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是中國春秋以前土地公有制實現形式。
井田方塊田。
井田制耕地劃分面積方田,周圍有經界,中間有水溝,阡陌縱橫,像一個井字。


”
據載,夏朝實行過井田制[1]。
商朝、周朝井田制因夏而來。
到西周時發展充分。
《周禮·地官·司徒》載:“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井,四井邑,四邑丘,四丘甸,四甸縣,四縣,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税斂事。
”到春秋時期,於鐵製農具和牛耕普及,使得農業生產力大大地提升,庶民自己開墾私田,而公田,井田制瓦解[2],使得井田制“唯莠驕之”[3]。
井田制耕地劃分面積方田,周圍有經界,中間有水溝,阡陌縱橫,像一個井字。
一人耕種100畝(約合今182公畝)。
100畝一個方塊,稱為“一田”。
甲骨文中“乢囲”字是由此而來,認為是井形塊狀耕地證據[4]。
一井分為9個方塊,周圍8塊田8户耕種,謂私田,私田收成全部歸耕户所有;中間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歸封邑貴族所有。
有學者缺乏考古支持下猜想,井田制度可能是一種烏託邦式理想制度,“有很多理想化成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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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際上並不是每塊井田是900畝,還存在諸如800畝,1000畝這樣情況。
井田制史料1930年代以前於《孟子》與《周禮》,或者參考《詩經》。
1980年代伴隨金文、甲骨文及陶文大量出土、釋讀,證實井田制存在應該不成問題,多數學者抱持肯定態度[5]。
持否定態度者認為,《孟子》之前,沒有關於井田制度記載[6]。
有學者缺乏考古支持下猜想,井田制度可能是一種烏託邦式理想制度,“有很多理想化成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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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實際地形地貌千差萬別,這種制度可能未得到嚴格實施。
胡適《井田辯》一文中認為孟子所講井田制是傳説加想象[8]。
郭沫若承認有井田制,“周制百步畝,一夫百畝,稱為一田,是井田基本單位”,但他認為孟子説井田“完全是孟子烏託邦式理想化”[9]。
唐蘭認為“那末,田十田是田一千畝。
”[10]範文瀾亦否認井田制:“西周領主們土地疆界縱橫交錯,像無數井字,但並沒有一井九百畝那種劃分,邑密切相關井,不是孟子説井。
”[11]
井田制度是可以還原出來中國夏、商、周三代社會基本政治經濟制度,可以它定義:井田制度是建立以井田作為一種產權供給制度基礎中國夏、商、周三代社會農業生產方式及其制度結構安排總體描述;同時可以解釋經濟活動如何宏觀價值構造結合,實現資源包括資源社會資源兑現率最大化一種社會政治經濟關係。
結果,這種產權制度有效性喪失而失去其現實意義並退出歷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