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水】辭典檢視 |ㄕㄨㄟ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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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2年8月29日修訂通過,現修訂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公佈,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水資源所有權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水塘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水庫中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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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並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並保護其合法權益。

開發、利用水資源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義務。

  第七條 國家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

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水塘、水庫中水除外。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組織實施。

  第八條 國家節約用水,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
法水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建立節約用水技術開發推廣體系,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產業。

  單位和個人有節用水義務。

  第九條 國家保護水資源,採取措施,保護植被,植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體污染,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

  第十一條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方面成績顯著單位和個人,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國家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結合管理體制。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家確定江河、湖泊設立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所管轄範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分工,負責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有關工作。

  第十四條 國家制定全國水資源戰略規劃。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流域、區域統一制定規劃。

規劃分為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
法水

流域規劃包括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專業規劃;區域規劃包括區域綜合規劃和區域專業規劃。

  前款所稱綜合規劃,是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編制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總體部署。

前款所稱專業規劃,是指防洪、治澇、灌溉、航運、供水、水力發電、竹木流放、漁業、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節約用水規劃。

  第十五條 流域範圍內區域規劃應當服流域規劃,專業規劃應當服綜合規劃。

  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以及與土地利用關係密切專業規劃,應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需要。

  第十六條 制定規劃,進行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

  第二十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堅持興利除害結合,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有關地區之間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綜合效益,並服防洪總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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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水_百度百科

法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文、水資源信息系統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水資源動態監測。

  基本水文資料應當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第十七條 國家確定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他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由有流域管理機構會江河、湖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後,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部門批准。

  前款規定以外其他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批准,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專業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徵求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法水

其中,防洪規劃、水土保持規劃編制、批准,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規劃批准,嚴格執行。

  經批准的規劃需要修改時,規劃編制程序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九條 建設水工程,符合流域綜合規劃。

國家確定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准前,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水工程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准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管理權限水工程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水工程建設涉及防洪,防洪法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建設單位應當徵求有關地區和部門意見。

  第二十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堅持興利除害結合,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有關地區之間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綜合效益,並服防洪總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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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典檢視[法水: ㄈㄚˇ ㄕㄨㄟˇ]

p138 凡水與法水

  第二十一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並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以及航運需要。

  乾旱和半乾旱地區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充分考慮生態環境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條 跨流域調水,應當進行全面規劃和科學論證,統籌兼顧調出和調入流域用水需要,防止生態環境造成破壞。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水資源實際情況,地表水與地下水統一調度開發、開源節流結合、節流優先和污水處理利用原則,合理組織開發、綜合利用水資源。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建設項目佈局,應當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適應,並進行科學論證;水資源地區,應當城市規模和建設耗水量工業、農業和服務業項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條 水資源地區,國家鼓勵雨水和微鹹水收集、開發、利用和海水利用、淡化。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灌溉、排澇、水土保持工作領導,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發生鹽鹼化和漬害地區,應當採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水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依法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集體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資興建水工程設施,誰投資建設誰管理和誰受益原則,水工程設施及其蓄水進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水能資源。

水能河流,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多目標梯級開發。

  建設水力發電站,應當保護生態環境,兼顧防洪、供水、灌溉、航運、竹木流放和漁業方面需要。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水運資源。

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魚、過船、過木設施,或者經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間水生生物保護、航運和竹木流放,需費用建設單位承擔。

  不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閘壩後可以通航,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船設施或者預留過船設施位置。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國家水工程建設移民實行開發性移民方針,前期補償、補助後期扶持結合原則,妥善安排移民生產和生活,保護移民合法權益。

  移民安置應當工程建設進行。

建設單位應當安置地區環境容量和可持續發展原則,因地制宜,編制移民安置規劃,經依法批准後,由有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所需移民經費列入工程建設投資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