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婚姻律師告訴你 |夫妻感情破裂 |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標準 |

【感情破裂】婚姻律師告訴你 |夫妻感情破裂 |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標準 |

  核心內容:認定夫妻感情破裂依據有哪些?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包括婚姻法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情形,以及法司法解釋規定情形。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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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重婚或有配偶者他人同居。

所謂“有配偶者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婚外異性,夫妻名義,持續、地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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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名義了,構成重婚。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人毆打、捆綁、、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其家庭成員身體、精神方面造成傷害後果行為。

持續性、經常性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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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治癒。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同居生活,無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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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或者婚前知道方患有精神病而其結婚,或一方夫妻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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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一方欺騙方,或者結婚登記時弄作假,騙取《結婚證》。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同居生活,無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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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

怎樣才算夫妻間感情破裂?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提出離婚,或者雖生活多年,但建立起夫妻感情。

  7、感情和分居兩年(原《意見》規定三年,現行婚姻法衝突),確無和可能,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一年,履行夫妻義務。

  8、一方與他人非法同居,經教育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方不同意離婚,批評教育、處分,或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起訴離婚,確無和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應准予離婚”情形,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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