生活各種磨擦,是導致住民離婚率本地人原因之一。
可是資訊或者住民有所偏見情況下,住民離婚污名化。
三年後,筆者想拜訪機構,瞭解一下這三年以來情況是否有所改善。
希望有機會讀者分享這議題。
作者》可樂貓 香港人,文字工作者。
反送中後離開熟悉城市,來台展開生活。
每天想家,只能文字和運動去解思鄉愁。
[週刊王CTWANT] 綜合陸媒報導,從視頻中看出,所在地應該是一家酒店典禮大堂,當時每桌坐滿了人,熙熙攘攘地好,只是大家以為這場婚禮依舊,按部就班吃完酒席能結束時候,一個當天氣氛並不合時宜視頻,赫然出現了大屏幕上。
屏幕上,新娘和一位陌生…終於撐過上週冷颼颼寒流,本週寒流減弱後,各地氣温進一步回升,預計週三(31日)後高温有機會飆破30℃。
不過氣象粉專「天氣風險」表示,下一波顯著「空氣」帶來低温,有可能達到氣團級,提醒民眾要有心理準備。
當婚姻走向,離婚成為現代人一個合理而且會撻伐選項。
但如果只是你覺得適合,對方沒有問題責任,訴請離婚。
(示意圖本人/pakutaso)
內政部統計,107年5月有5,203配偶辦理離婚登記,算是創下兩年新高。
現在人像以往傳統,於離婚觀念那麼死板,當婚姻走向,離婚成為一個合理而且會撻伐選項。
但,想要離婚,可不是一句「我們適合」可以了。
只要雙方於離婚有共識,可以到户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至於子女監護權、財產分配,可以透過協議解決。
如果夫妻沒辦法和平分手,想要離婚只能尋求法官幫助,請求法院作出「離婚判決」。
法官判決中準許事人離婚,後判決內容通知户政事務所,政府會進行離婚登記,你們一拍兩散,正式成為法律上陌生人。
適合兩個人,會選擇方式是「協議離婚」。
雙方知道方不是本命、、天命,繼續糾纏?除非子女監護權或財產分配談不攏,否則會走向訴訟。
如果只有單方覺得個性不合,訴請離婚你想要温暖風格檜木桌子,他想要極簡風格鐵製腳椅;你覺得家事應該要平均分擔,他覺得那是家庭主夫/主婦分內事;你想要子女受到教育,他想要子女開心,上課關係;你想要50歲以前環遊五大洲,他存錢吃大餐。
這些是雞毛蒜皮小事,但會某個時間點被端上你心理,讓你在意讓你埋怨,想著「如果不是他,我會會過得?」。
延伸閱讀…
你們因為這種小事吵架,但讓人萌生了「想離婚」念頭。
可是對方並不想因此離婚,覺得有家庭、孩子要顧,或是覺得你想多、歇斯底里,反而還怪罪你。
這種對方願意放手情況,你可能進行協議離婚。
個性不合不能協議離婚,那裁判離婚呢?雖然我贊同戀愛,適合分開。
但法律角度來説,這些「個性不合」、「習慣」小事,進行裁判離婚。
民法第1052條,想要訴請「裁判離婚」,一個是符合「法定十種事由」,一個是符合「例外事由」。
法定十種事由,包含:複結婚。
外遇通姦。
夫妻間不堪同居虐待。
(例如夫妻間家暴)
姻親間虐待,導致不堪同居。
(例如丈母孃虐待你)
惡意遺棄。
(例如重病中離家出走消失無蹤)
意圖殺害。
(例如新聞持刀相向)
有不治之症。
有不治精神病。
生死不明超過三年。
故意犯罪,被判處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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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數日後,俊法院訴請離婚,瑞珠認為做錯事人不是她,要不要離是應該是她決定。
民法上關於離婚方式分成三種,一雙方事人説「兩願離婚」,二為事人一方請求法院判決方式幫忙斷開「裁判離婚」,三雙方事人於法院説情下「調解或和解離婚」。
兩願離婚聽到「協議離婚」,這個方式是想離婚雙方事人,他們有意願要離婚時候,可以自行離婚。
至於方式,婚是怎麼結的怎麼離,一樣要有書面(俗稱:離婚協議書)、二個以上證人簽名,且户政機關登記離婚。
而離婚協議書上,應該表明雙方離婚意願以及附上證人簽名外,是寫離婚時彼此權利義務分配,例如於小孩子保護、教養權利義務或是雙方財產應如何分配。
婚姻不是説斷能斷,如果有一方離婚,無法協議離婚,那需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透過法院裁判效力,消滅雙方婚姻關係。
不過,不是事人法院請求,法院可以作出離婚裁判,裁判前提是有法律上所規定原因,這些原因規定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於此簡單説如下:前述第1點到第10點列舉可請求裁判離婚情形,但是有時婚姻出事是有極其複雜為外人道原因而類型化,因此上有前述第11點概括規定,即倘若有其他事由,而維持婚姻者,可以作為訴訟離婚事由,此明文規定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
但是維持婚姻事由訴請離婚時,法律明文規定限於他方配偶可以請求離婚。
但是如果遇到雙方配偶該事由有責任時,是否有前述限制,是有爭議。
實務上爭議所採作法,是衡量雙方配偶對事由有責程度(負多少責任),如果雙方應負責程度,只有責任一方,可以責任他方請求離婚,誰犯錯誰有資格可以請求離婚。
如果雙方有責程度勢均力敵時,雙方可以請求。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實務會採取此作法理由,是因為認為如果讓應負責任配偶,可以請求離婚,無異是承認可以離婚,這樣會破壞婚姻秩序,且有背於道義,違反自己法理,有欠公允,同時和國民法感情及倫理觀念不合,因而採消破綻主義,訴請離婚要婚姻關係有裂痕,且衡量配偶對造成婚姻裂痕過失程度。
訴請法院為裁判離婚時,非取得一離婚判決,有時於訴訟程序中可能轉向其他解決方式,例如家事事件法第23條及第3條規定,離婚事件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如果調解,法院開啟審判程序,作出判決。
例如於審判程序時,雙方於離婚有共識,有意各退一步時,此時可以和解方式解決此離婚紛爭,成立和解後,法院需繼續審判。
法庭上雙方配偶決定和解,於作成和解筆錄後,離婚當庭成立,婚姻關係於作成和解筆錄後,解消。
此時法院應離婚事件直接主動通知户政機關,嗣後不論雙方事人是否前往户政事務所登記不會影響離婚效力。
(民法第1052條之1參照)。
調解離婚和解離婚程序相似,雙方配偶法院專業家事調解委員調解,作成調解筆錄後,離婚成立,婚姻關係自此解消。
法院直接主動通知户政機關登記。
(民法第1052條之1)須注意是,我國採離婚登記主義,所以離婚原則上要登記生效。
不過如果是因為經法院裁判離婚、調解或和解離婚者,裁判離婚時、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作成時,離婚效力發生。
所以,申請離婚登記時,離婚登記需要雙方事人申請人才行,但是如果是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生效情況,例外得以事人一方申請人可以了。
(參照户籍法第34條規定)俊明法院訴請離婚,調解程序,調解成立者,進入審判程序。
俊明如果訴請離婚,要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或第2項裁判離婚事,而瑞珠有短期發生回家情況,所以俊明有可能是依第1052條第2項規定,以因事由維持婚姻者,請求離婚。
但是,瑞珠回家原因是因為暴力相向及外遇行為,因此俊明是否可以依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視法院及瑞珠有責程度評價,如果瑞珠有責程度者,俊明有責程度,不得維持婚姻事由,做賊喊抓賊請求離婚。
反之,如果俊明有責程度,或是瑞珠和俊明有責程度,可以該事由請求離婚。
民法第1049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户政機關離婚登記。
民法第1052-1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
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户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