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英語:Veranda,粵語中亦可引申為「露台」[1]),東南亞閩南話稱五腳基(源自馬來西亞華人騎樓稱呼),台語稱亭仔跤(或作亭仔腳,台羅作tîng-á-kha),客家話稱店亭下,是一種外廊式建築設計。
建築物一樓臨近街道部分建成行人走廊,走廊上方二樓樓層,猶如二樓「騎」一樓之上,故稱為「騎樓」。
華人地區,騎樓具有華南特色建築設計,於店屋建築。
現時華人地區騎樓地下(一樓)於經商,二樓以上住人。
騎樓既可防雨防曬,於展示櫥窗,招徠生意。
在台灣,自日治時期之1900年起,建築法規、都市計畫法規、縣市建築自治條例強制規定要件下建築物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騎樓列入「道路」以及「人行道」加以管制。
因此,騎樓在台灣等同於私有公用公共人行道,其所有權人不得佔用或停放汽車或妨礙他人通行。
18世紀下半葉,英國人來到印度東部加爾各答貝尼亞普庫爾(Beniapukur(英語))鄰裏社區,這裡氣候十分,英國人適應。
於是,他們住宅前加了一個外廊遮強光,造成環境,當地人效仿,英文「veranda」一字是來自葡萄牙語「varanda」,而「varanda」一詞來自貝尼亞普庫爾方言,英國人稱「廊房」(langfang)。
這種以遮陽主要功能(外廊式建築),英國殖民勢力範圍擴大,南亞、東南亞、東北亞而中國。
鴉片戰爭後傳入香港、廣州,然後北上到廈門及西入廣西,由此可見,騎樓建築是歐陸建築東南亞地域特點結合一種建築形式。
[2]
類似建築傳統抱廈(廍口、敞軒),華北地區多半有屋頂,華南地區多做廊屋,區別抱廈不若騎樓上有另外生活居住空間建築單層廊。
廣州騎樓大規模建設始於20世紀20年代,形式多樣,保存,是粵派騎樓代表,民國11年《廣州市內不準建築騎樓馬路表》和民國19年《取締建築章程》引導下形成了持續到現今格局。
20世紀90年代時期州市沉迷於大型建設,後拆除了包括中山路、寶華路、解放路和六二三路大量騎樓,造成了無可挽回歷史景觀破壞。
進入21世紀後,廣州騎樓街區拆遷進行了嚴格限制,正在編撰《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裡,騎樓街區保護佔據了篇幅。
廣州市區內現存騎樓街總計有36條,達20多公里,集中分佈老街區約10平方公里範圍內,如荔灣區人民路、上下九、第十路、壽路、恩寧路、龍津路、堤;越秀區文明路、德政路、豪賢路、文德路、東華東路和東華西路北京路、南路、一德路、起義路、海珠路。
此外,海珠區的福路、南華東、南華中、南華西有一部分。
位於東莞市莞城區,中興路——西路古建築羣,以及市橋路一帶設置有騎樓。
民國時期,於華僑投資以及工商業發展,江門五邑地區成為廣東省乃至是國內數一數二經濟發達地區,因此騎樓江門地區有範圍分佈。
江門市區有騎樓,現部分已成江門長堤風貌街。
縣級市台山華僑投資下,騎樓有多西洋風格,但缺乏修繕保養,而。
台山市政府駐地台城街道,民國時期譽稱「廣州」,擁有超過18公里騎樓街,騎樓建築超過一千棟,有巴洛克、洛可可、文藝復興、南洋、中國傳統檐廊式風格。
端芬鎮,興建於1931年,作為貿易市場汀江墟(稱梅家大院),作為周潤發主演電影讓子彈飛主要外景場地而聞名,其結構即為騎樓圍成回字形建築。
此外,有規模騎樓建築羣分佈於開平三埠、水口鎮、赤坎鎮、及台山廣海鎮、原公益鎮(併入大江鎮)、水步鎮、大江鎮、斗山鎮、四九鎮。
汕頭市原昇平區(現屬金平區)是五腳砌,可謂是中國大陸一片騎樓羣,鮮為人知。
澄海區中山路(既當地人所謂鞋街)兩旁是五腳砌,但拆毀改建。
潮陽區棉城原有五腳砌,但找尋。
潮南區兩英鎮(原縣級單位南山管理局駐地)鎮區如紫雲路,中山路,南京路兩旁是五腳砌,陳店鎮中華路附近一帶有數五腳砌。
「老街韻」是指石岐區孫文西路,這是一條隋唐開始建立,共有八百年歷史老街。
孫文西路古稱迎恩街,1925年紀念孫中山先生而改稱孫文路。
前項第一款退縮地地面層,得自建築線起退縮三十公分後,設置圍牆或停車空間。


當中標誌性建築是「中國銀行」鐘樓和「思豪大酒店」,兩樓是所有建築當中。
1997年開始,政府孫文西路投入大量資金進行修繕,使其成為一個休閒,購物、娛樂去處,是如今中山商業街之一。
惠州市惠城區傳統上臨界建築大多是騎樓,目前保存多是水東街。
泉州中山路形成歷史,世紀20年代修建成列柱式騎樓建築,全長2.5公里,藴含着豐建築文化,既結合泉州民居傳統特色,融入海交文化建築,是歷史上中西合璧範例,具有藝術價值和學術價值。
2000年,保護這條中山路古街歷史風貌,泉州市政府啟動實施「中山路整治保護」項目。
2001年,此項目獲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亞太地區遺產保護獎[4],這是福建省建築物首次獲此殊榮。
評審團充分肯定項目「一英里延伸保護」創造了典範。
2010年泉州中山路入選中國十大歷史文化名街[5]。
漳州城區有大量閩南式騎樓,它們建於1918年-1921年,是陳炯明、周醒南主持下漳州舊城改造產物。
[6]
梧州有類似廣州風格騎樓,並且現存騎樓街道22條,總長7公里,達2530米,騎樓建築560幢。
梧州騎樓特色是「水門」和「鐵環」,臨街磚柱上有「鐵環」,各一隻。
建設防洪堤年代,每到洪水季節,梧州會「水浸街」,沿街騎樓第二層普遍設有水門,為備洪水上街時居民出入之用,可以水門放下竹籃沿街巡遊售貨小艇購買生活用品;臨街磚柱上鐵環各一隻,是洪水時栓泊船艇纜繩所用。
現有梧州市騎樓城-龍母廟景區,國家4A級景區。
海口市中山路,水巷口,解放路一帶,現中國歷史十大名街之一。
漢口中山大道車站路黃興路段、北京路段,勝利街以及保成路現存有騎樓建築[7]。
香港,屬廣東寶安縣,於早年大批廣府人移居到香港,所以廣州騎樓風格帶到香港,主要是一些戰前唐樓、較早期公共屋邨和1980年代前落成私人屋苑,但發展現在很少騎樓。
在台灣,因為多雨、日照氣候,所以各市鎮普設騎樓,稱為「亭仔跤」或「亭仔腳」(台語)或稱「店亭下」(客家話)。
日治時期後日本人沿用此特色,並延續,當時稱為「軒下道路」。
[8] 台灣目前各地有建築自治法規規設騎樓。
馬來西亞,騎樓華人稱五腳基,這是因為英國殖民時期法例規定廊五英尺(Feet),而英語「Feet」可解作「腳」,故稱「五腳基」。
而新加坡保留了類店屋,稱中葡式建築。
騎樓產權是公有還是私有,在台灣是供公眾通行人行道,應不得擺攤營利,不能招惹行人交通。
而且法令上,騎樓具有可取代公有人行道正式地位,即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7條規定:「道路應留設人行道。
但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下,且路旁設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得視實際需要設置。
」
騎樓產權雖屬私有,但建築法規於土地所有權之使用課法定空地、建地或非建地、路口建築截角、建蔽率容積率、限制,台灣各縣市建築自治條例多規定道路兩旁建築物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設置騎樓,不然退縮建築,留設無遮簷人行道供大眾通行。
此可溯源自1900年【台灣家屋建築規則】,其規定沿路房屋應設置有遮簷步道(亭仔腳),今日騎樓。
關於騎樓規格構造昭和12年【台中州都市亭仔腳規則】規定都市計畫區域內7.1米以上道路應設置亭仔腳或無遮簷之步道,即無遮簷人行道,退縮建築而成人行道。
因為騎樓居民佔用情形很普遍,因此有乾脆規定設騎樓、退縮建築留設步道空間(如苗栗縣)。
不過,沿路商家佔用依法留設無遮簷人行道,充作「顧客停車場」收費停車塲情形普遍[9];前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佔用道路),後者違反「停車塲法」。
1「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民國100年5月24日制定,現行條文同)第87條規定「商業區內臨接寬度達八公尺以上道路建築基地,其建築物應設置騎樓」,第91條規定「住宅區內經市政府指定道路,應留設騎樓或退縮留設三.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
2「新北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第2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應依都市計畫內容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都市計畫無前項設置規定而建築基地符合下列情形者,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三點五二公尺設置:一、面臨計畫道路寬度,於住宅區十公尺以上,商業區七公尺以上,市場用地七公尺以上。
二、市場用地以外公共設施用地。
3 新竹市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第2條:實施都市計畫內,下列各款建築基地,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一、面臨都市計畫道路寬度七公尺以上商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二、面臨都市計畫道路寬度十五公尺以上住宅區及工業區。
4 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第2條: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臨接七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建築基地,應退縮建築,留設沿街步道空間。
但有下列情事者不在此限。
一、都市計畫説書另有規定者。
二、配合城鄉風貌規劃,經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者。
三、面積狹小基地,符合台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經本府許可者。
四、角地基地達七.五公尺面。
五、兩計畫道路間基地面臨七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部分留設騎樓者。
六、都市計畫用地劃定逕分割建築基地深度於十二公尺者。
6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9條:「都市騎樓、無遮簷人行道設置及退縮建築規定如下: 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都市計畫或其他法令已有退縮建築規定者,從其規定,免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它無退縮建築規定者,應依下列各目規定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一)商業區、住宅區面臨七公尺以上計畫道路,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二)其他分區(農業區及保護區除外)或公共設施用地面臨七公尺以上計畫道路應設置無遮簷人行道退縮建築。
但工業區依法容許作商業設施且面臨十公尺以上道路者,得設置騎樓。
」第一項規定「都市計畫或其他法令已有退縮建築規定者,從其規定,免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可知「退縮建築」可以取代騎樓或人行道,因此退縮地即於行人通行之用,屋主不得主張其有土地所有權而佔用(盆栽或停車)。
7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原高雄市轄區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建築基地,都市計畫或都市設計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位於商業區及住宅區者,於建築時應留設三點九公尺以上法定騎樓地或退縮騎樓地。
二、位於第一款以外之地區者,於建築時應退縮三點九公尺。
(第2項)前項第一款住宅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退縮三點九公尺以上建築。
但為配合街廓整體景觀,經主管機關查勘而認有者,不在此限:一、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後開始受理建築許可申請重劃區、區段徵收地區或第三十三期、第四十期、第四十七期、第五十三期、第五十五期重劃區範圍內建築物。
二、建築技術規則所定高層建築物或實施都市計畫綜合設計建築物。
前項第一款退縮地地面層,得自建築線起退縮三十公分以上後,設置圍牆或停車空間」。
第18條規定:「原高雄縣轄區建築基地,都市計畫或都市設計法令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建築時應留設三點九公尺法定騎樓地或退縮騎樓地:一、位於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且面臨七公尺以上計畫道路。
二、位於住宅區,且面臨十五公尺以上計畫道路」。
民國98年第九條相比:「前條建築基地,位於下列地區者,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另有規定外,建築時,應留設三點九公尺法定騎樓地或無遮簷之人行道:一、商業區。
二、市場用地或停車場用地。
三、住宅區。
前項建築基地位於住宅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但為配合街廓整體景觀,經主管建築機關查勘而認有者,不在此限:一、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後開始受理建築許可申請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地區。
二、建築技術規則所定高層建築物或實施都市計畫綜合設計建築物。
前項第一款退縮地地面層,得自建築線起退縮三十公分後,設置圍牆或停車空間。
」可知,高雄市法規開了很多後門。
第15條第2項但書是高雄市政府於88年12月15日後法規上開大洞,並非應普設騎樓或退縮人行道供人通行。
「退縮30公分後可設圍牆或停車空間」規定,等同於廢供行人通行騎樓制度精神。
8 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面臨計畫道路建築基地,其騎樓、庇廊或無遮簷人行道設置,都市計畫説書另有規定其規定外,其設置標準規定如下:一、商業區及市場地面臨七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建築基地,應設置騎樓、庇廊或無遮簷人行道。
但其他使用區或用地本府基於整體景觀考量得另為規定。
二、騎樓寬度建築線起算應為四公尺。
但日月潭區應二公尺設柱。
三、騎樓不得於三公尺。
但建有拱形者,起拱點淨高度不得於二公尺……」。
「但其他使用區或用地本府基於整體景觀考量得另為規定」意思應該是商業區及市場用地以外地區,如果縣府沒有另外公告規定話,留設騎樓。
10 桃園市未升格前,『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面臨計畫道路建築基地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本府都市計畫騎樓設置標準。
但都市計畫説書另有規定者其規定。
」另外有『桃園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
105年桃園升格後,『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改為『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但『桃園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政府公告繼續適用,後來民國106年3月3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60042534號公告自105年12月25日廢止繼續適用。
因此,「新建案騎樓全部不見,無論是基地建商建案,或個人房屋改建,騎樓可全部不留」「這是建商或有心人開之門,棄路人安全於不顧」[10]。
不過,各都市計劃區域「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各自設有例如下面規定:「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臨接計畫道路達15公尺者,退縮3.5公尺建築,臨接15公尺以上者,退縮4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應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但基地情形者,得依桃園市都市計畫地區基地情形者退縮建築處理原則辦 理。
前項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不得設置汽車停車空間及圍牆,且該退縮部分應自道路境界線留設 1.5 公尺植栽綠化,並優先種植喬木,其餘設置人行步道」。
因此,退縮建築地不能停汽車、不能設圍牆,設置人行步道。
換言之,建築物有設置「無遮簷人行道」義務。
違規佔用型態見「騎樓違建違停」改成「退縮地違建違停」。
1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地方。
(……)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因此,處罰條例中關於道路違規、人行道違規罰,適用於騎樓。
換言之,騎樓不可停放汽車、不可堆放雜物阻礙通行、許可不得設攤、不得為工作場所。
違者警察舉發罰鍰並清除。
騎樓有「法定騎樓」與「私設騎樓」別。
建築規則或自治法規所設置騎樓,法定騎樓(依法設置騎樓)。
「法定騎樓」一詞出現「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第28條:「商業區法定騎樓或住宅區面臨十五公尺以上道路法定騎樓佔面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
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建築部分計入法定空地」。
各地方政府建築自治規則所規定應設置騎樓(例如台中市住宅區7公尺以上道路設騎樓),廣義之法定騎樓。
私設騎樓是法規沒有要求,但屋主自己設,例如道路6米,依法規不用設騎樓,但屋主還是設了,或台北市住宅區市府制訂應設騎樓路段所設騎樓。
「法定騎樓」與「私設騎樓」之區,有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適用問題上,並非決定性因素。
法定騎樓提供公眾通行,私設騎樓若具有讓公眾通行性質,屋主不得佔用。
交通部110年10月6日交路字第1100028537號函文説:「………第3款『專供行人通行騎樓』應係指是否屬供行人通行性質認定,區分法定騎樓、私設騎樓或徒具騎樓形式騎樓…」(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0年度交更一字第14號)。
此,例如5米寬道路,兩旁若設有騎樓,即為私設騎樓,但若建築目的是要供人通行,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人行道。
此外,台灣日治時期有建築物設騎樓供人通行規定。
日治時期1896年有取締騎樓堆放雜物妨礙通行規定。
1900年實施「台灣家屋建造規則」規定馬路兩旁設騎樓[11]。
台灣日治時期昭和 11 年(1936)8 月 27 日總督府公佈「台灣都市計劃令」中建築物設置亭仔腳有明確規定(第 33 條:行政官廳指定道路,建造建築物者,應設置亭仔腳或類似設備。
)。
1933 年改正「台灣家屋建築規則」「施行細則」於該細則第 1 條增列第 2 項:「步道及步道建築物坪數,計入前項基地坪數及建物坪數之內」,此即今日所謂「騎樓建蔽率、容積率優惠」初創法源(陳振福,財產權觀點分析騎樓管制問題,立德管理學院地區發展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9頁)。
因此,台灣所有日治時期都市計畫區域內建築物騎樓,是當時法令所設、供公眾通行法定騎樓。
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多規定在建築法規,如果是建築空地,於其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空地上,依建築法不得設置圍牆圍住(依建築法7條,圍牆是「雜項工作物」,其興建申請建築執照;建築法28條。
「雜項工作物」是「建築物」;建築法4條)。
騎樓地(無遮簷人行道)既然不能設置圍牆,申請設置圍牆應準許,退到騎樓地後才能設置圍牆,因此認為空地上在於法規所要求騎樓地(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先天上供人通行,而具道路性質,警察即應依道交條例取締違停。
於高雄地院107交337號行政判決:「客觀上可認定原告有停放車輛依原核准圖説規劃騎樓退縮地事。
(三)然而,原告違規主觀要件部分,上開地點原核准使用圖説,雖然設有騎樓退縮地,但實際上是做停車場使用,並沒有建物存在,原告停車地方是一大片停車場外緣,主觀上能否預見停放地點騎樓退縮地、供行人通行之用道路,有合理懷疑。
其次,原告曾於106年5月9日、同年月26日,地點有其他人違規停車,舉發機關提出檢舉,一共9件;舉發機關回覆『非屬道路範圍,舉發有爭議,故無法舉發』;原告曾於106年4月6日地點違規停車而遭舉發,事後舉發機關『該地屬道路範圍(私人土地),員警舉發顯有瑕疵』,發函被告自行撤銷舉發。
上開過程看來,原告舉發機關獲得資訊,顯然主觀上會認為上開地點可以停車,原告並沒有違規停車或過失」。
即,規劃騎樓地空地上停車,客觀上構成違規行,但該個案中,因為違規人警察明確告知,故法院認定違規人沒有過失。
騎樓是各建築於其建造時各自建築自治法規所留設。
建築法43條2項規定:「建築物設有騎樓者,其地平面不得鄰接騎樓地平面高低不平」。
不過政府執法,可能出現相鄰建築各個騎樓地面情形,有些墊騎樓,造成行人通行騎樓時不便,於身心障礙者困擾。
依台灣「市區道路條例」第9條之規定,騎樓不得高低不平,否則應各地主管機關命騎樓所有權人改善,不然科處罰鍰直到改善為止。
然而政府不但公款整平騎樓,為避免紛爭要取得騎樓所有人,還有所謂「事涉民眾權」説法[12]。
不過市區道路條例第9條規定,授權政府統一整平騎樓而不用各取得地主;就算需要取得地主,政府依第9條請求地主,地主不同意話是違反民法第148條「權利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因此地主。
騎樓(英語:Veranda,粵語中亦可引申為“露台”[1]),東南亞閩南話稱五腳基(源自馬來西亞華人騎樓稱呼),台語稱亭仔跤(或作亭仔腳,台羅作tîng-á-kha),客家話稱店亭下,是一種外廊式建築設計。
建築物一樓臨近街道部分建成行人走廊,走廊上方二樓樓層,猶如二樓“騎”一樓之上,故稱為“騎樓”。
華人地區,騎樓具有華南特色建築設計,於店屋建築。
現時華人地區騎樓地下(一樓)於經商,二樓以上住人。
騎樓既可防雨防曬,於展示櫥窗,招徠生意。
在台灣,自日治時期之1900年起,建築法規、城市規劃法規、縣市建築自治條例強制規定要件下建築物設騎樓或無遮檐人行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騎樓列入“道路”以及“人行道”加以管制。
3 新竹市城市規劃區騎樓設置標準第2條:實施城市規劃內,下列各款建築基地,應設置騎樓或無遮檐人行道: 一、面臨城市規劃道路寬度七米以上商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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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紀下半葉,英國人來到印度東部加爾各答貝尼亞普庫爾(Beniapukur(英語))鄰裏社區,這裏氣候十分,英國人適應。
於是,他們住宅前加了一個外廊遮強光,造成環境,當地人效仿,英文“veranda”一字是來自葡萄牙語“varanda”,而“varanda”一詞來自貝尼亞普庫爾方言,英國人稱“廊房”(langfang)。
這種以遮陽主要功能(外廊式建築),英國殖民勢力範圍擴大,南亞、東南亞、東北亞而中國。
鴉片戰爭後傳入香港、廣州,然後北上到廈門及西入廣西,由此可見,騎樓建築是歐陸建築東南亞地域特點結合一種建築形式。
[2]
類似建築傳統抱廈(廍口、敞軒),華北地區多半有屋頂,華南地區多做廊屋,區別抱廈不若騎樓上有另外生活居住空間建築單層廊。
廣州騎樓大規模建設始於20世紀20年代,形式多樣,保存,是粵派騎樓代表,民國11年《廣州市內不準建築騎樓馬路表》和民國19年《取締建築章程》引導下形成了持續到現今格局。
20世紀90年代時期州市沉迷於大型建設,後拆除了包括中山路、寶華路、解放路和六二三路大量騎樓,造成了無可挽回歷史景觀破壞。
進入21世紀後,廣州騎樓街區拆遷進行了嚴格限制,正在編撰《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裏,騎樓街區保護佔據了篇幅。
廣州市區內現存騎樓街總計有36條,達20多公里,集中分佈老街區約10平方公里範圍內,如荔灣區人民路、上下九、第十路、壽路、恩寧路、龍津路、堤;越秀區文明路、德政路、豪賢路、文德路、東華東路和東華西路北京路、南路、一德路、起義路、海珠路。
此外,海珠區的福路、南華東、南華中、南華西有一部分。
位於東莞市莞城區,中興路——西路古建築羣,以及市橋路一帶設置有騎樓。
民國時期,於華僑投資以及工商業發展,江門五邑地區成為廣東省乃至是國內數一數二經濟發達地區,因此騎樓江門地區有範圍分佈。
江門市區有騎樓,現部分已成江門長堤風貌街。
縣級市台山華僑投資下,騎樓有多西洋風格,但缺乏修繕保養,而。
台山市政府駐地台城街道,民國時期譽稱“廣州”,擁有超過18公里騎樓街,騎樓建築超過一千棟,有巴洛克、洛可可、文藝復興、南洋、中國傳統檐廊式風格。
端芬鎮,興建於1931年,作為貿易市場汀江墟(稱梅家大院),作為周潤發主演電影讓子彈飛主要外景場地而聞名,其結構即為騎樓圍成回字形建築。
此外,有規模騎樓建築羣分佈於開平三埠、水口鎮、赤坎鎮、及台山廣海鎮、原公益鎮(併入大江鎮)、水步鎮、大江鎮、鬥山鎮、四九鎮。
汕頭市原昇平區(現屬金平區)是五腳砌,可謂是中國大陸一片騎樓羣,鮮為人知。
澄海區中山路(既當地人所謂鞋街)兩旁是五腳砌,但拆毀改建。
潮陽區棉城原有五腳砌,但找尋。
潮南區兩英鎮(原縣級單位南山管理局駐地)鎮區如紫雲路,中山路,南京路兩旁是五腳砌,陳店鎮中華路附近一帶有數五腳砌。
“老街韻”是指石岐區孫文西路,這是一條隋唐開始建立,共有八百年歷史老街。
孫文西路古稱迎恩街,1925年紀念孫中山先生而改稱孫文路。
現存這些建築多半建於清朝和民國時期,是一些回國海外華僑所建,建築風格是歐式殖民地建築風格嶺南騎樓風格混合體,在建築學上稱為“南洋風格建築”。
當中標誌性建築是“中國銀行”鐘樓和“思豪大酒店”,兩樓是所有建築當中。
1997年開始,政府孫文西路投入大量資金進行修繕,使其成為一個休閒,購物、娛樂去處,是如今中山商業街之一。
惠州市惠城區傳統上臨界建築大多是騎樓,目前保存多是水東街。
泉州中山路形成歷史,世紀20年代修建成列柱式騎樓建築,全長2.5公里,藴含着豐建築文化,既結合泉州民居傳統特色,融入海交文化建築,是歷史上中西合璧範例,具有藝術價值和學術價值。
2000年,保護這條中山路古街歷史風貌,泉州市政府啓動施“中山路整治保護”項目。
2001年,此項目獲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亞太地區遺產保護獎[4],這是福建省建築物首次獲此殊榮。
評審團充分肯定項目“一英里延伸保護”創造了典範。
2010年泉州中山路入選中國十大歷史文化名街[5]。
漳州城區有大量閩南式騎樓,它們建於1918年-1921年,是陳炯明、周醒南主持下漳州舊城改造產物。
[6]
梧州有類似廣州風格騎樓,並且現存騎樓街道22條,總長7公里,達2530米,騎樓建築560幢。
梧州騎樓特色是“水門”和“鐵環”,臨街磚柱上有“鐵環”,各一隻。
建設防洪堤年代,每到洪水季節,梧州會“水浸街”,沿街騎樓第二層普遍設有水門,為備洪水上街時居民出入之用,可以水門放下竹籃沿街巡遊售貨小艇購買生活用品;臨街磚柱上鐵環各一隻,是洪水時栓泊船艇纜繩所用。
現有梧州市騎樓城-龍母廟景區,國家4A級景區。
於上海開埠後,有大批粵籍商人移民到上海,廣東人於太平天國之前,為上海第一外來人口來源地。
直至20世紀30年代,上海上層社會有許多廣東人,廣東人多上海社會中產階級和上層。
大批廣東人上海興辦產業,因而騎樓上海能有規模。
南京路四大公司基本底樓騎樓風格,上海金陵東路沿街騎樓建築風格。
海口市中山路,水巷口,解放路一帶,現中國歷史十大名街之一。
漢口中山大道車站路黃興路段、北京路段,勝利街以及保成路現存有騎樓建築[7]。
香港,屬廣東寶安縣,於早年大批廣府人移居到香港,所以廣州騎樓風格帶到香港,主要是一些戰前唐樓、較早期公共屋邨和1980年代前落成私人屋苑,但發展現在很少騎樓。
在台灣,因為多雨、日照氣候,所以各市鎮普設騎樓,稱為“亭仔跤”或“亭仔腳”(台語)或稱“店亭下”(客家話)。
日治時期後日本人沿用此特色,並延續,當時稱為“軒下道路”。
[8] 台灣目前各地有建築自治法規規設騎樓。
馬來西亞,騎樓華人稱五腳基,這是因為英國殖民時期法例規定廊五英尺(Feet),而英語“Feet”可解作“腳”,故稱“五腳基”。
而新加坡保留了類店屋,稱中葡式建築。
騎樓產權是公有還是私有,在台灣是供公眾通行人行道,應不得擺攤營利,不能招惹行人交通。
而且法令上,騎樓具有可取代公有人行道正式地位,即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7條規定:“道路應留設人行道。
但道路寬度十二米以下,且路旁設有騎樓或無遮檐人行道者,得視實際需要設置。
”
騎樓產權雖屬私有,但建築法規於土地所有權之使用課法定空地、建地或非建地、路口建築截角、建蔽率容積率、限制,台灣各縣市建築自治條例多規定道路兩旁建築物設置騎樓或無遮檐人行道。
設置騎樓,不然退縮建築,留設無遮檐人行道供大眾通行。
此可溯源自1900年【台灣家屋建築規則】,其規定沿路房屋應設置有遮檐步道(亭仔腳),今日騎樓。
關於騎樓規格構造昭和12年【台中州都市亭仔腳規則】規定城市規劃區域內7.1米以上道路應設置亭仔腳或無遮檐之步道,即無遮檐人行道,退縮建築而成人行道。
因為騎樓居民佔用情形很普遍,因此有乾脆規定設騎樓、退縮建築留設步道空間(如苗栗縣)。
不過,沿路商家佔用依法留設無遮檐人行道,充作“顧客停車場”收費停車場情形普遍[9];前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佔用道路),後者違反“停車場法”。
1“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民國100年5月24日制定,現行條文同)第87條規定“商業區內臨接寬度達八米以上道路建築基地,其建築物應設置騎樓”,第91條規定“住宅區內經市政府指定道路,應留設騎樓或退縮留設三.六四米無遮檐人行道”。
2“新北市騎樓及無遮檐人行道設置標準”第2條:“實施城市規劃地區建築基地,應依城市規劃內容設置騎樓或無遮檐人行道。
城市規劃無前項設置規定而建築基地符合下列情形者,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三點五二米設置:一、面臨計劃道路寬度,於住宅區十米以上,商業區七米以上,市場用地七米以上。
二、市場用地以外公共設施用地。
3 新竹市城市規劃區騎樓設置標準第2條:實施城市規劃內,下列各款建築基地,應設置騎樓或無遮檐人行道: 一、面臨城市規劃道路寬度七米以上商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延伸閱讀…
二、面臨城市規劃道路寬度十五米以上住宅區及工業區。
4 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第2條: 實施城市規劃地區,臨接七米寬以上計劃道路建築基地,應退縮建築,留設沿街步道空間。
但有下列情事者不在此限。
一、城市規劃説書另有規定者。
二、配合城鄉風貌規劃,經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者。
三、面積狹小基地,符合台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經本府許可者。
四、角地基地達七.五米面。
五、兩計劃道路間基地面臨七米寬以上計劃道路部分留設騎樓者。
六、城市規劃用地劃定逕分割建築基地深度於十二米者。
6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9條:“都市騎樓、無遮檐人行道設置及退縮建築規定如下: 一、實施城市規劃地區建築基地,城市規劃或其他法令已有退縮建築規定者,從其規定,免設置騎樓或無遮檐人行道;其它無退縮建築規定者,應依下列各目規定設置騎樓或無遮檐人行道。
(一)商業區、住宅區面臨七米以上計劃道路,應設置騎樓或無遮檐人行道。
(二)其他分區(農業區及保護區除外)或公共設施用地面臨七米以上計劃道路應設置無遮檐人行道退縮建築。
但工業區依法容許作商業設施且面臨十米以上道路者,得設置騎樓。
”第一項規定“城市規劃或其他法令已有退縮建築規定者,從其規定,免設置騎樓或無遮檐人行道”,可知“退縮建築”可以取代騎樓或人行道,因此退縮地即於行人通行之用,屋主不得主張其有土地所有權而佔用(盆栽或停車)。
7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原高雄市轄區臨接寬度八米以上計劃道路建築基地,城市規劃或都市設計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位於商業區及住宅區者,於建築時應留設三點九米以上法定騎樓地或退縮騎樓地。
二、位於第一款以外之地區者,於建築時應退縮三點九米。
(第2項)前項第一款住宅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退縮三點九米以上建築。
但為配合街廓整體景觀,經主管機關查勘而認有者,不在此限:一、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後開始受理建築許可申請重劃區、區段徵收地區或第三十三期、第四十期、第四十七期、第五十三期、第五十五期重劃區範圍內建築物。
二、建築技術規則所定高層建築物或實施城市規劃綜合設計建築物。
前項第一款退縮地地面層,得自建築線起退縮三十公分以上後,設置圍牆或停車空間”。
第18條規定:“原高雄縣轄區建築基地,城市規劃或都市設計法令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建築時應留設三點九米之法定騎樓地或退縮騎樓地:一、位於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且面臨七米以上計劃道路。
二、位於住宅區,且面臨十五米以上計劃道路”。
民國98年第九條相比:“前條建築基地,位於下列地區者,城市規劃及都市設計另有規定外,建築時,應留設三點九米之法定騎樓地或無遮檐之人行道:一、商業區。
二、市場用地或停車場用地。
三、住宅區。
前項建築基地位於住宅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但為配合街廓整體景觀,經主管建築機關查勘而認有者,不在此限:一、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後開始受理建築許可申請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地區。
二、建築技術規則所定高層建築物或實施城市規劃綜合設計建築物。
前項第一款退縮地地面層,得自建築線起退縮三十公分後,設置圍牆或停車空間。
”可知,高雄市法規開了很多後門。
第15條第2項但書是高雄市政府於88年12月15日後法規上開大洞,並非應普設騎樓或退縮人行道供人通行。
“退縮30公分後可設圍牆或停車空間”規定,等同於廢供行人通行騎樓制度精神。
8 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面臨計劃道路建築基地,其騎樓、庇廊或無遮檐人行道設置,城市規劃説書另有規定其規定外,其設置標準規定如下:一、商業區及市場地面臨七米以上計劃道路建築基地,應設置騎樓、庇廊或無遮檐人行道。
但其他使用區或用地本府基於整體景觀考量得另為規定。
二、騎樓寬度建築線起算應為四米。
但日月潭區應為二米設柱。
三、騎樓不得於三米。
但建有拱形者,起拱點淨高度不得於二米……”。
“但其他使用區或用地本府基於整體景觀考量得另為規定”意思應該是商業區及市場用地以外地區,如果縣府沒有另外公告規定話,留設騎樓。
10 桃園市未升格前,‘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面臨計劃道路建築基地設置騎樓或無遮檐人行道,本府城市規劃騎樓設置標準。
但城市規劃説書另有規定者其規定。
”另外有‘桃園縣城市規劃區騎樓設置標準’。
105年桃園升格後,‘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改為‘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但‘桃園縣城市規劃區騎樓設置標準’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政府公告繼續適用,後來民國106年3月3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60042534號公告自105年12月25日廢止繼續適用。
因此,“新建案騎樓全部不見,無論是基地建商建案,或個人房屋改建,騎樓可全部不留”“這是建商或有心人開之門,棄路人安全於不顧”[10]。
不過,各都市計劃區域“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各自設有例如下面規定:“計劃區內各使用分區,臨接計劃道路達15米者,退縮3.5米建築,臨接15米以上者,退縮4米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應退縮4米以上建築,但基地情形者,得依桃園市城市規劃地區基地情形者退縮建築處理原則辦 理。
前項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不得設置汽車停車空間及圍牆,且該退縮部分應自道路境界線留設 1.5 米寬植栽綠化,並優先種植喬木,其餘設置人行步道”。
因此,退縮建築地不能停汽車、不能設圍牆,設置人行步道。
換言之,建築物有設置“無遮檐人行道”義務。
違規佔用型態見“騎樓違建違停”改成“退縮地違建違停”。
1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地方。
(……)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因此,處罰條例中關於道路違規、人行道違規罰,適用於騎樓。
換言之,騎樓不可停放汽車、不可堆放雜物阻礙通行、許可不得設攤、不得為工作場所。
違者警察舉發罰鍰並清除。
騎樓有“法定騎樓”與“私設騎樓”別。
建築規則或自治法規所設置騎樓,法定騎樓(依法設置騎樓)。
“法定騎樓”一詞出現“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第28條:“商業區法定騎樓或住宅區面臨十五米以上道路法定騎樓佔面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
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建築部分計入法定空地”。
各地方政府建築自治規則所規定應設置騎樓(例如台中市住宅區7米以上道路設騎樓),廣義之法定騎樓。
私設騎樓是法規沒有要求,但屋主自己設,例如道路6米,依法規不用設騎樓,但屋主還是設了,或台北市住宅區市府制訂應設騎樓路段所設騎樓。
“法定騎樓”與“私設騎樓”之區,有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適用問題上,並非決定性因素。
法定騎樓提供公眾通行,私設騎樓若具有讓公眾通行性質,屋主不得佔用。
交通部110年10月6日交路字第1100028537號函文説:“………第3款‘專供行人通行騎樓’應係指是否屬供行人通行性質認定,區分法定騎樓、私設騎樓或徒具騎樓形式騎樓…”(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0年度交更一字第14號)。
此,例如5米寬道路,兩旁若設有騎樓,即為私設騎樓,但若建築目的是要供人通行,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人行道。
此外,台灣日治時期有建築物設騎樓供人通行規定。
日治時期1896年有取締騎樓堆放雜物妨礙通行規定。
1900年實施“台灣家屋建造規則”規定馬路兩旁設騎樓[11]。
台灣日治時期昭和 11 年(1936)8 月 27 日總督府公佈“台灣都市計劃令”中建築物設置亭仔腳有明確規定(第 33 條:行政官廳指定道路,建造建築物者,應設置亭仔腳或類似設備。
)。
1933 年改正“台灣家屋建築規則”“施行細則”於該細則第 1 條增列第 2 項:“步道及步道建築物坪數,計入前項基地坪數及建物坪數之內”,此即今日所謂“騎樓建蔽率、容積率優惠”初創法源(陳振福,財產權觀點分析騎樓管制問題,立德管理學院地區發展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9頁)。
因此,台灣所有日治時期城市規劃區域內建築物騎樓,是當時法令所設、供公眾通行法定騎樓。
騎樓或無遮檐人行道多規定在建築法規,如果是建築空地,於其應設置騎樓或無遮檐人行道空地上,依建築法不得設置圍牆圍住(依建築法7條,圍牆是“雜項工作物”,其興建申請建築執照;建築法28條。
“雜項工作物”是“建築物”;建築法4條)。
騎樓地(無遮檐人行道)既然不能設置圍牆,申請設置圍牆應準許,退到騎樓地後才能設置圍牆,因此認為空地上在於法規所要求騎樓地(無遮檐人行道)範圍,先天上供人通行,而具道路性質,警察即應依道交條例取締違停。
於高雄地院107交337號行政判決:“客觀上可認定原告有停放車輛依原核准圖説規劃騎樓退縮地事。
(三)然而,原告違規主觀要件部分,上開地點原核准使用圖説,雖然設有騎樓退縮地,但實際上是做停車場使用,並沒有建物存在,原告停車地方是一大片停車場外緣,主觀上能否預見停放地點騎樓退縮地、供行人通行之用道路,有合理懷疑。
其次,原告曾於106年5月9日、同年月26日,地點有其他人違規停車,舉發機關提出檢舉,一共9件;舉發機關回覆‘非屬道路範圍,舉發有爭議,故無法舉發’;原告曾於106年4月6日地點違規停車而遭舉發,事後舉發機關‘該地屬道路範圍(私人土地),員警舉發顯有瑕疵’,發函被告自行撤銷舉發。
上開過程看來,原告舉發機關獲得資訊,顯然主觀上會認為上開地點可以停車,原告並沒有違規停車或過失”。
即,規劃騎樓地空地上停車,客觀上構成違規行,但該個案中,因為違規人警察明確告知,故法院認定違規人沒有過失。
騎樓是各建築於其建造時各自建築自治法規所留設。
建築法43條2項規定:“建築物設有騎樓者,其地平面不得鄰接騎樓地平面高低不平”。
不過政府執法,可能出現相鄰建築各個騎樓地面情形,有些墊騎樓,造成行人通行騎樓時不便,於身心障礙者困擾。
依台灣“市區道路條例”第9條之規定,騎樓不得高低不平,否則應各地主管機關命騎樓所有權人改善,不然科處罰鍰直到改善為止。
然而政府不但公款整平騎樓,為避免紛爭要取得騎樓所有人,還有所謂“事涉民眾權”説法[12]。
不過市區道路條例第9條規定,授權政府統一整平騎樓而不用各取得地主;就算需要取得地主,政府依第9條請求地主,地主不同意話是違反民法第148條“權利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因此地主。
我國南方一種建築。
一樓臨街部分建成走廊,上方二樓樓層,宛如二樓騎一樓上,故稱為「騎樓」。
例因為店家任意佔用騎樓,而造成行人諸多不便。
我國南方一種建築。
一樓臨街部分建成走廊,走廊上方即為二樓樓層,宛如二樓騎一樓上,故稱為「騎樓」。
我國南方一種建築。
一樓臨街部分建成走廊,走廊上方即為二樓樓層,宛如二樓騎一樓上,故稱為「騎樓」。
許傑 《我和魯彥》:“這臨馬路樓房,修理了一下,改作一字騎樓形式,租給人們,作臨時宿舍。
”《新華月報》1979年第6期:“弄堂口上空,離頭頂地方,懸掛著一座跨街騎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