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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條例目的是讓負債消費者可以依該條例所定程序債務,調整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更生及社會經濟發展。
消費者債務條例所規定程序有兩種,一「更生程序」,一「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條例,是一部立法院通過法律,期望債務纏身債務人能夠透過消費者債務條例所規定債務程序,迅速債務,有重生機會,並兼顧債權人權益。
(一)一為法院聲請債務前1日往前回溯5年內,沒有反覆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類行為以獲取代價社會活動債務人,例如:上班族、公務員、農民朋友、家庭主婦。
(二)二為雖然有事前面講營業活動,但5年內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經營月數計算結果,營業額每月新台幣20萬元以下債務人。
如果市場擺攤小生意人,月營業額新台幣20萬元以下話,是符合本條例規定。
只有一筆房貸債務或數筆有擔保債務,而無任何無擔保債務時,能否依消費債務條例所定程序債務?雖然只有擔保債務(如:房貸、車貸),沒有無擔保債務,但只要該擔保債務「超過擔保物價值」,該超過部分符合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虞,可透過消費者債務條例所定程序債務。
消費者債務條例所規定程序有兩種,一「更生程序」,一「清算程序」。
(一)債務人如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機構積欠債務,如欠卡債、信用借款、房貸,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和債權人進行協商或調解(稱前置協商或調解),如果協商或調解成立可以利用本條例更生或清算程序,如果成立,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二)如果債務人債權人之中,沒有任何一個是金融機構,可以不用協商或調解程序,而可以直接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一、銀行業,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郵政儲金匯業局。
二、證券及期貨業,例如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
前置協商程序是債權銀行提出請求,並不是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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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託業,例如信託公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金融機構。
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前置協商或調解成立,不可逕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如果債務人債權人中,沒有金融機構,可以協商或調解程序,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
前置協商程序是債權銀行提出請求,並不是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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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清冊中可以得知債權金融機構是哪家金融機構。
不用,債權金融機構總行或各地分行提出可以。
這點債務人可以自己決定,要委任代理人,如果有,能委任正派律師,不要委由坊間代辦業者辦理,防止受騙。
且縱使有委任代理人,協商場合,還是要出席,表現出面債務決心,且可親自磋商清償方案,成立協商。
一、債務人向債權銀行申請協商,依法視為或授權受請求金融機構得向税捐或其他機關、團體查詢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所以債權銀行會調查債務人財務狀況,並且調查所得資料提供給其他債權人閲覽或抄錄。
二、所以請求協商時,説財務狀況,避免債權銀行查詢後發現不符,而影響協商意願。
債權銀行會召開債務協商會議,其選擇地點可能會銀行內或其所指定處,而且通知其他債權人一起來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例如如何償還?分?總額多少才能將餘額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