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樓跳樓算凶宅嗎】露台户接到 |凶宅的範圍怎麼認定 |何處算凶宅 |

【頂樓跳樓算凶宅嗎】露台户接到 |凶宅的範圍怎麼認定 |何處算凶宅 |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資深經理徐佳馨補充,確實只有「專有部分」會認定凶宅,房價基本上打5~8折,但實務上只要該社區發生憾事,賣方或房仲是會進行告知。

徐佳馨説,即便定義上不符合凶宅,仍可能成為買方殺價理由,但能打到幾折沒有一個定論,有些賣方價格堅持,或憾事發生距離、程度,有可能一毛殺不到。

內政部函釋[3]認為要死者最初跳樓露台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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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點往往於死者跳樓時墜落於某户露台,則持有露台那一户算不算凶宅?死者從自家10樓跳樓自殺,墜落3樓陽台上,並當場死亡;那麼10樓是凶宅?還是3樓是凶宅?或兩者是凶宅?那3樓到10樓之間樓層是凶宅嗎?10樓以上是凶宅嗎?目前法院實務認定多半嚴格,大樓專有部分有求死行而致死才算凶宅,死者最初求死行為發生哪一户,那一户凶宅。

因此以上爭議,會認定死者跳下自殺10樓房屋是凶宅,至於3樓住户認為是凶宅。

另外,3樓到10樓之間樓層住宅,和10樓以上住宅,不算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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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建物結構上可區分為「專有部分」、「共用部分」、「定專用部分」、「定共用部分」四種類型[2]。

內政部函釋[3]認為要死者最初跳樓露台判斷。

因為露台有的是專有部分附屬建物,有的是定專用部分,如果是定專用部分,不符合內政部凶宅定義。

實務上發生有人大樓頂樓跳樓自殺,並陳屍於大樓某住户2樓露台上;2樓屋主認為有人自殺,讓他房子變凶宅,因此死者家屬或繼承人求償案件。

如果內政部函釋,凶宅應該是頂樓,而露台是定專用部分,並不是專有部份,所以2樓並構成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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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高雄地方法院認為,判斷房屋是否成為凶宅應考量「事件發生、事件時間」因素[4],並採納內政部函釋見解,後判定2樓凶宅,死者家屬或繼承人負賠償責任。

內政部函釋於凶宅認定顯然社會大眾凶宅認知,因此於凶宅作出定義反而衍生出問題。

因此,目前內政部「不動產説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規定,若賣方持有期間專有部分有發生死亡情形,屬應記載事項是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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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到頂樓跳樓「何處算凶宅」

補充:我們是“公寓”,只有五樓(目前六户住户居住),算上頂樓是六樓。

媒體報導,艾成王瞳婚後北市內湖搬到新北市蘆洲共構宅,看上租金,加上運站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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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料艾成 7 樓住處跳下當場身亡,享年 40 歲。

事實上,法律上並無凶宅有定義,台灣房屋集團法務協理遊璿樺表示,內政部 2008 年關於凶宅函釋,所謂凶宅是賣方於產權持有期間,其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發生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或非死亡情形作認定。

因此,目前內政部「不動產説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規定,若賣方持有期間專有部分有發生死亡情形,屬應記載事項是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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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的範圍怎麼認定?

(自殺問題)有人在頂樓自殺算凶宅嗎?

説,如果中庭或頂樓或公設區域「非專有部分」發生事故身亡,其住處並會認定凶宅。

整理以往相關案例,分有幾種狀況:1、從自家墜樓,落 2 樓鄰居露台或是中庭從自家跳樓,死亡地點發生 2 樓鄰居露台,則自家、鄰居家算是凶宅。

若死亡地點發生中庭,則只有死者家是凶宅。

若是住家頂樓跳樓, 2 樓鄰居露台死亡,鄰居家算是凶宅;若是中庭死亡,頂樓及中庭不算凶宅。

2、在家遭他殺或自殺,送醫急救途中身亡發生事故但送醫後死亡,或死亡、從過案例看來並不算凶宅。

民眾若要避免買到凶宅,可透過幾種方式:此外,房東或屋主是有義務告知是否為凶宅,如有隱瞞事後如有問題可要求賠償。