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麼時候通知地主C呢?屋主一開始開出條件通知,還是要買賣雙方後談判條件確定,通知地主?買賣房子時,買家遇到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原屋主)和房屋坐落基地所有權人(以下稱地主)會是同一人;然而,因為房子和土地所有權是各自存在權利,原則上可以不同人擁有,所以,如果遇到原屋主沒有基地所有權,而是地主承租基地時,買家可能會有案例中疑問,以下説。


如果A要B買下這間房子,地主C可以説有租基地A,要求拆掉房子、收回基地嗎?A聽説地主可以主張「優先承購權」,通知地主C房子買賣條件,讓他決定要不要先用條件買,地主C買A才可以買。
是什麼時候通知地主C呢?屋主一開始開出條件通知,還是要買賣雙方後談判條件確定,通知地主?買賣房子時,買家遇到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原屋主)和房屋坐落基地所有權人(以下稱地主)會是同一人;然而,因為房子和土地所有權是各自存在權利,原則上可以不同人擁有,所以,如果遇到原屋主沒有基地所有權,而是地主承租基地時,買家可能會有案例中疑問,以下説。
(見圖1)基地租賃關係存在於原屋主與地主之間,地主新屋主(法律上「房屋受讓人」)之間沒有簽租,那地主可以主張新屋主沒有簽基地租約,要求拆掉房屋、返土地嗎?答案是,地主主張法律上是沒有理由。
民法之所以規定原本基地租賃契約,於新屋主繼續存在目的,是希望地盡其儘量讓房屋繼續存在,房屋可能離開基地存在,追求經濟利益和財產利用流通,避免每次移轉房屋所有權,新屋主面臨房子可能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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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可以主張屋主換人,新屋主之間沒有簽租理由,進而要求新屋主拆屋地。
民法之所以規定原本基地租賃契約,於新屋主繼續存在目的,是希望地盡其儘量讓房屋繼續存在,房屋可能離開基地存在,追求經濟利益和財產利用流通,避免每次移轉房屋所有權,新屋主面臨房子可能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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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一提,有些讀者會注意到,就算民法有保障新屋主,但地主可以另外土地法第103條第3款規定[2],主張原屋主承租基地後,賣屋、移轉租賃權是「轉租基地」行為,以此收回基地並要求新屋主拆屋還地嗎?説,房屋移轉所有權後,因為房屋基地上,基地租賃關係原屋主移轉到新屋主身上,那這樣算是轉租基地嗎?實務認為,除非當初租賃契約雙方有定,例如可以轉讓基地上房屋,不然可以推定基地租約定當時,出租基地地主租賃權可以隨著房屋移轉而移轉;而房屋移轉導致租賃權移轉情形,基地轉租情形,出租基地地主可以主張土地法第103條第3款,對新屋主(即房屋受讓人)主張收回基地[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