妾,稱陪房、偏房、側室、副室、外室、小妻、旁妻、下妻、庶妻、二房、小三兒、姨娘、嬬[1]、簉室、姬、姬侍、姬妾、妾侍[2],有小老婆俗稱,中華民國初期稱姨太、姨太太。
狹義上指一夫一妻多妾婚姻中,獲得法律認可,但地位於嫡妻女性配偶。
廣義上包括,情婦外,獲法律認可姬妾、外室。
“妾”字會意字。
辛,女。
甲骨文字形上面是古代刑刀,表示有罪,受刑;下面是“女”字。
合而表示有罪女子。
本義是女奴。
“妾”先秦和秦漢時是指女奴,於奴隸制度下,男性主人往往和女奴發生性關係,使女奴專屬於男主人性行為對象,於是妾詞義開始改變。
於社會發展,中國奴隸制度演變,以及制度產生,妾開始指一種半自由人:她出身於良民家庭,是購買而成為夫家成員,這種行為稱“納妾”,但她屬於奴隸,身份屬於良民,妾和夫屬於契關係,是一種買賣,因此沒有婚書只有妾契。
唐德宗時大臣李齊運,“妾衞氏正室” [7]。


另一方面,皇帝或是貴族需要直系子女繼承大業,會大量生育來挑選屬意接班人,但後來成了男人了慾念而做一種行。
另一方面,認為這是傳統社會“男尊女卑”延伸。
1930年,國民政府頒佈民法《親屬編》中廢除“妾制度”,設立一夫一妻制,但於司法解釋使男人納妾不算重婚,致使一夫一妻制名存實亡[5]。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禁止重婚、納妾。
目前,兩岸三地法律上奉行一夫一妻制,俗稱“妾”或“姨太太”,多是指男性婚外包養情婦。
周代貴族女子出嫁,需要同族姐妹或姑侄陪嫁,稱為媵,媵會成為側室,地位妾。
後世媵和妾。
《禮記》:.mw-parser-output .templatequote{margin-top:0;overflow:hidden}.mw-parser-output .templatequote .templatequotecite{line-height:1em;text-align:left;padding-left:2em;margin-top:0}.mw-parser-output .templatequote .templatequotecite cite{font-size:small}
“天子有後,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 …
天子之妃曰“後”,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妻”。
公侯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
”
漢代後士大夫、平民只有一個正妻(正室),同時可擁有多個妾。
多數正妻是丈夫第一位配偶。
但有“納妾後娶妻”例子,如章太炎於1892年納妾王氏,王氏去世後湯國黎結婚,但稱王氏妾。
多數朝代禁止同時擁有多名正室(皇帝正室為皇后,平民正室妻)。
很少情況下,會有多個平妻情況。
因此嚴格的説,中國歷史上,一夫多妻是不合法,很少發生。
實際上中國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成語“三妻四妾”、“妻妾成羣”形容妻子妾侍很多意思。
雖然當時法律上,禁止婢女(青年女奴,屬於賤民)成為妾,禁止妾直接成為妻,但實際上這些法律違反。
正妻死後,若妾要成為繼室,要一重儀式,稱為扶正。
例如唐玄宗開元時,孝友聞名李日知“卒後,少子伊衡,妾妻” [6]。
唐德宗時大臣李齊運,“妾衞氏正室” [7]。
清朝乾隆年間承認兼祧合法性後,民間多以兼祧名代兄弟娶妻,即法律上妾,但名義上是兄嫂或弟婦,兼祧妻所出子女屬兄弟那房人。
生活中,兩妻地位妯娌關係處,此風延續民國。
中華民國建立後,社會輿論納妾,當時堅決反對納妾主要是婦女團體[8]:75。
中華民國建國後沒有正式民法。
1915年,北洋政府發佈《民律草案·親屬編》。
1925年,完成《民法修正案》,施行。
北洋政府時期司法解釋和實際判例,妻方人稱“丈夫”,妾方人稱“家長”。
妾家長視為婚姻關係,而認為是、合法契約關係。
同時,北洋時期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如何妾身份進行認定。
大理院民國七年上字186號曰:“妾家長間名分成立,應具備如何要件,現行法律並無規定明文,條理解釋,其家有認該女自己正妻以外配偶而列為家屬意思;而妾方面,有入其家長之家為次於正妻地位眷屬合意,始得認該女其家法律上妾。
”大理院民國五年上字1534號曰:“法律上限制備何種方式。
”故家長納妾,契約成立要件是雙方有“次於正妻地位眷屬合意”,具備文書或某種儀式。
雙方身份轉變情形:妾死亡、妾扶為正妻、妾家長解除關係。
其中,法律上視妾,男子重婚娶女依據大理院民國八年1036號:“前妻亡故時起,應認其妻身份”[8]:76。
妾做家屬,具有私產持有權、贍養權遺產繼承權。
同時,妾有家長承擔保持貞操義務。
家長死亡後,是如此。
民國十七年(1928年),最高法院解字215號曰:“家長有維持家政責,寡妾犯奸,有妨礙家庭安全,正妻得行使監督權,使該妾喪失家屬身份。
”[8]:78
民國十九年(1930年)12月,國民政府頒佈民法《親屬編》中廢“妾制度”,規定妾妻關係和家庭中地位。
司法解釋和實際判決中,妾定義,“二十年院字第六四七號解釋”稱:“娶妾並非婚姻,自無所謂重婚。
”“二十年院字第七三五號解釋”稱:“妾雖為現民法所不規定,妾家長既以公共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民法第一一二三第三項之規定,應視家屬”。
”
妾其所生子女親權包括養育和財產管理權兩方面。


延伸閱讀…
民法親屬編施行後……如有類,即屬人通姦,其妻自得請求離婚……得妻之明認或默認而為納妾行為,其妻即不得據為離婚請求”。
這些司法解釋造成男人納妾不算重婚,使民國一夫一妻制名存實亡[5]。
社會生活中,男子多妻是。
抗日戰爭時期,局勢動盪,出現大批“抗戰夫妻”。
1947年1月1日,國民政府大赦令方式,解決“抗戰夫妻”觸犯通姦罪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次年,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禁止重婚、納妾。
澳葡政府澳門、東帝汶、莫桑比克地華人社會風俗研究,以及對《大清律例》,於1909年6月17日公佈《華人習俗條例》,允許澳門華人丈夫立妾。
1924年適用範圍原澳門非葡籍華人擴大到澳門非天主教葡籍華人[9]。
1948年廢除《華人習俗條例》《華人屬人法法令》。
該法確立澳門華人家庭和繼承法方面仍遵守“中國民事法律”,因此華人社會存在利用事實婚立妾現象,直到1987年《民事登記法典》承認該法頒佈前依華人風習慣締結婚姻,同時承認後事實婚[10][11][12]。
香港政府於1970年出台《婚姻制度改革條例》,規定1971年10月7日或以後相關締結婚姻,應含有一男一女結合意思,但承認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舊式婚姻和新式婚姻[13]。
目前重婚香港、澳門認為是犯罪[10][12]。
2002年澳門法院審理一起司法管轄地法律而引發婚姻有效性案件。
中國籍男人A於1948年6月6日廣東省Son Tak縣和中國女人B結婚,後於1958年鰥夫名義香港財產制度於公眾民事登記處和女人C結為夫妻。
A1994年去世後,B和C澳門法院提起分享財產財產清冊程序。
一審法院認定A和C婚姻,而中級法院當時香港法律認為A和C婚姻。
澳門審法院於2005年裁定A和C於1958年香港締結婚姻;即使本案涉及多個司法管轄區法律制度(國際私法),《葡萄牙1867年民法(葡萄牙語:Código Civil Português de 1867)》和《1966年民法(英語:Portuguese Civil Code)》關於屬人法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A去世日、或者地1994年11月8日提起訴訟日判定AC婚姻是否唯一適用法律——即A和B婚姻為婚姻,A和C婚姻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非婚姻;同時,即使當時香港法律承認一夫多妻制,A謊稱鰥夫,和C香港政府部門登記民事婚姻行為屬於“中國習俗舉行婚禮”,屬於無效[10][12]。
中國歷史上,妾所生子女稱為庶出,正室所生子女稱為嫡出,情況下,除非正妻無子女,否則庶出子女沒有爵位及宗族繼承權。
流動財產上庶出子女擁有部分財產繼承權,但於嫡出子女。
《大明律》規定,“嫡庶子男,有官廕襲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
”
妾其所生子女親權包括養育和財產管理權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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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時期,妾子女親權次於家長、正妻(即子女生父、嫡母)。
廢妾“於生子女無親權可言”,“其父委令監護者外”。
父死,妾生子女親權歸嫡母,襁褓需哺乳者生母撫養。
未成年庶子“法定代理權嫡母固應優先於生母,惟嫡母與庶子利害相反時,該庶子生母得為法定代理人”。
故無許可,妾沒有親權[8]:78。
中國古代社會中禮教,等級分明,即使是妾本身有嚴格區分,分為數個卑尊級別,各級之間制度嚴明,無法逾越。
出身,妾分為貴妾,良妾和妾三類。
妾是出身皇親國戚達官貴人之家女子,三類中地位,但,望族家庭很少接受女兒妾,接受女兒成為繼室,除非男家地位。
良妾是出身百姓之家女子。
妾乃出身於戲子、妓女、乞丐和童養媳,三類中地位。
出身區分三類之外,妾進一步血緣遠近和親屬區分以下數個等級:[14][15][16][17][18]
西周以前諸侯娶妻時不但有納親姊妹和堂姊妹妾,有納妻子侄女妾,稱作媵。
西周後此漢族中變少,但貴族中有存在。
譬如漢明帝娶馬皇后和賈貴人是表姊妹,漢成帝娶趙飛燕和趙昭儀是親姊妹,曹操三個女兒嫁漢獻帝,蜀漢後主劉禪娶了張飛兩個女兒…。
側室納正妻親姊妹或堂姊妹妾。
側室出嫁時坐紅牆藍頂轎子,和元配同時出嫁時,轎子元配轎子後,可隨元配一起享受包括宰相內官員讓道特權。
與元配同時出嫁時,可隨元配一起享受到新郎家進特權。
但側室如單獨出嫁,路遇官轎官轎讓道,到新郎家時,只能側門進。
側室即使沒生任何子女,歷代法律規定可以像正妻,名字入族譜,牌位入宗廟受祭拜,但非,後決定權宗族家法,如宗族家法,不能,這是側室於正妻處。
繼承權方面,如正室無子,側室子其他庶出子有優先權,側室子們之間側室等級次序繼承。
卑尊,血緣遠近,側室進一步細分等級,以下順序遞減:
其中,庶出親/堂姊妹可其母親們等級妾進一步劃分。
丈夫如需填房,側室第一優先,扶正次序側室級安排(妾出身側室除外,不能扶正)。
副室正妻表姊妹出身妾。
因為中國古代為父系社會,姑姑父系所出,所以正妻姑表姊妹出身妾於妻舅表姊妹和正妻姨表姊妹出身妾。
,舅男,姨女,父系社會中正妻舅表姊妹出身妾於正妻姨表姊妹出身妾。
但嫁出去女兒潑出去水,女兒出嫁後屬於夫家人,屬於父系家族,因而副室地位於側室。
副室出嫁時坐紅頂藍牆轎子,即使和元配同時出嫁時,和出嫁一樣,不能享受包括宰相內官員讓道特權,而官員讓道。
即使和元配同時出嫁時,和出嫁一樣,不能享受到新郎家時,進,而旁門進。
副室如果沒生兒子,但生了女兒,歷代法律規定可以像正妻,名字入族譜,牌位入宗廟受祭拜,但非,後決定權宗族家法,如宗族家法,不能,這是副室於正妻和側室處。
繼承權方面,如正室側室無子,副室子其他庶出子有優先權,副室子們之間副室等級次序繼承。
只有正妻姑姑和姨母親生女兒才可稱為副室:如果正妻姑父姨父娶妻之外納數個妾,其它妻姑姑姨母所出的姊妹雖然輩份上是正妻表姊妹,嫁同一個丈夫後這些正妻表姊妹卻不能成為副室,只能是地位偏室,因為妻姑姑姨母所出的表姊妹和正妻沒有血緣關係。
正妻姑姑和姨母嫁妻或嫁妾直接影響到副室地位,卑尊,血緣遠近,副室進一步細分等級,以下順序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