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世界範圍內是一個有爭議話題,一些國家其合法化。
同性婚姻是兩個同性人之間民事結合。
一些人和宗教團體認為這是禁忌,而另一些人歡迎它。
這篇文章讓你深入瞭解同性婚姻利弊。
儘管反同性婚姻支持者一面倒地認為同性婚姻合法化於台灣只有處,但這代表同性婚姻沒有「人權」以外處存在。
同性婚姻於經濟或社會上處,大致上可以有幾個面向:經濟面、社會面、道德面。
婚人士清洗圍牆方式塗鴉,宣示婚姻平權讓步。
(資料照,記者葉冠妤攝)經濟面來説,這些婚姻可了,那麼壓制沒辦法光明正大舉辦婚姻同性戀伴侶,幾年婚禮相關商品上應該會有消費率,是同性戀者於沒有撫育子女壓力,經濟狀況至於太差,可以地台灣晚婚而導致婚紗、禮品市場提供額外活水。
來説,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達成同性戀婚姻合法化國家,台灣婚禮業者有其他可能才能達到此目標國家,有籌辦婚禮經驗,讓台灣婚禮業者有擴大市場機會,於台灣經濟面向是正面。
社會面來説,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時,可以預估多少能減少某些傳統觀念結婚問題,那麼有家庭可以不用擔心結婚幾年後突然出櫃而導致離婚收場悲劇,離婚率居高不下台灣,這是降低離婚率一個嘗試點。
同時,於希望有子女同性家庭來説,收養子女行為能降低台灣棄養兒童佔用社福資源,儘管這方面台灣社福支出稱,但收養能提供這些兒童多照料和愛。
道德面來説,承認多元性性傾向存在,能減少性別玩笑性騷擾,像是某些人會認為蔡英文支持是因為她自身是女同志,但這種他人解讀性傾向行為,侵害了他人性自主權。
另一方面,能減少某些性別傾向偏見,如「男同性戀者娘娘腔」,或是過往例子上,認為原住民皮膚、水準愛喝米酒,然後講話要有「得啦」語尾助詞。
原運推動多年來,這樣偏見減少,同樣,於同性戀者偏見歧視,應該能有效果。
逆思》同志二三事:歧視,並沒有消失酸青週記》婚姻平權這一題,「選區壓力」是什麼?11月28日反專法遊行,訴求「反專法、要平權,修民法、爭」,活動吸引了萬人參與,同性婚姻儼然成為全民共識。
問題是,「另立專法同性婚姻還要嗎?」我認為這有待商榷:#有些人無權進入婚姻,但不是因為「性向」現行婚姻,要求只有「異性戀」,有年齡、血緣、人數。
,許多「同性婚姻」人們,並不是同性戀,而是所有悖於「婚家想像」雜質,他們只是病態追求西方資本主義宣揚,中產階級核心家庭想像,他們期望不只是「孩子不要和同性結婚」,他們期望,期望孩子工作,伴侶,然後是聽話孩子讓這一切得以複製存續。


我知道,很多人會認為這和同性婚姻無關,只是滑坡,然而如果討論層次往上拉抬,不管這是不是滑坡,我們可以確定,雙方眼裡,這些行為是,可以納入婚姻。
因為,婚姻是,忠貞。
這些行為(不管是支持婚,還是同婚),打壓其他見容於婚姻族羣,加深他們社會處境。
有人會指出「童婚意願確認」,並強調「近親和人獸需要婚姻權利保障」,可是要注意,如果我們只在乎「法律權利保障」,那麼專法和同婚。
若我們討論是名分和,不能「法律權利上沒有實際需要」來反駁近親和人獸婚姻倡議(或滑坡)。
此外,不要説多人婚姻要求了,他們現在可是連實質權利沒能得到保障。
#有些人要求婚姻權利,但其實反婚姻可惜是於伴侶盟法案推動失敗,不管是多元成家抑或毀家廢婚,許多同婚支持者視為「拖累」同性婚姻主張,不但拒絕繼續推動,積極反對包括伴侶制度內相關法案。
例如〈反思:多元成家是否「而」?〉文章作者餘宗翰直言:「雖然多元成家伴侶制其義務鬆(如果規範話,同性婚姻合法狀態下,沒有人想要伴侶制了),權利法國多,比如伴侶可協商繼承權、可收養子女,如此,會會引發多財產糾紛? 再者,因為伴侶制性忠貞,離婚方面解消,這種狀態開放收養子女會會損及小孩權益?」#後,是追求同婚而犧牲人們。
事實上,1128反專法遊行後,同志羣體內部就出現了反省聲音,要追求性解放「不要焦點」,希望藉由展演「婚姻」形象來獲得社會支持。
批踢踢GAY板這篇文章〈1128 立院集會後感想〉,推文中有許多:**「吸毒是守明一起躲暗處吧」「你,一堆豬隊友」「,重點是別焦點嗎?」**論--爭議,2014同運遊行時〈綁架同志遊行〉系列文章。
這是當年,同志遊行主題論述:推動同婚過程裡,不僅強化了陽光、、形象認同,什麼是性情感?什麼該譴責?修民法972爭論間,加深了存在階序差異,譬如,因護家盟團體質疑同婚促成多人婚姻、「雜交」「性解放」型態[註4],部份修法支持者力求撇清同婚並非「性解放」,而追問「性解放」有何問題?為何會反對者當作攻擊及污名對象?有文章説:「讓同性戀去結婚,讓他們受婚姻束縛,讓他們異性戀姦罪適用,使他們有性伴侶…」這些現象,同志族羣追求婚姻平權同時,忽視製造問題,而我們保證,部分人得到想要權利後,他們會繼續幫助其他族羣,不會轉而成為壓迫那方。
類似狀況並非特例:過去同志運動吸納跨性別者增加動能,爭取權利同時沒有消除內部跨性別的歧視,以致兩個族羣行。
婚權運動口號、形象、以及行銷模式主流化並不是一個巧合,這是我於它另一個問題,這個運動刻意地並地排擠許多酷兒和他們文化,是跨性別和性別遵循者(gender non-conforming)、酷兒、和傳統家庭之外酷兒。
這個運動接受度和公民權條件變得白人化、傳宗接代、並且性別遵循,忽視於酷兒和跨性者和權力威脅:如果你視作是異性戀和性別遵循,那麼我們值得遭受暴力、囚禁、和死亡處置。
最近加入婚姻運動保守者,利用這個運動抵抗單親家長、移民家庭,和其他社羣(有時候,你敵人新朋友…你應該視為朋友人)。
吳馨恩報橘BuzzOrange這篇文章〈不要「相忍同運」,揭穿同運跨性別的「假」〉指出:「像是婚姻平權成為同運主訴求,很生存有困難跨性推得(誰霸凌家暴性侵兒虐, 學就業醫廁所有困難,腦子只想結婚啊?),可是同時很多跨性別需求並沒有重視,諸如:性別變手術、X性註記、跨性空間(廁所、更衣室、宿舍)、就業學、醫療司法警政系統、醫療補助(賀爾蒙手術)與暴力防治議題。
」因此,總來説,同性婚姻無助於以下三種族羣:其一,是追求婚姻,但見容於主流社會,同婚運動時了避免「拖累」而遭受攻擊族羣。
其二,是同婚通過鞏固現有婚家結構,迫使追求婚姻權利但反對國家壟斷婚姻毀廢派遭遇阻礙。
其三,是過去屬於同志運動,但同婚而犧牲,而同婚階段性目標達成後可能族羣。
所以即便「異性/同性」面向,同性婚姻可以讓「同性戀和異性戀關係」,但無助於「其他面向婚姻需求」,可能他們造成,因此整體來説,同性婚姻可以讓社會變得。
#説完了同性婚姻問題,我們接著來看看專法許多人反專法理由,是使用「種族」來類,「隔離但」主張。
然而我認為,同性婚姻不是種族問題而是性別問題,我們拿性別問題來談吧,如果我們「婚姻」換成「廁所」,「同性戀」換成「跨性」,「另立專法(同性伴侶法)」換成「性別廁所」,那麼會發生什麼事情呢?舉例而言,若你是跨女(生理男性,自我認同是女性),法律和社會規範禁止你使用女廁,你只能男廁。
讓這類人能使用廁所,有些人倡議增設「性別廁所」,讓順性男性可以去男廁;順性女性可以去女廁;任何人可以去性別廁所。
這樣,沒有人會進入有違自己性認同廁所。
然而嚴格眼光考察,這種「性別廁所」有歧視疑慮:自我認同是女性,有些人可以進入女廁,有些人只能選擇性別廁所,這像專法方案底下,同性伴侶只能選擇「同性辦民事結合」之類選項,而無法選擇婚姻一樣。
如果説,基於現實考量,我們認為性別廁所是歧視,那麼,什麼我們能説法是歧視?再者,專法於婚,並會鞏固現有婚家結構,需要和近親和多人族羣切割,反而會有推動同性婚姻可能產生弊害,有可能「同性伴侶專法」基礎,進一步推動伴侶制度,促成。
換句話説,婚相比專法,「性向」面向平權,可是其他面向並沒有,不如專法。
因此我認為「反專法同婚」人們,有給出詳細理由説:什麼同婚和專法有,你們接受婚,反對專法?#那麼,我們什麼做了嗎?並不是。
我認為做法,是地消除婚姻制度。
許多支持同婚人認為,只要讓同性婚姻成為「婚姻」成員,婚姻平權。
然而敵人,並不是「保守婚姻觀念」即「成年異性戀非血親單偶制」,而是引號「」本身。
只要還存在「婚姻」範圍認定,不管我們怎麼裡面加入東西,會達到。
只有放棄這個範圍認定,我們才能區分異性和同性,單人或多人,有血緣或無血緣,是有結婚結婚,任何人可以享用權利保障,沒有人需要「切割」,因為分類存在。
,許多「同性婚姻」人們,並不是同性戀,而是所有悖於「婚家想像」雜質,他們只是病態追求西方資本主義宣揚,中產階級核心家庭想像,他們期望不只是「孩子不要和同性結婚」,他們期望,期望孩子工作,伴侶,然後是聽話孩子讓這一切得以複製存續。
我高中老師有句話,我喜歡,因為它完全反應了我們需要對抗價值:「人要醫生,因為醫生啊,錢多事離家,老婆小孩。
」那麼,我們要怎麼改變這一切呢?打個比方來説,如果婚姻是應許地,只有進到那個地方,我們才能獲得人生,借用美國大法官甘迺迪(Anthony Kennedy)話:「沒有任何一種形式結合,婚姻要,婚姻化了愛、、奉獻、犧牲和家庭想像。
透過婚姻結合,兩個人成為了他們前要模樣。
他們願望,是想要脱離如詛咒終身命運,公民社會傳統制度排除在外。
他們希望,法律面前擁有。
而憲法,他們擁有這樣權利。
」現在,異性戀霸佔了那個地方,然後築起牆,拒絕其他人進去。
請問我們要做,應該是推倒那牆,還是走到守城衞兵前面,他説:「讓我進去吧,我和外面那些人。
」我認為,如果只考慮權利和問題,取消所有婚姻限制,推倒牆,才是選擇。
我認為,如果只考慮權利和問題,取消所有婚姻限制,推倒牆,才是選擇。
第一個是:我個別權利角度,我們可以建構出具有權利內涵專法制度。
但是你分析,就算它只是個有利於某個面向,但這是範圍內減少了(或者説,減少了某種類型不合理待遇)狀況發生。
我看不出來什麼減少某種不合理對待本身無助於。
這個情況「正義」一樣。
照理説一個義狀態意味著會存在有義發生,而所有出於正義而進行訴求本身有可能消除了部分義,而未能直接達成一個完全正義狀態。
但如果要這樣而因此主張,所有出於正義行動本身是無助於正義,這是個過強宣稱。
這結到第二個問題:你覺得只要有婚姻制度存在不合理對待,所以拆掉牆之外,可能會消除完。
但為什麼拆掉牆會是正確?你會主張説,你所謂拆掉牆是拆除「」婚姻關係而不是拆除婚姻制度。
但説,這個拆除工作後於拆除婚姻制度。
因為一個制度存在前提於它有所謂制度規範內涵,它是要某些事物進行規範而存在(換言之,這個制度它同時排除了、包含某些事物)。
而如果我們要如你説完全消除這規範內涵區別,那麼這等同於架空規範本身。
比如説,我們可以想像得到權利可能是言論,但言論同時排除了「非言論」,「非言論」會言論範圍內,我們有個於「言論」為何圖像。
所以像是狗吠貓叫或是人打呼聲會言論保護。
而這個類比適用於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會有一個「」範圍,只是人們有爭議是這個範圍線畫哪裡。
但如果有條線叫做全包,那這條線有畫於畫,會因此變成架空婚姻制度。
架空婚姻制度(拆除牆)這件事什麼或是值得做,這方面辯護同性婚姻者沒有出理由,但這會得出一個「效力」狀態:説,我們是一個知道牆要拆或是不拆狀態。
而你這裡宣稱是「拆掉牆才是唯一正確」,意味著你提出(而且是)理由指出婚姻制度本身哪裡做錯了。
而這篇文章沒有陳述這個理由。
我這邊要説是「同性婚姻對某些面向沒有幫助,會有。
所以整體來説,可能無助於」兩個加起來才是一個論證,而不是「同婚只利於某個面向,所以無助於(沒有幫助)」一個論證,「會有」一個論證。
這邊應該是標題沒下關係,我想想怎麼修改。
嗯結構這種東西,本來觀察,所以這個反駁我有寫出來XD「不過,上述主張有兩個問題,是沒有人可以證明,「白人公車」「階級」方面,和「種族」方面,孰優孰劣,整體來説,還是Z>B有可能。


延伸閱讀…
而你這裡宣稱是「拆掉牆才是唯一正確」,意味著你提出(而且是)理由指出婚姻制度本身哪裡做錯了。
而這篇文章沒有陳述這個理由。
這邊我沒有想得,只是個覺得思考(?)我想法是這樣,現在有異性婚姻,同性排除外面,然後他們希望進到裡面。
而我這篇主要論述是,只有他們進到裡面,不是平權做法(因為這件事雖然某些面向有助於平權,但有些面向沒有,有)那麼我合理「猜測」這個限制取消應該是方法,因為我確定「平權層面,這樣做會同性婚姻」而我沒想到其他方法,沒想到其他處。
我知道這樣會有架空婚姻可能,但是沒有處情況下,我只要證明這樣做同婚,應該可以了吧?我這邊要説是「同性婚姻對某些面向沒有幫助,會有。
所以整體來説,可能無助於」兩個加起來才是一個論證,而不是「同婚只利於某個面向,所以無助於(沒有幫助)」一個論證,「會有」一個論證。
這邊應該是標題沒下關係,我想想怎麼修改。
嗯嗯謝謝回應。
但是有個疑惑。
你想達成論證,同性婚姻問題是:(1)改善部分不合理待遇而無法改善不合理待遇;(2)會因為這個運動而強化,造成。
所以你覺得這個運動值得你支持。
我疑惑是,(2)部分你沒有提出強化或加深狀況。
你像是説出一個結構存在,但這個結構是否因為這次運動而強化呢?如果不論投入同婚這個結構存在,那我們好像會説它是這次運動傷害。
所以這方面可能還需要請你補充一下囉~第二個疑惑是,你好像強調了同婚無幫助部分加上,但其你文章裡明白承認它「能改善某些不合理待遇」。
那麼,即使退一步言,接受婚可能造成,但它造成於它所能貢獻部分,那這不能算是無助運動。
我想你應該會贊同我這裡説,而有自己衡量方式,那這部分衡量可能需要你寫一下囉。
我想法是這樣,現在有異性婚姻,同性排除外面,然後他們希望進到裡面。
而我這篇主要論述是,只有他們進到裡面,不是平權做法(因為這件事雖然某些面向有助於平權,但有些面向沒有,有)那麼我合理「猜測」這個限制取消應該是方法,因為我確定「平權層面,這樣做會同性婚姻」而我沒想到其他方法,沒想到其他處。
我知道這樣會有架空婚姻可能,但是沒有處情況下,我只要證明這樣做同婚,應該可以了吧?恩恩至於這方面確實如你説,只要能夠説全面取消婚姻限制造成處比起同婚多沒有顯著處,有理由支持它。
我想法是這樣,現在有異性婚姻,同性排除外面,然後他們希望進到裡面。
而我這篇主要論述是,只有他們進到裡面,不是平權做法(因為這件事雖然某些面向有助於平權,但有些面向沒有,有)那麼我合理「猜測」這個限制取消應該是方法,因為我確定「平權層面,這樣做會同性婚姻」而我沒想到其他方法,沒想到其他處。
我知道這樣會有架空婚姻可能,但是沒有處情況下,我只要證明這樣做同婚,應該可以了吧?這個論述策略,我有點疑慮。
你看來理想情況是完全開放婚姻,如果沒達到這一點,不算是平權,所以你主張同性婚姻合法化不是平權。
支持婚姻平權人見得會「完全開放」才算是平權表現,不過他們見得認為只要同性婚姻通過,就算達到平權。
有些人(例如我)立場是:你文章支持立場,這個立場有衝突嗎?説是婚姻平權或問題,但問題,很可能是提出婚姻概念界定難題。
若要主張婚姻概念(應該)只是異性一一結婚,而是A。
主張A婚姻概念者,是否應該能夠告訴大家「A是什麼」,或告訴大家「A是否包括某種當事人聲稱要據以結婚身分契約(例如:多人婚、定有期限婚、非性獨佔婚、彼此保持單身契約)」,以及「A非A區別標準(應有界線)哪裡」?
因此,徹底搞清楚A之前,善意解讀:立同性婚專法意涵不是歧視,而是告訴大家:避免掛二漏萬歧視而重蹈婚姻不平權覆轍,婚姻概念應該擴充到哪裡無拍板定論,但確實是可以考慮擴充。
你文章支持立場,這個立場有衝突嗎?我「性向」面向,「人可以異性可以同性結婚」「人只能異性結婚」平權。
但是如「白人公車」例子,「階級」面向它平權,代表「種族」面向是。
我立場是,這個結論「有疑慮」。
你像是説出一個結構存在,但這個結構是否因為這次運動而強化呢?但確,「種族」本來存在,我認為他會因此強化理由有兩個:其一是理論來説,其他結構因此,其二是實際來説,同婚運動爭取過程其他族羣言行。
但它造成於它所能貢獻部分,那這不能算是無助運動。
嗯結構這種東西,本來觀察,所以這個反駁我有寫出來XD「不過,上述主張有兩個問題,是沒有人可以證明,「白人公車」「階級」方面,和「種族」方面,孰優孰劣,整體來説,還是Z>B有可能。
延伸閱讀…
」所以這文章裡面,我想要給出的立場只是:「因為無助某些面向,同性婚姻平權。
」「取消婚姻會有這些問題,所以我們應該支持取消婚姻。
」以及,是有幫助有,如果覺得同性婚姻是可取手段,那麼另立專法應該是可取手段。
我討論一些東西加到文章裡面,知道這樣有沒有?松下問童子,言師採藥去。
只在此山中,雲深不知處。
我覺得那個標題直接寫沒有幫助有點過,因為你想説應該只是未能完全。
這可能是造成我會質疑一個點。
我個人覺得可能換,像是「同婚運動之餘?」這類應該吻合。
支持同性婚則應支持立專法,邏輯上我,但經驗上可能。
現在爭議情況,專法只能從第二條以下公佈施,第一條乃天機不可洩漏,可洩漏公務員登載。
有鑒於隱藏目的違憲性,復參法律乃經驗而非邏輯權威經驗,支持同性婚只能直接修改民法。
我「性向」面向,「人可以異性可以同性結婚」「人只能異性結婚」平權。
但是如「白人公車」例子,「階級」面向它平權,代表「種族」面向是。
我立場是,這個結論「有疑慮」。
如果是這樣,我認為你要出描繪,『「人可以異性可以同性結婚」有可能哪些面向上比「人只能異性結婚」不平權』,不然話有盡到舉證責任。
如果沒有描繪話,你對手可以方式質疑你:就算X面向上「取消婚姻」「人可以異性可以同性結婚」平權,代表其他面向是。
我小標刪掉了,調整了段落順序,但我確定這樣會會反而產生誤會QQ如果是這樣,我認為你要出描繪,『「人可以異性可以同性結婚」有可能哪些面向上比「人只能異性結婚」不平權』,不然話有盡到舉證責任。
如果沒有描繪話,你對手可以方式質疑你:就算X面向上「取消婚姻」「人可以異性可以同性結婚」平權,代表其他面向是。
我覺得我需要擔心這個質疑,因為我想論證並不是「取消婚姻是」,而是「於取消婚姻,同婚和專法有,如果接受退而求其次選擇同婚,應該接受專法」。
前面論述「同婚沒有平權」目的,只是希望藉此和取消婚姻,因為擔心重點混淆,所以沒有多論述(但好像並沒有意義XD)所以我補了一段,試著論證『「人可以異性可以同性結婚」有可能哪些面向上比「人只能異性結婚」不平權』,但我定説服力如何…。
我認為你「二、同婚運動」否對於此文是關,但是這裡有一個問題。
你指認出「哪些族羣會『同性婚姻』而變得加強孤立、歧視」,而非只在理論上指出,若允許多人能結婚,有些族羣會(你文中主張這並可能性,而是實然性)加強孤立、歧視。
「當更多人能結婚,有些族羣會加孤立、歧視」是一個問題,我認為你有指認出這些人(某族羣?某種人?)事實上是誰、需要什麼、哪裡歧視,使得這個問題能夠檢視。
這個問題能夠檢視,我們才能夠討論:是應該修訂民法或專法保障其?還是應該如你主張徹底廢除婚姻?我明白是:同性婚姻支持者,為何不能同時是毀家廢婚支持者?無論是否是毀家廢婚支持者,應該能支持這件事情:如果婚姻存在,那同性婚姻異性婚姻應該有所差異。
於應該同時支持兩者,你意思是,這樣話同性婚姻支持者支持立專法。
這點讓我感到,你如何解釋下句為何是上句邏輯後果:如果婚姻存在,那同性婚姻異性婚姻應該有所差異。
如果婚姻存在,那麼專法規定同性婚姻應該是錯。
你意思是,因為是權衡計(過度),我認為這是含混描述。
我們能接受某些「權衡計(過度)」,只要我們能避免我們不想看到結果,因此是要看我們接受這而接受那理由是什麼。
毀家廢婚民法派可以接受婚姻去性化作權衡計(過度),但無法接受差異化婚姻,你暗示這有邏輯上謬誤——但那是什麼?或者你意思其,我們只能、應該追求一種,只要我們想追求它部份支持它,那是什麼?順帶一提,這是我看過有毀家廢婚論述。
你意思是,因為是權衡計(過度),我認為這是含混描述。
我們能接受某些「權衡計(過度)」,只要我們能避免我們不想看到結果,因此是要看我們接受這而接受那理由是什麼。
毀家廢婚民法派可以接受婚姻去性化作權衡計(過度),但無法接受差異化婚姻,你暗示這有邏輯上謬誤——但那是什麼?或者你意思其,我們只能、應該追求一種,那是什麼?我想想,應該這説,我不是要説「支持同婚反對專法犯了邏輯謬誤」,而只是「需要更多的説」。
因為像你説,説它們是「權衡計(過度)」很,還是要看實際結果。
但我想要指出只是,如果兩者是「權衡計(過度)」,應該是反專法人要説,什麼他們可以接受同婚,卻不能接受專法,兩者不是,但現在好了--所以,並不是説接受「同婚接受專法有邏輯謬誤」,只是「」來説,兩者沒有質差別只有量差別,應該是主張有差別人應該説量標。
所以,我這篇目標「質沒有(是有)」,然後盡可能證明「量沒差多少」這兩個。
我認為你「二、同婚運動」否對於此文是關,但是這裡有一個問題。
你指認出「哪些族羣會『同性婚姻』而變得加強孤立、歧視」,而非只在理論上指出,若允許多人能結婚,有些族羣會(你文中主張這並可能性,而是實然性)加強孤立、歧視。
那這邊我有個問題,我好像前面兩件事情混一起了QQ這使我論證建立「同婚運動」前提,但我自己理解釋,這是「量沒差多少」論證,但「質沒有(是有)」部分,其需要這麼宣稱。
進一步來説,「同婚運動」成立否,影響應該只在説服力大小,但不會影響「同婚和專法有所」這點。
所以,你覺得「同婚運動」關,是因為我沒有區分這兩者,還是這個區分本來沒意義?部分,我試著舉出三類族羣,第一類是近親和多人婚姻這類,追求「婚姻」人,他們同婚運動過程受到;第二類是其他性別少數,同婚做為階段性目標,後可能願意投入性別運動,像是性解放、藥者和跨性問題,因為同志運動而忽視;第三類是婚姻人,同志婚姻後,他們成為婚姻擁護者,妨礙毀廢婚姻推動。
不過第一類有點,這不是「婚通過」後會造成,而是過程,民法修正後會如何發展不能確定。
第二類話,我有進一步舉證,因為我不是性別少數,只能有側面觀察,很可能。
第三類因為發生,但我覺得邏輯推論上沒有問題,只是情感上沒什麼説服力…。
然後,我試著修改了下面幾個段落:我知道可能有人會説,近親需要婚姻權利保障,可是要注意,如果只是「權利保障」那麼專法和同婚無異,婚追求本來婚姻名分,不能「沒有實際需要」來反駁親婚姻要求。
此外,不要説多人婚姻要求了,他們實質權利沒有保障。
這是第二段補論述,然後內容順序我調整了一下(改成和下面三個族羣一)總來説,同性婚姻無助於以下三種族羣:其一,是過去屬於同志運動,但同婚而犧牲,而同婚階段性目標達成後可能族羣。
其二,是追求婚姻,但見容於主流社會,同婚運動時了避免「拖累」而遭受攻擊族羣。
其三,是同婚通過鞏固現有婚家結構,迫使追求婚姻權利但反對國家壟斷婚姻毀廢派遭遇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