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職業安全衞生意識日益提高,致使勞工暴露於噪音作業環境導致聽力損失,深受政府、業界勞工重視。
因此噪音議題,國內相關法令已有規範。
(2)發生振動及噪音機械應採取消音、密閉、振動隔離或使用緩衝阻尼、慣性塊、吸音材料,降低噪音發生。


」及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作業環境測定前擬定含有採樣策略作業環境測定計畫。
」 (1)勞工工作場所機械設備所產生音響超過90分貝時,僱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使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時日時量超過下表所規定值或劑量值,且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峯值超過140分貝衝擊性噪音或115分貝性噪音。
勞工八時日時量音壓級超過85分貝或暴露劑量值超過百分之50時應使勞工戴防音防護具。
(2)發生振動及噪音機械應採取消音、密閉、振動隔離或使用緩衝阻尼、慣性塊、吸音材料,降低噪音發生。
(3)噪音超過90分貝工作場所,應標示並公告噪音危害預防事項,使勞工周知。
監測勞工八時日時量音壓級時,應80分貝以上噪音增加5分貝降低容許暴露時間一半方式納入計算。
工作場所傳動馬達、球磨機、空氣鑽產生噪音機械,應予以隔離,並工作場所分開。
2.依勞工保護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時日時量音壓級八十五分貝以上噪音作業,應第十二條規定於勞工受僱或變更作業時實施體格檢查,職勞工每年定期實施檢查。
(6)評估及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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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噪音危害控制。
(3)防音防護具選用及佩戴。
(4)聽力保護教育訓練。
(5)檢查及管理。
(6)評估及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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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時日時量音壓級八十五分貝以上作業場,應每六個月監測噪音一次以上。
該監測結果應保存三年。
5.前項聽力保護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僱主應依作業環境特性,訂定聽力保護計畫據執行;於勞工人數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1.變動性噪音:見一種噪音形式,例如工廠、交通、人聲引起噪音包含其中。
2 衝擊性噪音:發出到振幅時間於 0.035秒而稱之為衝擊性噪音,如營建工地打樁聲、衝牀聲、打錘聲、氣鑽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