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堆放雜物」是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尤其是在公寓大廈中。該文中提到,住户在停車位出售時須連同車位一併賣出,但有時候地下室卻被用來隨意堆放雜物。政府為解決停車困難問題增加了停車位的樓地板面積,但若管理委員會未加以規範,住户將地下室用作非法停車或堆放雜物的場所。這種情況應該得到一個明確的解決方案,以確保公共區域能夠被正確使用。」
停車位管理須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包括共用、專有及約定專用三種類型。車位如欲變更用途,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內政部函釋規定,建築物停車空間停放機車、腳踏車不違法。社區規約及法令規範使用方式,禁止項目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
車位產權與規範
車位產權
- 車位若屬於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應在區分所有權登記中列明,且該車位不得獨立銷售。
- 若車位隨房屋銷售,新車位所有者須遵守社區規約,且車位僅供停車使用。
規範與限制
- 車位所有人對於車位的管理與使用權是受限的,不得擅自變更車位的使用方式或設施。
- 若社區規約禁止車位停放非汽車的物品,車位所有人須遵守規約。
- 車位使用方式的變更,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且不得違反建築法規。
停車位的使用
| 車位性質 | 權狀狀態 | 使用限制 |
|---|---|---|
| 法定停車位 | 無獨立權狀 | 僅限停車使用 |
| 增設停車位 | 或有獨立權狀 |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可單獨出售 |
| 專有停車位 | 獨立權狀 | 擁有獨立產權,可單獨出售 |
實務案例
上訴人雖然對地下1層有管理使用權,但該層為公共設施,屬所有樓層住户共有,非經所有共有人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原狀或有妨礙行為。上訴人擅自加裝鐵捲門及鐵皮,形成密閉空間,違反了法定空地之使用目的,且超出了停車位使用權的必要範圍。因此,上訴人的行為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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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內政部函文及法院判決)
根據建築法規定,停車位的用途需經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如欲停放大於汽車的車輛(如機車或腳踏車),應遵守內政部之函釋及規約約定。總之,車位的使用需遵循法令及社區規約。
地下室堆放雜物是一個常見的現象。人們常常將一些不需要的物品堆放在地下室,這樣它們就不會佔用房間的空間了。地下室通常是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地方,因此它成為了許多人存放雜物的理想場所。

地下室堆放雜物的情況可能因人而異。一些人只是將一些舊衣服、舊傢俱或其他不再需要的物品放在地下室裡。這些物品可能已經不再有用,但人們往往不捨得直接丟掉它們。
另一些人可能會將更多的東西堆在地下室裡。他們可能有一些收藏的物品,或者是過去的回憶。這些物品對他們來説可能有著重要的價值,但卻佔用了大量的空間。
然而,地下室堆放雜物也可能導致一些問題。首先,堆放過多的物品可能導致地下室變得難以進入或移動。這可能對於需要修理地下室設備或進行清潔的人來説是一個問題。同時,地下室裡堆放的物品也可能成為垃圾和灰塵的藏身之地,導致地下室環境不衞生。
解決地下室堆放雜物的問題有幾種方法。第一種方法是將不再需要的物品捐贈給需要的人或機構。這樣既可以將物品讓給需要它們的人,還可以減少地下室裡的堆積。
第二種方法是進行整理和分類。將地下室中的物品按照類別進行分堆,可以幫助人們更好地管理這些物品。例如,將衣物放在一個地方,傢俱放在另一個地方。
第三種方法是定期檢查和清理地下室。每隔一段時間,人們可以花一些時間檢查地下室中的物品,看看哪些是可以丟棄的,哪些是可以保留的。這樣可以確保地下室堆放雜物的問題不會再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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