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稱狎客[1]、尋芳客,是指嫖妓人。
有些國家嫖妓犯法(瑞典國受女性主義運動影響罰嫖罰娼),有些國家是準設燈區賺買春錢(如荷蘭、德國)。


古代嫖客大多尋找性服務,只有少數王公、或知識分子欣賞歌妓表演,現代指性工作者進行性交易人。
有些國家嫖妓犯法(瑞典國受女性主義運動影響罰嫖罰娼),有些國家是準設燈區賺買春錢(如荷蘭、德國)。
希臘神話記一美貌妓女拉伊絲,價碼一千德拉克馬,狎客不絕於途。
古希臘妓女分作數級。
[4]當時巴黎登記有案妓女約六千或七千人,其登記暗妓六萬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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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言言齋佚文》記有法國民謠:「十個男子九個嫖,不嫖有;倘非天閹不成器,是身體吃消」。
[4]當時巴黎登記有案妓女約六千或七千人,其登記暗妓六萬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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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約翰生傳》作者包斯威爾(J. Boswell)日記記1764年某日嫖妓。
陳獨秀八大胡同與北京大學學生們同暱一妓,妓院「打場」,以至於抓傷某妓女下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